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前期户籍是如何制定的,唐总章元年帐后西州柳中县籍怎样理解

唐代前期的户籍制度与租庸调赋役制度密切相关,据《新唐书》记载:“租庸调之法,以人丁为本。”因此,唐国家非常重视对民户户籍的登记与管理,据《唐律疏议》规定:“率土黔庶,皆有籍书。”在有关唐代的历史文献中,与唐前期“户籍制度”相关的记载也比较常见。

例如,据《唐六典》记载:“每一岁一......户部总而领焉。”又如,据《旧唐书》记载:“每岁一造计帐,......省留三比。”再如,在《唐会要》中专门设有籍帐一节,开元十八年十一月发布的敕令明确规定:“诸户籍......各留一通。”

此外,在《唐律疏议》中也有与“户籍制度”相关的内容,“里正之任,掌案比户口,收手实,造籍书。宋家钰先生认为此处的“籍书”则是专指“户籍”而言。综合《唐六典》、《旧唐书》以及《唐会要》等史料中的记载可知。

唐代户籍的编造是以手实与计帐为基础,三年一造,乡别为卷,总写三通,州县与尚书省各留一通,而且还需注明造籍的日期,并盖有官府印章。由此可见,唐代的户籍是一种官方文书,这对研究唐代的政策与经济制度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在本件西州籍帐文书中,“籍帐”与“籍”均是指“户籍”之意。

“右件人见存籍帐”即表明户主王隆海之弟“隆住”的身份虽是卫士,并无课调,但也不能脱户漏口。“右件妻籍后娶为妻漏附”则表明隆妻“翟”尽管是后娶为妻,同样要依法申报户籍。王隆海一家虽无课役,但户内各家庭成员也要依法登记户籍,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对于唐代前期户籍的编造,池田温先生认为唐代户籍是以三年一造为原则,其基础就是每年编造的手实和计帐,户籍的编造是一式三份,一份送尚书省户部,州县各保存一份,原则上要连续保存15年,而且户籍的书写格式基本上与西魏计帐有共同之处,即按户口、公课、田土的顺序登记。

池田温此处所说的“公课”指的就是租调课役。宋家钰也认为唐代的户籍是由州县官府三年编造一次,基本上是由户口籍与田地籍构成,户籍均是依据民户呈报的手实编造,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籍中应注明户主与全户家口的年龄、年状、身份以及户籍变动的情况,此外还要登载民户的受田情况,有时还注有课役情况。

至于唐王朝制定严格的户籍制度并加强户籍管理的目的,笔者认为,主要是与唐代前期以租庸调制为主的赋役制度有关,因为户籍是课役征调的主要依据。据《唐会要》记载:“旧制,凡丁新附......不限附之早晚,皆征之。”从《唐会要》中的记载可以看出,唐国家设立籍帐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便于向民户征调赋役。

对此,宋家钰先生认为:“唐代户籍虽然同时登记民户的户口与土地,但从官府来说,首要的是户口而不是土地。这是因为唐前期租庸调的征敛是以人丁为本。户口的登记与赋役的征调紧密相关。”

宋家钰先生的观点表明唐前期的户籍管理主要是为了便于国家摊派赋役,换句话说,国家就是通过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以及对户籍的定期整理以加强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其目的就是通过对户口、人口的控制,防止民户隐瞒丁口、逃避赋役,从而保障国家赋役征调的来源。

而且唐代法律对民户脱户漏口、增减年状的处罚,也是以有无课役作为量刑轻重的主要标准,这在《唐律疏议》中就有明确的规定。所谓“逃亡之罪,多据阙课,无课之辈,责其浮游。”说明的也正是户籍与赋役的关系。

在笔者看来,唐前期的户籍管理制度不仅与租庸调制关系密切,而且与唐代的均田制也有着密切的关系。因为均田制对农民实行计口授田,为便于土地的还授,在户籍中还需登记民户的受田数额情况。

这样既可以防止部分官员或民户占田过限,同时也可以使无田或少田的家庭能够得到一定数量的土地,以保障均田制得以相对均平地实施。唐前期制定并推行严格的户籍制度,不仅便于租庸调制与均田制等各项制的实施,而且也有利于社会生活的稳定。

据《唐会要》记载:“证圣元年,凤阁舍人李峤上表曰:臣闻黎庶之数,户口之众,而条贯不失,按比可知者,在于各有管统,明其簿籍而己。”此语也说明加强对户籍严格管理的必要性。

二、文书解读

(一)名称解题

从本件文书的标题名称来看,这是一件户籍文书。根据文书标题之后的说明以及文书中“廿一年帐后”的相关信息可知,这件文书所属的年代是唐贞观二十一年帐后,文书编者之所以把本件文书定名为“苟户籍”,其主要依据就是文书中首行残缺的姓名是“苟”。

(二)内容研析

从本件文书的整体内容来看,这件文书残存内容仅有9行,虽然本件文书前后残缺,但是“苟”一家的家庭户口,户内家庭成员的年龄、年状以及户内的租调赋役等信息基本明确。

“苟”一家户籍的具体内容如下:第1行登记的是“苟”的年龄、年状与身份情况,“苟”的年龄是41岁,所处的年段是“丁龄”,其身份是“白丁”。一方面,根据文书中对“苟”本人户籍的登记格式(户主的信息通常会提高两格书写)来看,“苟”应是本件文书中的户主。

另一方面,根据“苟”户内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年龄结构来看,“苟”的年龄也与户主相符合,从这一点可以判断出,“苟”也应是本件文书中的户主第2—7行登记的是户内其他家庭成员的情况,包括“奴摩蚰”在内,“苟”一家应有七个家庭成员。

第2—3行是户主妻妾的户籍信息,户主妻妾的姓名、年龄与年状等信息都较为明确,此处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户主之妾的姓氏是“安”,据姚薇元考证,“安”姓是昭武九姓之一,属于西域安西胡姓。第4一6行是户主子女的户籍信息,户主之子名叫白举,年龄是4岁,所处的年段是“黄龄”。

户主的两个女儿黑是与胜连的具体年龄信息缺失,但两人的年段信息明确,均是处在“小龄”阶段。其中第5行残存内容“女黑是年岁,小女,廿一年帐后”则标明了户主之女“黑是”户籍变动的情况。依据“黑是”所处的年段(小龄)来看,其户籍应属于新登记入籍的情况(诸如“括附”或“新生附”)。

第7行残存内容“奴摩蚰......伍,中”标明了“奴摩础”的身份、名字、年龄与年状信息。依据“奴摩蚰”户籍中残存的年龄(伍)与年状(中)信息,可以推断出“奴摩的年龄应是15岁,所处的年状为“中奴”。

从“苟”一家户籍中户主妻妾的姓氏与奴仆的名字来看,显然这是一个由不同民族构成的多民族复合家庭。第8—9登记的是“苟”一家的租调课役情况。从“苟”的年龄与身份信息可以看出“苟”本人就是“课”,这就说明“苟”一家是“课户”。

第8行残存内容“计繰布”表明唐代前期西州地区“调”的神类可以是“鲽布”,其具体数额缺失。而第9行残存内容“计租六斗”则表明唐代前期西州地区一丁(男)所应输纳的租税数额是“六斗”。这显然与唐《赋役令》中所规定“每丁,租两石”的数额标准差异较大。

(三)性质判断

从“苟”一家的户籍文书来看,本件文书基本清晰登载了“苟”一家的家庭户口情况、户内人口的户籍变动情况、家庭的租调赋役情况,这些内容都是户籍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户籍要素也表明本件文书属于户籍文书。

文书反映的问题通过以上分析,“苟”一家的户籍反映了以下问题:从户主的登记格式来看,户主本人的户籍信息通常需要提高书写(以区别于户内其他家庭成员)。从家庭成员的身份来看,户籍中要注明户主及其户内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份,例如,“苟”的身份即为“白丁”。

从家庭结构的情况来看,“苟”户内妻妾、奴仆分别属于不同的民族,这就说明“苟”一家是由不同民族构成的多民族家庭。从户籍变动的情况来看,对于户内家庭成员户籍的变动信息要详细登记,即便是“不课”的小女,也不能漏籍。


从租调赋役的情况来看,“苟”一家所应输纳的租调数额是“计線布口,计租g斗”,这与唐《赋役令》中关于丁男所应输纳的租调数额明显不同,同时也反映了唐代西州地区租调数额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唐总章元年帐后西州柳中县籍

文书解读

(一)名称解题

从本件文书的标题名称来看,这是唐代西州柳中县的一件户籍文书。根据文书中两处“总章元年帐后”的提示信息可知,这件文书所属的年代是唐总章元年帐后,文书编者之所以把本件文书定名为“柳中县籍”,其主要依据就是因为本件文书中盖有柳中县印多处。

(二)内容研析

从本件文书的整体内容来看,这件文书包括两段内容,虽然两段文书均是前后残缺不全,但“守洛”与“康相怀”两户的家庭结构状况、租调课役情况、户内家庭成员的年龄、年状、身份以及户籍变动等情况都基本明确。

“康相怀”等户的户籍内容如下:第一段残存内容登载了“守洛”一家的户内人口情况。由于文书前后残缺较多,仅存4行信息,第1行登记的是户主之弟“守洛”的年龄、年状与身份情况,“守洛”的年龄是22岁。

所处的年段是“丁龄”,其身份是“白丁”。此处需要说明的一点是“终制”,“终制”是中国古代的一种礼仪制度,意思是指“父母去世服满三年之丧”。“白丁终制”则说明“守洛”是在终制期内,身份尽管是“白丁”,但可免除本人的差科。


在第1行与第2行之间有一条虚线,这条虚线表示本段户籍文书是由两片户籍残片拼封而成。第2行登记的是“守洛”之妻的年龄、年状及其户籍迁移的信息,洛妻“孙”是总章元年帐后娶进来的新口,属于新登记入籍的人员,其户籍迁自柳中县承礼乡弘教里。

洛妻“孙”的年龄是14岁,所处的年段应是“小龄”,但在本件文书中却被登录为“丁妻”,关于这一称谓方式,笔者认为,应与婚后女性的身份依附于丈夫的丁中称谓有关。第3、4两行分别是户主另外两个弟弟的户籍信息,弟仁行与仁才两人的年龄分别是7岁和6岁,均是处在“小龄”阶段。

(三)性质判断

从“康相怀”等户的户籍文书来看,本件文书主要登载了“守洛”以及“康相怀”两家的家庭户口情况、家庭成员的身份情况、家庭结构情况,尤其是“康相怀”一家户籍文书的内容更是表明了本件文书属于户籍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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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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