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朝时期,从多起司法实践中,看佛教由因果报应产生的影响

在宗教史上,明朝的佛教是“衰微中起伏的佛教”。一方面,受明朝的社会环境加之佛教自身的流变的影响,佛教在明朝的教义理论和组织管理上都无所创新;

另一方面,佛教本土化倾向更加明显,世俗化程度也不断提高,渗入到中下层民众的生活中,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民众的行为方式,逐渐成为中华民族文化中心的一部分。

由于朱元璋对佛教采取推崇的态度,“上有所好,下必尤之”,明朝的士大夫文人推崇佛教的也不在少数,居士佛教的兴盛与此也有莫大的联系。明初的佛教政策为佛教在整个明朝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因此,佛教在文官系统中对司法主体的影响,以地方司法机关为主。

(一)佛教对司法官员行为方式的影响

皇帝拥有司法终审权,他的行为方式对司法公正的实现影响很大,这是毋庸置疑的。

“明太祖朱元璋在立国初期,选高僧侍诸王,以佛教的慈悲、戒杀等礼仪教育子录,以防止内讧和造反,巩固明王朝统治。”

“刑乱国用重典”,洪武末期,朱元璋告诫皇太孙朱允炆说:“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即在混乱的年代,治理国家,刑法不得不重,在承平的时代,治理国家,刑法自然要轻。上述朱元璋刑罚观念的变化,应该说与前述他重视佛教慈悲、戒杀的教义,并受影响有一定关系。明太祖朱元璋躬亲狱讼、亲自裁断案件,勤政为民。

一方面,皇帝在佛教的影响下施行仁政;但另一方面如若君主本身是慵懒无能的,佛教则为君主的懒于朝政,诉讼迟延提供了契机。明朝嘉靖、万历就为了吃斋念佛荒废政务延迟司法,使司法公正不能及时实现。

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地方司法机关从案件的侦破开始到案件的裁判甚至冤案的再次审理,都会不同程度上受到佛教思想的影响。

1、案件的侦破

明代的司法官员多是科举出身,在文官系统内,宣扬的是长期居于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但儒士阶层对佛教体系内的鬼神亦不能断言其绝对不存在,依然会受其影响,存有顾忌。“鬼神观念和信仰始终是古代法律文化‘小传统’的重要内容,对属于‘大传统’的国家法律实施发挥着影响。”

从现代刑法的角度讲,案件侦查是充分利用现有的认知手段,一定程度上查探和重现案件的事实,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和案件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侦破案件就是采用某种方法使得犯罪嫌疑人关于犯罪的隐蔽的信息暴露出来为司法官员所知。

在现代社会,即使利用发达的现代科学技术,案件的侦破都会因为时间、环境、气候等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而存在一定的难度,更不用说在科学技术落后的明朝了。因而,明朝官员在侦破案件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命案的处理过程中,科学技术所能提供的助益是很少的,对民众有极大约束力的鬼神观反而发挥着更大的作用,作为一种有效并且成本低的侦查方法被官员广泛地运用。

《明史》就记载了很多这样的案例。

叶宗人一次出来视察的时候“有蛇升阶,若有所诉”,宗人问蛇是否有冤情,表示要为蛇主持公道还它公理。蛇就出去,宗人派隶尾随,到了饼店炉下,挖掘发现僵尸,原来是店主杀了人掩藏在这。

一次在江中行船,有死人挂在舟舵上,询问下,原来是街坊里刁顽耍奸、为非作歹的那个人沉下去的。于是这些人都伏法了。

周新善长判决诉讼,赴任浙江按察使的时候,刚入境,“群蚋迎马头”。于是周新根据这踪迹发现了藏在草木中的被害人,继而秘密查探破案。

一日,周新出外巡察,“旋风吹叶坠案前,叶异他树”,询问左右,知道这叶源于离城甚远的一座寺庙。周新认为是僧人作案,找到这树后发掘果然见妇人的尸体,审问清事实后,对僧人施以了磔刑。

李骥在任东安知县的时候,有寡妇的儿子被咬死,诉于骥。骥向城隍神祷告,深切地自责,第二天早上,“凶手”狼就死在他的寓所。

类似的还有张昺侦破的一案。张昺也是擅长判决诉讼,在任铅山知县的时候,有一寡妇只有一个儿子,儿子被老虎吞噬,诉于昺,昺和妇人约定5日破案。

于是昺斋戒祭祀城隍神,到了期限,2只老虎伏在庭下,昺大声呵斥道:“哪一个伤害我的子民,依法应处死刑,无罪的可以离去。”一只老虎起身离去,另一只伏着不动,于是昺用箭将老虎射杀,给予节妇。“一县称神”。

在明朝的公案小说中类似的案例也有很多,《明镜公案·张主簿判谋孀妇》中记述了这样一个案例。

张主簿开榻就寝时做一怪梦,产生疑虑。而后他到明见轩时,孤燕坠下阶前叫躁,声中带悲,似有不平之意,将冤情传达给张主簿。孤燕带领张入寺西一贮灰之室,经勘验后,冤死的妇人尸首被发现。在张主簿的审理下,案情得以昭白天下。

本案中孀妇汪氏“绣幡酬愿,误入空门;奸僧慧明,推刃毙贞,埋于灰室。明轩托梦,孤燕号冤。皂服呢喃,总是诉无天之恨;乌衣咭,悉皆鸣蔽日之冤。斩慧明用戒渠魁,诛二空以惩胁从”。

《新民公案·捉拿东风伸冤》郭爷大巡,到湖州的时候,“忽为大风掀去轿顶”,而后童养正也忽然被风吹到池中。此案以东风报冤,又以风揭露藏尸地点,冤情得报。童养正“藐法伤生,天不动之以风,则童终逃刑而挽终无迹矣!今加大辟,用慰死魂。”

《新民公案·水蛙为人鸣冤》淳安县三山街富户涂隆,常带银两在身上,遇见卖天上飞的,水里游的,陆地上走的动物,都会买来放生。一日,被卖蛙之人谋财害命,幸得郭爷出巡,群蛙鸣号不已、跳跃悲鸣,引得郭爷发现案情,抓住犯人。同时群蛙报德掘其泥土,涂隆又活了过来。

《廉明公案·郭推官判猴报主》建宁府花子陈野,弄猴抄化,积银四两。轿夫涂起见财起意,谋杀陈野。多亏陈野养的猴子知道报主人的恩情,挟轿杠诉主枉,后将凶手乱抓,同时也是天道有眼,故托打椅而得凶人。

在这些案件的侦破过程中,或者蛇有所诉、群蚋迎马头、旋风吹叶、孤燕鸣冤、东风伸冤、水蛙为人鸣冤、判猴报主,或者神灵佐助让凶手伏法,都是异常现象的发生为司法官员提供线索,侦破案件。

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作恶的人以为自己能够隐藏行迹,但是天不容,东风也伸冤,为善之人,放生或善待动物,动物报恩,或者拯救生命,或者带领发现尸首指认凶手,让案情得以勘破,正义得以实现。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命案现场对尸体的检验过程中,也能稍显佛教思想的融入。在古代,由仵作负责检验尸体,其形成发展一直都有两条线索,一条是官府中的,一条是民间中的。

“可以将‘官制仵作’看做‘民间仵作’的一条支线”,民间中的仵作也称“仵工”,“仵工对尸体都是十分尊重的,因为他们也相信人有来世,有轮回报应”;

“据《大明会典》记载,在官府中的仵作是一种专门检验尸体的‘衙役’”,但是仵作的地位在官府是十分低下的,由于他们检查的对象多是死于非命的亡人,在大众看来这充满晦气,有损阴德,是很不吉利的,所以避而远之。

官府在处理命案时对尸体的勘验又是避无可避,官员当然不会自己主动去做有损阴德的事情,仵作也就在这种艰难的环境下作为官府胥吏存在发展着。

另外,佛教关于地狱惨景的描写让民众产生恐惧感,但也给严刑提供了指引,提供启发。不仅《明律》比唐宋律更加严酷,恢复了大辟等肉刑,而且《大诰》还增加了很多法外严刑,其残忍令人触目惊心。

佛教关于地狱的宣传本来旨在借地狱的恐怖图景产生威慑力,使人们相信。始料未及的是,这些惩治阴间鬼魂的刑罚被人间的官员用在人间大牢,让人不堪其苦。

2、案件裁判

在司法官员运用法律裁判之时,案件当事人的情操修养、现状与过去的行为之间因果关系往往是司法官员关注的重点。所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自作孽,不可活”是司法官裁断时的出发点。

陆容撰写的《菽园杂记》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例。京城一校尉的妻子有姣好的姿颜,靠在门上自炫。有一个少年迷上了这妇人的相貌,和她以目传情,黄昏的时候去到她家中,藏在床底下。

五更的时候,妇人催促丈夫去当值,丈夫走了几步又返回来,用衣服盖住他妻子,盖好了才离去。少年听见她丈夫离去后就出来与妇人狎玩,并且问妇人她丈夫是不是非常爱她。妇人详细告诉少年,平常她丈夫和她之间如何相爱。

到早上少年告别离去,黄昏的时候,少年就带着锋利的刀来杀了妇人然后离开。家人不知道这其中的缘故,告知她丈夫,与他丈夫向来有仇的人将这个报给官府。妇人丈夫扛不住拷打折磨,虽然无辜但最后只能服罪。

少年不忍他蒙受冤屈,于是自首,说道因为看见这妇人丈夫特别爱妻子,但是这妇人对丈夫不忠,背信弃义,所以杀了妇人。法官考虑到少年作案的出发点,向上级请示,上级官员认为少年杀不义之人是善举,于是赦免了这少年。

在《二刻拍案惊奇》卷三十一中载,国朝万历年间,浙江金华府武义县王世名之父王良被同族之人王俊打得伤重而亡。由官府使用仵作简尸伤残其骨,王世名于心不忍,为保全父骨,甘负不孝之罪于天地之间,住了官司,先凭族长议处。

众人多笑他忘了父仇,岂知他悄悄铸了一把利剑,镂下两个篆字,名曰“报仇”,出入必佩。日间对人嘻笑如常,每到归家,夜深人静,便抚心号恸,忍辱负重。隐忍数年,待到妻子生下儿子,王氏血脉不绝,遂仗剑而出,梟下王俊首级投官。

大尹知道事情原委后,认为王世名行孝子之事,不可以文法相拘,请详上司,有心替他周全,禀揭说“孝义可敬,宜从轻典”。金华县汪大尹会同武义审决这事,备知其情后,一心要保全他性命,与他周全。

本案中王世名为全其父宁弃其生,报父仇的行为是所谓“正义”的,但王世名这种采用私力报仇的行为是要受法律严厉制裁的。虽然县官明知其违法当斩,但面对王世名的这种孝义,不禁生出怜悯矜爱之心,有心保他性命,从轻发落。

而在《初刻拍案惊奇》卷十三中,赵六老身家清白,家境富裕。夫妻两个人生下了一个儿子,他们把儿子当成心头肉,娇生惯养,为这儿子费了无数钱财。待到儿子成家之后,儿媳两人对赵六老夫妇却渐渐“要茶不茶,要饭不饭”不顾其生活。

赵六老妻子去世后,儿媳两人干号几声,不守灵亦不备棺木。赵六老被债主逼得“身外更无一物”寻求儿子帮忙时,其子反而大加嘲讽拂袖而去,逼得赵六老夜里潜入儿子房间行窃,发生子杀父的悲剧。本案客观上属于误杀,但主审县官立场明确“杀贼可恕,不孝当诛”,判不孝子极刑。

前述“二拍”中这两个案例从正反两方面说明了在审判观念上,司法官员运用法律审判案件时,会考虑行为人的道德情操,关注现状与过去间的联系,践行善恶报应。

《明实录》也记有类似的案例:景泰七年冬十月辛酉,吏部听选大使陈清殴死人,刑部坐以绞。清子宠言:“实臣因醉使酒,殴人至死,臣父实不知,臣乞就刑,毋枉父。”帝以宠情可悯,释清,发宠戍开平卫。

宣德四年三月乙巳,地在大理寺山西阳曲县典史马钦畏识务繁,诈称母丧避去,律当杖八十,于今例纳米赎罪。上曰:“君子不忍死其亲。今此举忠孝两亏矣,杖之百,谪为边民。”

同时,对于法官自身来说,因果报应、业报轮回的思想也影响着法官的审判心理。草菅人命、贪赃枉法的官员最后都会遭受报应,明察秋毫、断狱公正的官员最后会有善报。

在他们看来,乱杀无辜甚至滥用重刑,会“损阴鸷”得到恶报。明成祖朱棣曾告谕在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官员曰:“明刑慎罚,朕之本心。是是非非,尔等当究请实……致无罪之人冤抑以死,是汝等杀之。不有阳责,必有阴遣矣!”。

因此其自身要认真办案、明察公正,慎刑恤狱、限制枉法滥刑,力求宽缓,在定罪时“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对犯罪嫌疑人从轻或从无判处,以保其性命或者轻罚,希望以此“积阴德”,求得福报。

英国人类学家、民俗学家J.G.弗雷泽曾经令人信服地指出:“广泛流传的迷信有可能通过提高人类生命的神圣性而为有益的目的服务。”如弗雷泽所说:“有理由去认为,当人们相信杀死自己的同胞会使自己面临那既难躲避又难诓骗的、愤怒而强有力的幽灵报复的危险时,他们就更不愿去做这样的杀死人事情。”

3、冤案平反

司法官员对鬼神的敬畏信仰,对一些异于自然现象的事物的出现和发生的关注,会促使他们重新审视已经有了犯罪嫌疑人即将判处的案件;或者重视这个契机对已经判决的案件重新审理,让悬而未决的冤案得以昭雪,帮助遭受横祸的受害者实现正义,让他们得到告慰。

《明史》记载了一个石璞审理的案件。有一平民娶妻,婚后妻子归宁失踪了。妻子的父亲告女婿杀了女儿,女婿认为自己无辜而服罪被判处死刑。石璞像神灵祷告,梦里神灵“示以麦字”,“麦者,两人夹一人也”。

到天明的时候,给囚犯带好刑具准备去行刑,还没出去的时候,一位童子“窥门屏间”。逮捕后询问,原来这童子是道士的徒弟,奉师傅之命前来侦探。实际上是两个道士将这妇人藏在槁麦中,石璞立即下令逮捕他们,依法处理。

《大明奇冤录》里摘录了一个《蒙猿洗冤》的案件,成都府罗江县富绅张榜死了,留下妻子杨氏和十六岁的女儿张氏。她们的管家雍益掌管门户财产,私吞主人家钱财藏了两小筪子。他邻居袁觉和雍益算是朋友,知道雍益有钱。

一天杨氏和女儿带两个婢女去亲戚家喝酒,只留下雍益一人看家。袁觉贪图雍益的财产,跑去和他闲谈趁机杀了他,拿走了他的钱财。雍益的弟弟告到官府请求查清案情,樊县尹过了一年也没查出什么线索。

宪司到任复审,酷刑拷打,杨氏的女儿被打死了,也没线索。赵知府斋戒三天,夜祷天神当晚睡在书房的时候,梦见一位十七八岁的女子引一只猿站在公案前,用手指猿,跪倒在地,看见张宪司,那女子要咬他。

赵知府惊醒后以此为线索,找到真凶袁觉,议定处斩。而张宪司糊涂办案,也发痴狂,七孔流血死去。

张昺在任时,铅山有一个习俗,妇人的丈夫去世就可以改嫁,有病未死的,可以先受聘于提供汤药的人。昺想改变这个风俗,让寡妇都准备好文书接受判处,布置了两块木制品,“曰‘羞’,嫁者跪之。”“曰‘节’,不嫁者跪之。”

平民傅四的妻子祝氏愿意为丈夫守一直守寡,但是舅姑命令祝氏跪在表示要出嫁的‘羞’木下。昺据此判决,而后祝氏在后花园投水自尽。县里大旱,昺梦里见妇人哭泣跪拜,“觉而识其里居姓氏,往诘其状”。

等破土的时候,妇人面容看起来“如生”,昺非常悲哀哭道:“杀妇者,吾也。”昺为妇人作祭文,改葬,于是天下大雨。“诸异政多类此”。

熊鼎任浙江按察司佥事的时候,宁海人陈德仲杀死黎异并且将他的尸体肢解。黎异的妻子多次诉讼,但是得不到公正的处理。有一天熊鼎在阅读判牍时,一只青蛙立在案几上,他心中一动问道:“蛙是黎异吗?如果是黎异的话,就停在那不要动。”蛙果然没动,熊鼎于是逮捕了陈德仲,审讯后核实了案情,立即就治了陈得仲的罪。

古代的刑事侦查技术落后,对事实的真相的探查困难重重,难免造成情况不明的案件,让官员为假象所惑误抓犯罪嫌疑人或者疑惑不解难以决断。但是天道公平岂容恶人作乱,逃得了一时也逃不过一世。终有神明指示,凶手落网。

(二)佛教对诉讼当事人行为方式的影响

对于诉讼中的当事人来说,在佛教思想的影响下,一方面,案件中在现代看来不甚合乎逻辑的现象会被当事人接受,作为接受判决的依据,从而使得纠纷得以解决,社会关系和谐。

前述案例中,李骥、张昺审理的案件就颇为令人匪夷所思,因为民众的信仰,心甘情愿地接受,矛盾得到化解。另一方面,行为人受此影响会暴露出隐藏的行为,让自己露出破绽,从而被司法官找到线索,继而破案。

明朝万历年间,东昌县(今山东聊城)有个姓王的牛医,妻子早逝,生有一女胭脂,美丽聪明。一日邻居赵氏来串门,胭脂送赵氏的时候多看了几眼秀才鄂秋隼,赵氏打趣要帮她说亲。一日,赵氏与相好秀才宿生相会时,将此事告诉宿生。

宿生见胭脂美貌起了歹心,晚上偷偷进了胭脂家,冒充秀才鄂秋隼欲行不轨。胭脂不从,宿生只得偷偷拿了她一只绣花鞋离开。宿生来到赵氏家发现鞋子不见了,寻找不得,将经过告诉了赵氏,不料被窗外的张三听见。

张三正好拾到鞋子,于是想去敲诈胭脂,正好胭脂父亲夜起小便,听得墙边动静。在争执中,张三将胭脂父亲戳死逃之夭夭,将鞋子遗落在旁。县官升堂,胭脂一口咬定是鄂秋隼秀才报复,县官将秀才定为凶手押送济南府。

济南府吴公看鄂秀才眉清目秀不像凶手,重新审问之下,将宿生定为凶手。宿生对此案不认,托人将冤情诉到巡抚大人施公处。施工将嫌疑人锁定在与赵氏有私情的4个人中,暗中派人将城隍庙四壁涂黑,然后宣称城隍爷夜里要在凶手背上写字,将他们夜里关到城隍庙。

其他三人早入梦乡,只有凶手张三畏惧,不敢躺下,就穿着衣服被背紧靠墙壁。第二天升堂审问时,张三才知道自己不打自招。于是元凶归案,真相大白。

《百家公案》第三十二回《失银子论五里牌》载,郑州离城十五里王家村两兄弟外出从商回归,见财起意,谋杀客人郑才,得银十片,因带着艰难,埋在五里牌下。六年后再来取时,银子不见,于是报官,反而被牌下土地告知官员真相。

陈青将客人的枯骨和银子带回,王家兄弟自不会承认,直到冤魂空中叫道:“王客急须还我性命。”厅上枯骨自然跳跃,拯再次将王客兄弟彻底探究的时候,王家兄弟才无法抵赖,一一招认。本案犯罪嫌疑人也是出于对鬼神的敬畏心理对自己行为供认不讳。

武昌府江夏平民郑日新和表弟马泰从小玩得好,两人常一起到孝感城贩卖布匹,做了一年买卖挣了不少钱。第二年正月两人各带银两出去,到了阳逻驿喝酒后分开而去。不料,马泰在路上遇害,郑日新沿路查探后无果,将马泰要去往的店铺主人杨清告上县衙。

县主审问无果,杨清受刑招认,极刑大辟秋时处决。半年后魏道亨来此地恤刑,翻阅案卷时梦见一只兔子带顶帽子跳过公案前,乃知有冤,于是微服私访,发现尸体。魏公将发现尸体的池塘附件十几个人带到驿站,审问时命他们跪成一排,说道晚上梦见几人来告状,今天去实地看果然属实,并且称已经知道名字。

魏公拿朱笔在纸上随便一点,命无辜的人起来,有罪的人听审。于是众位没有做亏心事的纷纷站起,只有凶手吴玉起也不是不起也不是,半起半跪泄露了自己。吴玉收监秋后处斩,杨清的罪名得以洗脱。马泰之冤得以昭白。

平和县一民妇甄氏经常偷情人,她女儿已经十五岁,长得漂亮,受母亲影响也如此。十八岁嫁人后也时常回娘家迎纳过去的奸夫。再嫁后夫家亲叔公段然也来调戏丰氏,丰氏嫌他相貌丑陋不从。

丰氏回娘家后,原有奸夫季仁又来相好,季仁给丰氏一把广州刀镇邪驱魔。后丰氏为段然所杀,因剑鞘上刻有季仁的名号,季仁也无法洗脱嫌疑被问成死罪。第二年,孟按院来处决囚犯,季仁再次具状申诉。

孟按院怀疑是其他人,于是让季仁哥哥代替季仁被囚,季仁弟弟回去发布消息说季仁已经被处斩,办丧事,季仁回去装鬼嚎啕痛哭,杀丰氏的人肯定会感到亏心,自有动静。

果然段然出门烧纸钱求鬼魂饶恕,在惊吓下说出真相求饶。到官府时依然不认账,于是孟按院让季仁和一个妓女布置阴风惨惨的公堂夜景吓唬段然吐出真情,不久段然处斩服罪。

这些案件就是利用了犯罪嫌疑人对鬼神的敬畏心理,经过巧妙地设计,使得真凶与其他犯罪嫌疑人区分开来,让真凶不敢不认罪。

(三)佛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为方式的影响

我们国家古代传统重刑轻民,本文也主要分析刑事案件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古代出现的抱告制度中,抱告人类似于我们现在所称的诉讼代理人,但是两者有本质的不同,“如果说现代诉讼代理人的基本功能是代理,那么清代抱告人的主要功能则是代替。”

抱告人参与到案件中其实承担案件当事人的责任。在古代刑事案件中,仵作一般扮演的角色最类似鉴定人,但是仵作一般是作为官府的胥吏参与到案件,在最初官员对案件形成判断提供时依据。

在古代社会刑侦技术落后的情况下,证人的证言起着很关键的作用,如果证人没有信仰在利益的诱导下提供伪证,就会给案件的处理结果带来致命性的错误。

《大明奇冤录》中《智惩恶霸》70里,一开始证人何稽、周景接受曹基钱财做伪证,使得秦制被冤,即使复审多次也没有理由辩解,后幸而邹公采用妙计逼得证人不得不吐露实情,还秦制清白。

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如果证人有虔诚的佛教信仰,不为外在利益所惑,谨守自己的品行,积极为善,案件的审理难度将大大降低。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古代社会中为他人提供诉讼服务的从业者“讼师”。讼师是被官府所禁止的地下行业,表面上看讼师不能代为出庭诉讼、辩论,似乎与案件无具体关系,但是诉状的书写以及出庭时的讲话方式、证据的提供都需要讼师的指点。

讼师在提供自己的诉讼服务过程中,他们的品行信仰对案件的进程也有莫大的关联。讼师倘若信仰佛教的善恶报应思想,在从业过程中就会忠于事实,追求正义,帮助当事人实现正义;如果是小的纷争,会首先努力“息讼”做当事人的调和工作。而没有信仰的讼师则往往为了物质利益上下其手,颠倒是非黑白,挑唆哄人告状。

《清稗类钞》里收录过一位从业成功的讼师宿守仁的秘诀“讼师有三不管”,“无理不管”、“命案不管”、“讼油子不管”。在宿守仁看来命案一般都特别复杂,很难掌握全面情况,“死者果然是有冤的,天理肯定会有报应;如果死者本身也有罪孽,‘而我使生者抵偿’,这不是在结怨吗?”

宿守仁坚持的信仰,让他在能力范围内帮助了当事人实现了正义。

明朝玉山有个叫萧兰的讼师,家里很穷,读书后无法参加科举考试,住在县衙口,因而帮人写诉状为生。他“逢人写状,先为苦口劝息”,劝告当事人不要打官司,和解为妙。

如果当事人坚持要打官司,他一定要问清事由才下笔,因此他生意不佳,经常饿肚子,但依然“不为人妄造一语”。萧兰亦是坚持为善,平息纷争,给司法带来了有利的影响。后来他果然得到善报,投笔从戎,官至总兵。

和他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苏州一位姓黄的讼师,善于“起灭词讼,荡人产业”,黄讼师以自己的刀笔功夫兴风作浪谋取利益,与司法“定纷止争”的目的背道而驰,最后也落了个“族诛”的结局。

另一个讼师湖州人蒋某,“为人阴险”而“有刀笔才”,没有道理的事经他修饰“便足夺人之听”,颠倒黑白,害了很多人,蒙蔽了司法正义。后来他得怪病,一旦发作就把自己手指咬得鲜血淋漓,而后得破伤风而死。

可见,在讼师群体里,通过他们提供的诉讼服务,讼师信仰佛教的因果报应思想,与司法正义的实现息息相关。讼师要洁身自好,行善积德,只要坚持造善业,最后肯定会有福分,天理昭昭,善恶报应肯定会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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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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