科名余十年,丞县亦既迟:简牍所见秦代县尉及与今、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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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秦朝的县尉从属县令,县尉与县丞有着密切的政务往来。县丞可下令县尉处理工作,县尉向县丞进行政务申告,且由县丞裁决;县尉有事联系县内外机构,有时还须通过县丞居中处理。可见秦代县尉虽是另设军事机构,但军务运行并不独立,受县廷领导和调控。

一、饱听乡民说县丞,学取蓝田崔县丞

随着睡虎地、里耶、岳麓秦简等新材料的整理刊布,秦代设有县尉得到证实,有关其设置、名称、职掌等情况也有一定讨论。不过对县尉的一县所设置数量问题存在争论。

其中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秦朝一县设置四尉;另一种则指出除京县外,一县设一尉、二尉或不设尉,这些争论有待新材料的发现予以解决。

从目前已知的材料得知,县尉从属县令,与县丞有着密切的政务往来。县尉从属县令主要表现为两点,从法律规定看,县尉及其下属违法,县令承担连坐责任;从军事运作看,县令有绝对军事领导权,县尉只是从旁协助。

《里耶秦简》记载:“侯中秦吏自捕取,岁上物数会九月望大守府,毋有亦言。”

县尉与县丞政务往来密切体现为三点,首先,县丞可下令县尉处理工作;其次,县尉向县丞进行政务申告,县丞进行裁决;最后,县尉有事联系县内外机构,有时还须通过县丞居中处理。县尉在县中的地位低于县令、丞,但高于曹、官,突出的表现就是他能直接上书郡,与之发生联系。

秦朝的“尉曹”为县属列曹之一,主要负责财物统计及协助县长吏处理与之对应的日常事务。“尉曹”“尉府”是郡尉官府,有研究指出尉曹是县尉的办公机构。里耶秦简所载,尉曹是县属列曹之一,并非县尉的办公机构,与尉府区别明显。

尉官是县下属“官”之一,为县直属职能机构,具体组织和管理县廷中有关军事事务。其与县尉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行政运作文书用语上,秦代日常地方行政运作文书用语规定。县丞、县尉同为长吏,级别相差不大。县丞行书县尉是平行,行书尉官是下行。

县尉与尉官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文书用语上,比较县丞行书两者的文书,用语是“敢告”者为行书县尉,用语是“告”者为行书尉官。

二、仙侣何因记名姓,县丞头白走尘埃

秦代县尉的直接属吏是尉史,后睡虎地秦简出土,又发现其下属发弩啬夫。一些研究认为使用弩机的部队,以及使用弩机的士兵,统称为发弩,部队的负责人则称为发弩啬夫。秦代县尉中设置尉史的证实问题和发弩设置位置问题。

从里耶秦简出现“尉史”的记录看,足以说明秦代县尉机构设置尉史。对于发弩的位置问题,发弩其实设于县尉机构之内。

除尉史、发弩啬夫两种属吏外,县尉有无其他吏员?他们的设置情况如何?这些问题里耶秦简中也有新材料可供讨论。考察发现,亭、邮也是隶属于县尉。过去关于亭的统属问题有争论,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亭统属于乡,另一种认为亭直接属于县。

《里耶秦简》记载:“令、尉、士吏弗得,赀一甲。”

这一发现与以往有研究认为亭的统属不同。里耶秦简有两条证据可兹证明,在日常行政中,县尉指挥亭工作。在盗多,兵少不足应付的紧急情况下,“亭”听从县尉的安排、调遣。据上所述,日常行政与紧急情况中,县尉均能指挥亭进行工作,由此可见亭统属于县尉。

对于亭的官吏设置,已有研究指出亭设有亭长、求盗等官吏。“求盗”是一种掌管捕盗的亭卒,为县尉所征召。里耶秦简所见,亭中官吏比以往要复杂:亭中还设有士吏、校长等官吏,如果敦长、仆射等不尽职,连带士吏承担责任。

各亭的求盗、戍卒统归县尉所率领。士吏与校长同为亭的官吏,都可率领亭卒,但他们的任命机构不同,校长是由县任命,士吏则由县尉任命,如《秦律杂抄·置吏律》曰:“除士吏、发弩啬夫不如律,及发弩射不中,尉赀二甲。”即说县尉不依法律除用士吏等,应罚赀二甲,明确说明士吏由县尉任命。

其次,在日常行政运作上,士吏与县尉的附属关系更为紧密,这里日常行政违法,县尉与士吏都是同被问责,而不及校长,说明士吏更依附县尉。相比而言,校长对于县尉有一定的独立性,有时可直接与县廷发生联系,如简记载唐亭校长有事直接上书县丞,县丞再下书县尉处理。

除亭外,县尉还管辖邮,邮机构的办事人员为邮人,说明邮人由县尉任命,可见邮归县尉管辖。于振波先生曾指出“乡里与亭邮分属不同的系统”,县官府对辖区内的邮、亭直接管理。其中“县官府”可指县令或县尉,归属不明。总而言之,县尉的直接属吏为尉史,县尉官府内外设置两种下属机构,其中官府内设置发弩,官府外设置邮、亭。

三、韩文公记存厅壁,王右丞居对县衙

对于县丞和县尉,两者秩级相同,往往并论,不存在相互统属关系,但相比而言,县丞的地位较高。从秦简所见日常行政运作来看,县尉与令、丞的关系更为复杂,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县尉与县令的关系县尉对于县令,主要是从属身份。

从法律连坐责任来看,县尉从属县令,两简记载尉违法或尉下属敦长、仆射等包庇违法行为,县令都承担连坐罪责,说明县尉对于县令处于从属地位。从军事运作来看,县令有绝对的领导权,县尉只是从旁协助。

简文说,出现群盗、贼杀伤人的情况,县、道应立即发兵追讨,县令统一率领,县尉分部率领,则县令统领县尉。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捕律》记载:“尉分将,令兼将,亟诣盗贼发及之所。”

《张家山汉墓竹简·奏谳书》记载一则秦代实例,同样说明县令对县尉的领导关系:秦始皇二十七年,攸县令初任职,利乡反叛,命令人率领吏卒击反盗,反盗杀义等,所率领的吏卒败逃。按律这些败逃者当被捕,但皆未捕得。

从中可见,令史是县廷的属吏,县廷以县令为首,县令命令下属领兵,显然军事领导权为县令掌握;攸县镇压反叛,县令全权处理并承担责任。此说明县令掌握军事领导权,包括对县尉的领导。

县尉与县丞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密切的政务往来上:县丞可下令县尉处理工作;县尉向县丞进行政务申告,县丞裁决;县尉有事联系县内外机构,有时还须通过县丞居中处理。

需指出一点不同,诸官直接隶属于县廷,与第三人政务往来必须完全由县廷居中处理,相比而言,县尉则地位略高,突出的表现就是县尉可直接与郡府往来文书。

如秦律文明确规定官啬夫违法处置及令、丞的连坐处罚。关于县尉犯罪连坐令、丞的规定,如果县尉违法,县丞承担的连坐责任比照承担官啬夫违法的连坐责任。

秦朝的县中设有县尉、尉曹、尉官三种不同的职官,并从行政文书及其格式对他们进行区分。其次,县尉的吏员设置远比我们以往了解的要复杂,过去只知县尉之下的吏员有尉史、士吏、发弩等,除这些外,吏员设置还有一点值得注意之处,是他们有内外之分,内设尉史、发弩,外设邮、亭。

发弩设有发弩啬夫和佐,亭并设士吏、校长两种同级长官,起到相互监视的目的。士吏、校长之下设有敦长、仆射、什长等吏,下领亭卒若干,主要有两种:求盗和戍卒。

结语

分辨县尉、尉曹、尉官,理清县尉的吏员设置及其与令、丞的关系,对查明县尉在县中的地位,考察整个县机构的行政与军务运作及形成的相互关系有重要意义,也对把握秦代地方行政对军政的调控,具有深刻的影响。

参考文献:

《里耶秦简》

《秦律杂抄》

《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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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4

标签:县尉   秦代   尉官   简牍   县令   行书   官吏   政务   校长   行政   关系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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