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代律令学是如何形成的?被统治者利用,最终发挥了什么作用?


文丨聆听史纪

编辑丨聆听史纪

前言

中国古代的法律史、法制史、法律思想与法学,从秦汉一直到清末,都是中国封建社会中显学。

“法”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它既包括“王法”、“律令”法律法规,也包括“礼俗”、“礼制”等规范,还包括国家社会管理的制度,如官员的任免、考核和奖惩,以及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种种法律规范。

“法”

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中,律令学最重要的分支学科之一。

从先秦时期到秦汉时期,律令学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律令学不仅为我们留下了大量珍贵的史料文献,也为我们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提供了极其丰富的材料。

律令学的渊源与形成

中国古代的法律,既包括刑律、诉讼制度、刑罚执行制度等与刑法直接相关的法律内容,也包括与之密切相关的礼法制度,以及其他与刑法相关的制度和文化。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既体现了封建专制王朝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的特点,也是封建专制皇权统治的重要工具。

因此,对古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研究,成为中国古代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律令学作为一门专门研究古代法律的学科,它本身就是一个极其重要和复杂的问题。

中国古代律令学兴起于西周时期。西周时期,周王权已经建立起了一套完善的封建统治体系相应的礼仪制度。

西周礼法制度在封建专制政权统治下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并最终形成了一整套完备而严密的礼制体系

周礼以等级差别为基本原则,以宗法制为主要内容。

它不仅规定了贵族子弟在家庭生活、婚丧嫁娶、政治活动等方面应该遵守的礼仪规范,也规定了他们应该遵守和执行什么样的礼制规范,从而使得周代建立起来的封建等级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巩固。

律令学在汉代的发展:

秦始皇

随着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起了一个幅员辽阔、统一而又高度中央集权的封建帝国。

为了巩固国家的统治,秦始皇在建立了新的封建帝国的同时,也采取了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其中之一就是统一全国的法律

在秦王朝统一全国法律之后,汉承秦制,并有所发展

汉武帝

汉王朝建立以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也制定了一些法律。

如为了适应当时经济和政治的发展状况,汉王朝还制定了一系列与经济和政治发展相适应的法律,如《田律》《厩苑律》等。

汉王朝在经济和政治上采取了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促进了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发展。

在法律上,为了更好地加强中央集权制度,汉王朝也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如《九章律》《春秋繁露》等。

为了保证和巩固封建中央集权制度的统治地位,汉代统治者非常重视对律令思想和理论的研究和传播。

尤其是汉王朝建立之初,为了实现政治上、经济上和文化上的全面统治,汉代统治者高度重视律令学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所起到的作用。

律令学传习的内容

秦汉时期,律令学的传习内容,主要包括五种:一是法律史,包括法律制度的沿革,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等内容。

二是法律思想,包括儒家经典和法家思想对法律产生、发展的影响等。

三是刑法,包括先秦法家的一些重要法律原则和汉代的一些主要刑事政策

四是诉讼制度,主要是秦汉时期的各种诉讼制度,如死刑复核制度、自诉案件的受理制度等。

五是立法活动

秦汉时期的律令学,在这五种传习内容中,其地位是有所差别的:

第一种传习内容是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内容;第二种传习内容比较广;第三种传习内容最复杂;第四种传习内容比较全面;第五种传习内容则相对较少。这五种传习内容各有侧重,也各有特点

法律史:

法律史的传习,是以研究、探讨古代法律制度沿革及其发展变化为目的的。

它通过对历史上各时代法律制度的沿革及其变化发展趋势的研究,探讨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及变迁的原因,从而认识和掌握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历史面貌及其主要特征

法律史也是对秦汉时期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方面的研究和探讨,它对了解当时社会历史和当时的社会现实,具有重要意义

秦汉时期的律令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门研究法律制度沿革及其演变发展趋势的学科,因而它在传习内容上,首先应注重研究古代法律制度的沿革及其演变发展趋势

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把握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历史面貌及其主要特征,也才能全面地了解和认识我国古代法律制度。

刑法:

《汉书·刑法志》记载,西汉初年的律令学“教授律令”,主要是教授先秦法家的一些重要法律原则和汉代的一些主要刑事政策,如“令”、“盗令”等。

战国时期,法家的思想和法律原则,在先秦法家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

到了西汉初年,儒家学说已经确立,儒家经典《礼记》中所说的“礼乐刑政”就是儒家学说中关于刑罚的规定。

西汉初年,董仲舒等人主张以儒家思想为主兼采法家和道家思想

法家的法律原则,在汉初得到了较好的继承和发展。

《汉书·刑法志》记载了汉武帝以后到东汉中期这一时期内的律令学传习内容,包括三种:一是先秦法家的重要法律原则和汉代一些主要刑事政策;二是《春秋》《尚书》等儒家经典;三是汉代一些主要刑事政策。

诉讼制度:诉讼制度是指诉讼主体和诉讼程序等方面的制度。

秦汉时期的诉讼制度,在形式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司法机关内部的程序;另一类是司法机关与社会民众之间的程序。

司法机关内部的程序,包括法官的任职资格条件,诉讼中的各种制度,如呈报、审理、判决等,以及对审理人员的考核、奖惩等制度。

司法机关与社会民众之间的程序,则包括受理、侦查、审判、上诉等方面的制度。

对于秦汉时期各种诉讼制度的传习内容,我们可以从这一时期大量有关诉讼制度方面的法律文书中窥知一二。

这些法律文书,既包括对已决案件、执行案件、申诉案件等各种类型案件以及涉及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等方面案件的处理规定,又包括对法律适用方面问题的具体规定。

律令学的传习途径

律令学的传习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由官府设立的专门的律令学机构,二是由私人设立的私人律令学机构,三是由民间自发形成的律令学组织

对于前两种途径,秦汉时期有明确记载的只有中央和地方官府,而民间自发形成的律令学组织则没有明确记载。

不过,我们仍然可以通过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中发现一些相关材料。

秦汉时期,虽然官府设立了专门的律令学机构,但是有关律令学的文献却并不多。

从传世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到,仅有《汉书·艺文志》一书将《九章》《盗律》《贼律》等律令内容单独列出,并附于《汉书·刑法志》之后。

此外,由于秦汉时期的律令数量众多、内容庞杂,所以我们在传世文献中很难找到专门研究这方面问题的著作。

即使在传世文献中能够找到一些资料,也大都是零散的资料或片段材料。

秦汉时期的明法选任制度

在汉代,官吏的任免,主要是由皇帝来决定的。

汉代的官僚,一般都是世袭的,因而官吏的任免也是以家世而定的。

但是,皇帝也有特例,如汉成帝就曾“诏求明吏”,“使太中大夫下公卿以下至门大夫、诸曹、侍中、郎中、议郎等官公卿署”,并“赐以印绶”。在汉朝时期,官吏的任免并不都是世袭的。

但是,秦汉时期也有特例,那就是汉武帝时实行了察举制度。

察举制度是在官吏选拔上的一种重要制度。汉武帝时实行“推恩令”,规定诸王、列侯不受地方政府管辖,使他们不能随便将土地分封给自己的子弟和亲属。这就迫使列侯等大姓纷纷上表自荐以求任用。

汉武帝对此十分重视,认为这是“汉家之兴,自今以来”。

他通过大量调查和考察后发现了许多人才,如李蔡等人都是有名的大姓。

因此他就特赦了一批大姓子弟到中央任官,并“诏以贤良举者为郎”

此外还曾有过一种“辟除”制度:地方长官不称职而又难以更换时,就可以向皇帝推荐贤良之士为官。这就是所谓“辟除”。

所谓“辟”指的是“辟除”之意;而“除”则指的是“罢免”之意。

汉代的法律规定:凡官吏不称职或犯有过失而被罢免者,必须引退到家中待罪;如果官吏在任职期间触犯法律而被罢免者,则必须在原职服役期满后再向皇帝奏请重新任用

汉代官吏不称职而被罢免时,需要向皇帝请求批准;官吏犯过失而被罢免时也需要向皇帝请求批准。这两种情况都需要向皇帝呈奏。

于是就产生了“举荐”制度:凡官吏犯有过失或犯有过失而被罢免者,可以向皇帝推荐他人自己接受他人举荐而担任官职。

笔者观点

秦汉时期的律令学,主要是指先秦至东汉时期的律令典籍。

在这一时期,中国古代的律令学不仅是一门成熟的学科,而且也是一个重要的学术领域

在这一时期,律令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汉代初年制定的法律和相关法律法规;二是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儒家经典《论语》《孟子》《孝经》等被视为“五经”,其地位得到了空前提升;三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出现的新旧律令兼修

秦汉时期的律令学,既是一门成熟的学科,同时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最辉煌的一页。

在这一时期,律令学为我们留下了大量珍贵的史料文献,包括《史记》《汉书》《后汉书》等正史,以及大量的竹简、木简和帛书等。

这些史料文献不仅为我们研究秦汉历史和法制提供了十分宝贵的资料,同时也为我们了解当时的社会现实和法律思想提供了重要线索。

参考文献

1、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99。

2、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99。

3、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2001。

4、陈寿.三国志[M].北京:中华书局,1982。

5、房玄龄等撰.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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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6

标签:律令   汉王   被统治者   法家   官吏   秦汉   汉代   时期   作用   制度   法律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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