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是打工人还是小老板?配送时受伤了怎么办?


外卖骑手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被拒,理由是骑手已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双方是合作关系。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外卖骑手到底是“打工人”还是“小老板”?

案情回顾

小王在某站点从事外卖配送业务,站长要求小王注册个体工商户,告知“不搞好影响发工资”。小王注册后与平台公司签订了项目转包协议,约定小王通过平台“接活”。某天小王在配送中受伤,为获得工伤救济,小王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经查,站点系外包公司经营,外包公司与平台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外包公司把配送业务发布在平台,由个人“接活”,小王的工作量由站长统计并制作报酬明细,先由外包公司将报酬支付给平台公司,再由平台公司发放给小王。

一审法院以小王已注册个体工商户为由驳回了小王诉请,小王遂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中,外包公司承接外卖配送业务,小王从事的工作内容为外包公司的业务范畴。小王需要根据站长的指示参加早会、培训,不去上班则需向站长请假,平时工作受站长管理及分配,可以认定小王与外包公司具有人身隶属关系。外包公司计算小王的报酬,将钱款交付给平台公司代发,可以认定小王与外包公司具有经济从属关系。小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实质却是外包公司代发薪酬的税务手段。小王并不从事工商业经营,而是根据外包公司指令提供劳动,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小王与外包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

一、认定新业态用工关系要透过现象看本质

新业态从业者提供劳动的方式不再受限于用工单位提供场所、工具等特定劳动条件,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特征趋于弱化。司法实践中,部分公司采取各种方式“隐蔽雇佣”劳动者,意图规避用人单位责任。对此,应根据双方之间的实际权利义务内容予以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小王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并与平台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议。从表象看,小王是以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身份承接平台公司发布的工作内容,其从事外卖配送行为并非基于劳动关系。

但究其本质,首先,小王进入外包公司,站长告知其“不搞好(注册个体工商户)影响发工资”后,才予以注册个体工商户,并非从事工商业经营;其次,小王日常工作安排由外包公司布置,虽在平台“接活”,但任务系外包公司在平台发布,可以看出外包公司对小王进行管理;再次,款项虽然由平台公司发放,但发放流程系先由外包公司制作明细,再由外包公司将明细及款项交付给平台公司,最后平台公司发放给小王,应认为小王与外包公司之间存在经济从属性。综合以上几点,小王与外包公司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双方系劳动关系。

二、用工风险不应由新业态劳动者自行承担

由于新业态下用工模式呈现多种形式,存在部分公司通过层层“包装”甚至“釜底抽薪”的方式,在表象上切断与劳动者之间事实存在的劳动关系,试图将用工风险转嫁到劳动者身上。

以外卖行业为例,若骑手需自行承担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无疑会大大加重其从业风险,不符合现阶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亦不符合国家对新业态经济发展的规范要求。

本案中,对于通过将实际劳动关系转化为其他法律关系转嫁用工风险的不当行为,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三、制度保障新业态用工模式中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新业态经济产业链中用工模式往往存在外包、分包、转包等多层法律关系。用工模式的不同,导致从业者与平台公司、外包公司以及中间公司之间的实际权利义务关系存在差异,不能仅凭纸面协议即确认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期待随着平台经济发展的逐渐规范化,能够探索出更为贴合劳动者和新业态经济体权益的用工制度设计,在保持新业态经济活力的同时,依法保障新业态从业者群体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新业态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代表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中医药大学首席教授、上海市针灸经络研究所所长、中国针灸学会副会长吴焕淦。

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外卖骑手等新业态从业者群体日益扩大。在新业态劳动关系中,单个劳动者往往与多家公司存在具有劳动关系属性的用工牵连,存在部分公司通过各种隐蔽手段实现“去劳动关系化”,撇清与基层从业者的用工关系,对此亟待司法予以规范。

本案中,外包公司要求外卖骑手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试图通过形式上的“身份转换”达到法律层面“雇主责任免除”的效果。但二审裁判揭开了这层身份“面纱”,从双方实际权利义务的内容、履行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释法说理,最终认定小王与外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论述有据令人信服,值得类似纠纷予以借鉴。

此外,二审裁判响应国家规范平台用工政策,扭正了部分平台、加盟商等意图将劳动力使用风险转嫁给骑手自身的不正之风。骑手不能成为被资本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对象,切实保障新业态从业者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平台经济的规范健康发展发挥了价值引领作用。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为:《骑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是“打工人”还是“小老板”?丨涉民生典型案例展评》)

(来源:“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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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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