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耻辱”刑,野蛮还是文明?虽不直接致死却让你一生求死

前言

在古代,耻辱刑传承发展的数千年岁月中政治经济的发展需要对其演变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古代耻辱刑不符合刑罚人道主义和罪犯人权保障的现代法治理念因而为时代所抛弃为众多学者所批判。

现代耻辱刑正是以罪犯的羞耻之心为基础体,现着刑罚经济性和有效性的原则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应对,,监禁刑日益凸显的弊端弥补监禁刑的不足。耻辱刑对我国的监狱矫正也有着启示意义,在不侮辱人格的基础上对罪犯的羞耻之心,加以利用可以更有效的对罪犯的行为和思想进行矫正。

对于耻辱刑的特征,有学者认为耻辱刑具有阶级性,依附性,不平等性,残酷性,还有学者认为耻辱刑具有经济性,认为耻辱刑的社会成本显然比监禁刑死刑的要低。

一、我国古代耻辱刑的概念

耻辱刑又被称为“羞辱刑”、“丑辱刑”、“名誉刑”、“毁誉刑”现代也有学者直接将其称为“资格刑”。提法虽然有所不同,但大同小异,体现出的本质却是一样的并且共同的一点是,学者们都认为这样一种刑罚不同于身体刑,也不同于自由刑财产刑、权力刑,是一种独立的刑种。

然而,严格说来,耻每刑并不完全等同于资格刑、名誉刑。虽然在一定意义上说来,这几种称谓在内涵上并没有体现出太大的不同,在不少情况下甚至可以互换使用,但是,将耻辱刑完全等同于资格刑、名普刑,不做任何区分的使用却是有欠妥当的,也与用语的习惯性和规律性相悖。

我国古代耻辱刑的特殊之处在于对犯罪人的人格进行毁损,使其感到耻辱精神上受到折磨,从而达到惩治犯罪并警示世人的目的。与之不同的是,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刑罚,而名誉刑,顾名思义应该是剥夺犯罪人名誉的刑罚。

资格刑以犯罪人具有某种资格为前提,而名誉刑以犯罪人享有某种名誉为前提,剥夺犯罪人的某种资格或者名誉并不必然使其感受到耻辱,例如我国刑法中剥夺犯罪人的政治权利就属于一种资格刑,但很难说犯罪人被剥夺政治权利后就会以此为耻,从精神上遭受折磨。

资格刑、名誉刑与耻辱刑虽然在内容上有重合之处,但在本质上仍有着明显的不同,不宜将其混为谈。

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国外的的古代法律中,都不存在一种被明确称为耻辱刑的刑罚类型,一种刑罚能否被认定为耻辱刑,最关键的就在于这种刑罚自身是否具有耻辱性。因此,纯粹带有耻辱性质的不对犯罪人的肉体进行惩罚的刑罚方式毫无疑问应当归属于耻辱刑而带有耻每性质的肉刑、死刑也完全可以划入耻辱刑的范畴。

二、我国古代耻辱刑的特征

耻辱刑作为一种独立的刑种,自然有其自身区别于其它刑罚方式的特征。笔者认为,经济性并不足以概括为耻辱刑的典型特征。虽然在现代看来,耻辱刑的刑罚成本要远远低于监禁刑和死刑,固然是具有一定的经济性,然而在我国古代刑法史中,耻辱刑往往与肉刑乃至死刑结合适用,同样是要耗费大量的刑罚成本很难说这样非纯粹的耻辱刑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刑罚经济性。

1.依附性

历数我国古代刑法中的耻辱刑,其突出特征之一就是其依附性。虽然也有少部分的耻辱刑能够作为独立的刑种单独适用,但更多种类的耻辱刑往往是作为肉刑以及死刑的附属与之结合而适用的。

可以说,纯粹的耻辱刑很少,能够独立适用的更是少之又少,只有象刑、明刑、聚刑耐刑号刑等寥寥数种。

对此陈兴良先生认为,“中国古代耻辱刑基本以肉刑为适用基础,具有依附性。刑罚的制定者在肉刑中注入耻辱刑因素,使它们合为一体,不仅使受刑人肉体上受到极大的损害,同时在他们身体上打下不可改变的印记,与常人相区别,这样带给他们络身相随的精神折磨。耻辱刑是伴随着肉刑而出现的,是报复观念的产物。

根据刑罚报应主义,犯罪人不仅肉体上要受到痛苦,而且精神上也应受到折磨。”肉刑与耻导刑的结合体现出的特点恰好符合耻辱刑的根本特征,即在使受刑人肉体上遭受痛苦之外,更在精神上使其受到无休止的痛苦折磨,这鲜明的体现出了耻辱刑的依附性。

2.残酷性

耻辱刑的残酷性主要体现在其与肉刑以及死刑的结合上也即建立在耻每刑的依附性之上。

纯粹的耻辱刑主要是对受刑人的精神进行折磨,并不损其肉体。正是基于耻辱刑的依附性耻辱刑必然会体现出残酷性来。

无论是奴隶制五刑中的墨、剽、刚宫大辟,还是封建制五刑中的答、杖,更不用说名目繁多的诸如车裂、凌迟、斩、绞等死刑,与肉刑以及死刑合而为一的耻辱刑在对受刑人的肢体进行残酷折磨的同时折磨其精神,将其残酷性展现的极为彻底。

即便是奴隶制五刑中最轻的墨刑,也要在受刑人的额头或数骨上划出伤口,然后再淋上墨汁,受刑人所承受的痛苦可想而知。而在当时医疗条件极为落后的情况下,一旦伤口感染,受刑人甚至有性命之忧。

墨刑尚且如此,更不用说诸如割鼻,斩脚,阉割等等对受刑人肉体损害极大的刑罚,耻辱刑的残酷性由此可见一斑。更有甚者,不但受刑人自身会遭受极大的羞辱和痛苦,其家人也往往会因此受到株连或连坐,可谓一人获罪,累及整个亲族,由此更能彭显出耻辱刑的残酷性。

3.不平等性

我国古代耻辱刑的适用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具体而言,与受刑人的身份地位息息相关。耻辱刑的不平等性主要体现在两点上,其一是耻辱刑在适用对象上的不平等;其二是根据受刑人不同的性别和民族,耻辱刑在适用条件和方式上也体现出了不平等。

耻辱刑真正的主要适用对象是处在社会底层的广大民众,也即庶民阶层。贵族和官员作为统治阶级,原本在耻辱刑的适用上便享有特殊待遇。

此外,正如瞿同祖先生所认为的,耻辱刑中的许多种类都是对受刑人的肢体进行毁损,并且在遭受肉刑的痛苦之外,受刑人往往还要再服劳役,非但受刑人本人引以为奇耻大辱无法容忍,就连整个贵族阶层都觉得因此受到了侮辱,倘若威严丧尽,又如何能够再去治理民众?因此,统治阶层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针对不同的阶级不平等的适用耻辱刑,将“刑不上大夫”的说法发挥到了极致。

即便在庶民之中,耻辱刑的适用方式也有所不同,同样体现出了不平等性《左传·襄公十九年》就记载,“妇人无刑;虽有刑,不在朝市”。说的就是对妇女不适用墨刑、刚刑等刑罚,而即便是对妇女处以其他刑罚,也不在闹市行刑。

究其原因,应当是基于当时妇女身份地位的特殊性,对于妇道名节,社会有着额外的特殊要求。妇女受过墨刑之后,从此再也无法抛头露面,只能以面巾覆面示人,甚至难以苟活于世。因而在耻辱刑的适用上,对妇女也就有所区别。

4.惩戒教化性

耻辱刑的惩戒教化性是其重要特征之一是耻辱刑区别与其他刑罚方式最为本质的特征,也是耻辱刑得以存在数千年的合理内核。耻辱刑的适用不仅使受刑人的肉体乃至精神遭受折磨,对其进行着惩戒,也对受刑人进行着礼义教化,使其知廉耻,明是非懂孝义而与此同时,耻辱刑的适用也对世人起到了警示炯吓的作用,使世人引以为戒不敢以身试法。

具体来说耻辱刑是将耻辱表征施加于罪犯的外部表象,使世人知其违反了基本的道德标准对其嗤之以鼻,这对受刑人来说是一种极为难堪之事,是无德的表现,留给他们的将是不尽的羞愧与痛苦,良心受到谴责,从而产生知羞耻之心。所以人们会尽量远离犯罪。耻辱刑具有的教化功能昭然若揭。

总结

我国古代的统治者正是利用耻辱刑惩戒教化的这一特性利用受刑人的羞耻之心,一面对受刑人进行着惩戒,一面对受刑人和世人进行着教化。耻辱刑的适用更潜移默化的影响着整个社会的道德标准和倾向,促使着社会风气的改善和道德观念的重构,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缓和社会矛盾,稳固封建社会秩序的作用。

耻辱刑作为一种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存续数千年的刑罚并且在法律体系中有其无可取代的重要地位其必然是具备一定的合理性的。

近些年来随着监禁刑弊端的凸显非监禁处遇模式的提倡和完善耻辱刑重又进入许多专家学者的视野一些国家的法官开始尝试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耻辱刑惩治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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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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