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统到景泰年间,明蒙朝贡贸易制度是如何形成并完善的?


正统年间,西蒙古瓦刺统一蒙古。蒙古内部政局稳定,军事力量强大。明朝军事上处于全面防御阶段。

正统到景泰年间,明蒙朝贡贸易达到高峰,朝贡贸易制度得以形成并不断完善。朝贡贸易制度是明蒙特殊政治经济关系下的产物,存在着诸多弊端,最终导致了双方矛盾的爆发。

一、朝贡贸易制度的形成

正统景泰年间,明蒙朝贡贸易达到高峰,朝贡贸易制度得到充分的发展和完善,并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制。

蒙古政局稳定,明蒙之间形成了稳定的朝贡关系。永乐十六年至正统三年(1438年),西蒙古瓦剌脱欢基本完成了内部统一,袭杀东蒙古权臣阿鲁台,拥立“黄金家族”成吉思汗后裔脱脱不花为可汗,攻杀东蒙古权臣阿鲁台所立的阿台可汗及其丞相朵儿只伯,统一了全蒙古,并牢牢掌握了蒙古的政治、经济大权。

正统四年(1439年),脱欢死,其子也先继承父亲的余烈,一方面,征服明朝周边民族,拆撤明朝的藩篱,保持与中亚及中原交通的畅通。

另一方面,与明朝保持了政治上的密切关系,在经济上加强与中原地区的贸易往来。

这一阶段,蒙古方面完全采取了主动的姿态,积极向明朝遣使入贡、通好。

即使在也先发动侵扰中原战争,拘留英宗期间,也先脱脱不花阿刺知院仍不断派部属到北京向明廷奏事、入贡,明廷也赐大量金银珠宝、织金文绮等等。

另一方面,明朝皇帝在给蒙古首领的敕书中进行规劝,希望少遣人来。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实质上的措施,只是一味听从蒙古贡使携带人众及物品前来。

朝贡贸易繁盛的表现

在这一阶段,无论朝贡次数、使臣人数、贡物数量都达到了空前的程度,朝贡贸易形成了一定的程序。

正统二年(1437年)七月,也许是瓦剌由甘州贡道进贡的缘故,明朝对瓦剌入京朝贡使臣人数有一定的限制。

同年八月,瓦刺顺宁王脱欢等遣都督指挥佥事阿都赤等三百六十七人来朝贡。

同年九月,瓦刺等处使臣皮尔马黑麻等来朝贡马驼。

正统二年,明朝与瓦刺交往密切,瓦刺贡使一年内朝贡四次,主要内容均为贸易。

明朝开始允许瓦刺使臣携带贡物之外的物品在边境与民贸易,很明显,明朝已主动开启了朝贡使臣可在边境城市交易的先例。

针对这次朝贡,有史料记载,清楚地表明了明朝回赐彩币表里是“酬其所贡物值”。回赐的实质是等价交换物品,是一种物资交换行为。当然明朝的回赐物价值往往高于贡品的价值,即所谓的“厚往薄来"的政策,以羁縻周边民族。

明英宗采纳了卢睿的建议。短短数日,明

英宗就改变了主意,同意开设马市,原因何在?

这表明明英宗只是同意在大同一处开设临时性马市,即应付瓦刺朝贡使臣的马市,而不同意在蒙古边境开设如辽东马市一样长期规范的市场,如明朝在辽东开设的针对三卫及女真的马市。

蒙古是明朝的防范对象,是明朝的一大威胁。蒙古从来没有真正表现过臣服明朝,明朝也不会为其设置开放的马市。

史载,正统三年后,瓦刺使臣贡时贡道基本确定因为“十五世纪初,瓦刺与中原地区的贸易,主要是通过哈密,经沙洲、赤斤等卫往甘、凉地区,或经宁夏至大同入京师进行的。

瓦刺与东蒙古之间进行了多年的战争,直到正统三年(1438年),瓦刺脱欢攻杀阿鲁台所立的阿台可汗及其丞相朵儿之伯,蒙古暂归统一,瓦刺的贡期、贡道才最终确定下来。

正统三年(1438年)始,蒙古的朝贡人数及物品数量逐年大幅上升,每次朝贡使臣数百乃至千人,朝贡驼马上千,貂鼠皮、青鼠皮上万张。

蒙古输入明朝的物品主要是:马、驼、青鼠皮、貂鼠皮等。当然,明朝回赐的物品也是非常可观的。这种大规模经济交往,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各自经济的不足,部分满足了双方经济的需求,对双方维持和好关系起到好的作用。

二、明蒙朝贡贸易制度的发展及完善

在明蒙朝贡贸易过程中,针对出现的问题,明朝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规定。如回赐、给赐、伴送制度、宴赏制度、京城及会同馆贸易制度、沿途贸易制度、违禁品限制制度等,这些成文不成文的规定,共同构成了朝贡贸易制度的主要内容。

明朝回赐物多是彩缎、纶丝、绢等丝织品。当然,明朝的回赐物品不一定是蒙古人需要的物品,但这些物品多是比较贵重的物品,蒙古人可以将这些物品进行二次交换,换取自己需要的物品。因为回赐物品是交换物,是换取的马价,所以蒙古人时常对回赐物的种类、质量、数量等表示不满。

正统八年(1443年),瓦刺使臣十四人不接受明朝给予的回赐物素芝丝,退还彩缎表里、绢女衣及下下等马价绢,请求换织金衣服。

最后在明朝官员的劝说下,十人接受了回赐物,仍有三人没有接受。这暴露了朝贡贸易的缺点,明朝的回赐物不一定是蒙古人想得到的物品,同时也证明了朝贡具有物物交换的贸易性。

瓦刺遣使朝贡,明朝除对贡马给予相应的马价值的回赐物品外,还对蒙古使者进行赏赐,并遣使携物赴瓦刺,分别对蒙古大汗、太师及各级酋长进行赏赐,称为“给赐”。

蒙古使臣得到的赏赐多少是由蒙古使臣在蒙古政权中所任的官职和所处的地位决定,不同等级的头目得到的赏赐不同,使臣同样也是分等级的,使臣的等级同样是由使臣在蒙古政权的职位决定的。

对于给予使臣赏赐及赐给明朝官职,明朝在与蒙古首领的敕书中曾经说明,“今因使臣之来,加意宴赏,升其官职,以偿其劳”。

明朝赐予蒙古的官职有都督、都指挥、都指挥同知、指挥、指挥同知、千百户等。关于蒙古使臣被赐封为明朝官员,从史料中没有看到他们得到什么特殊的利益,只是宴赏规格应该更高了。

永乐年间开始,蒙古使臣前来朝贡,明朝会派使臣与蒙古使臣一同回国,伴送出境,并携带明朝皇帝给蒙古大汗及权臣的敕书及赏赐物同赴蒙古。

明朝初年,诸藩国来朝贡,皇太子、亲王接见,皇帝亲自到大殿宴请。后停止了朝见礼仪,皇帝在会同馆赐宴,由礼部出面接待朝贡使臣。后来成为定制。

从永乐年起,蒙古朝贡使臣入境后,由明朝边境官员派人护送使臣入京,直接到会同馆居住,礼部官员招待食宿,择日,礼部大臣赐宴招待。

个别时候,明朝只允许蒙古正副使臣三、五人赴京,所贡马驼令人代送,其余使臣随从人员留在边境城市,由边境驿馆接待,马匹给予饲料。“大同接待北使,俱于东关馆驿供帐饮食,预为储备,精洁丰厚”。

永乐十一年(1413年),明朝下令甘肃总兵,回回、鞑靼来朝贡的,除了朝贡外,如有良马先由甘肃官方购买,然后派人送到北京,价值到京后支付。

明朝允许朝贡使臣向明朝官方出售贡品之外的马匹。宣德四年(1429年),明朝首次允许蒙古朝贡的同时,在京市易。

明朝虽然允许京城军民与蒙古使臣交易,但仍然担心军民向蒙古走漏消息,所以对待在京城与蒙古使臣交易的政策上摇摆不定。

正统四年(1439年),明朝“以在京军民与瓦刺贡使交易,恐其透漏中国虚实,悉罪之,所得马匹、貂皮俱追入官’这种做法,必然会导致明朝军民对蒙古贡使敬而远之,不敢再与他们进行正常的贸易往来。

三、明蒙朝贡贸易的影响

朝贡贸易作为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明蒙之间的一种经济交流方式,对于明朝前期明蒙关系的演变起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明蒙经济交流的发展,它的局限性和弊端日益突出,最终导致了贸易关系的破裂并且兵戎相见。

丰富了蒙古族人众的经济生活,促进了蒙古畜牧业的发展,满足了部分蒙古人众的衣食住行所需。同时,也在维护双方和平往来方面发挥了难以低估的作用。

促进了蒙古内部的统一和强盛。蒙古从权臣阿鲁台和脱欢时期开始就分别和明朝进行经济往来,到脱欢时期,更是达到了无岁不贡的局面。

蒙古从进贡中得到巨大的利益,促进了蒙古经济的发展繁荣,促进了蒙古内部的统一。

但也有其局限性,朝贡贸易最大的局限性在于经济问题的政治制度化。朝贡贸易各种问题的出现,其根本原因在于贸易的经济内容与其处理的政治方式间的矛盾。

贸易是一种经济行为,应该建立在平等、互利、等价交换原则的基础之上,然而明朝却将其视为羁縻、控制蒙古的手段,将朝贡与贸易混作一体,又对贡物和贸易物资不加区分,一体按贡物处理。

蒙古为了达到出售自己畜产品的目的,接受朝贡的条件,并最大限度地利用这一条件,增加产品的出口。蒙古是希望等价地换到自己所需要的物资,当然优惠更好,但所需更重要。

明朝却是按照自己的意志,作为恩惠,用价值大体相当的物资酬答蒙古。其结果必然是漏洞百出,捉襟见肘。

蒙古为了扩大贸易,一而再,再而三地增加“朝贡"次数,增加使团人数,明朝则以施与者自居,不时地提出一些限制条件。一方是限制。一方是反限制,使双方矛盾不断加深,事实显示,朝贡与贸易一体进行的这种贸易方式已走进了死胡同。

一般来说,蒙古使臣入境后,明朝官员给予接待馆宴,人员食宿及所带马匹饲料等方面的供给全部由明朝承担。入境途中,明朝还提供车辆,遣人沿途护送。

正统五年(1440年),大同右佥都御使卢睿因为明朝对于瓦刺使臣往返供给太多,抱怨说边境军民都贫困到这种地步,供给的东西从哪里结省出

来,这样的官待什么时候能够结束。卢睿因言获罪而下狱。

卢睿作为边境官员,忧国忧民,只因言及事实,落得入狱的下场。可见,明朝对于蒙古的态度是自上而下的一味妥协、无偿供给,只求边境的平安,不管百姓的困苦。

不认真执行经济贸易中等价交换的原则,双方心理上都不满意。明朝对周边民族朝贡贸易的一贯政策是“厚往薄来",笼络四夷,以示恩惠,这严重违背了两平交易的贸易原则。

尽管明如此惠蒙古,但由于不是明码标价,蒙古并不满意。对回赐之物,在明朝看来是很贵重的东西,但对蒙古来说,如不是所需所求之物,时常拒收或求更换。

由于回赐物品种单一,大多时候不是蒙古所需,蒙古人众大多要将回赐物进行二次交换,换取所需物品。所以尽管明朝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仍然不能满足蒙古所需。

这种不计价,不论需的贸易,不符合基本的经济规律和买卖原则,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双方的龃龉与矛盾,成为贸易中的隐患。

有限的朝贡贸易不能满足蒙古各个阶层的需要。尽管明朝已经竭尽所能满足蒙古人众朝贡贸易的需求,在经济上给予了力所能及的优惠政策,但仍然不能满足蒙古大众的需求。

朝贡贸易中明蒙最主要的贸易形式是进贡与回赐,蒙古通过这种形式销售马匹,换取所需物品。这种方式是明蒙间的官方贸易,即蒙古贵族封建主与明朝之间的贸易。

蒙古进贡物品主要是马和貂皮之类的贵重物资,明回赐物是彩缎、红丝、绢布等高档消费品,有时也赏一些靴袜帽之类的东西。有众多的马匹出口,只有贵族封建主能做到,换回的高档物品无疑归贵族所有,也只有蒙古上层能享用这类物品。

因此,这种贸易只满足了少数蒙古上层所需,蒙古大众很少能参与这种贸易,他们的贸易需求是与这种贸易方式无缘的。

明朝对违禁品走私的打击是很严厉的,蒙古使臣所经过的地方,所能接触到的各阶层都参与了违禁品的走私活动,尽管明朝制定了严厉的法律制度,但在厚利面前,违禁品走私屡禁不止。这也是明朝对朝贡贸易逐渐消极的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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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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