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河北一大桥被骗子悄悄卖掉,提审时大笑:他们真去拆了?

古云有言:窃珠者贼,窃国者候。

而本篇被窃之物虽为国家之物,但主人公却非“诸侯”。一四二号大桥建于清末年间,其设计工程师是詹天佑,因建筑十分坚固,故在近代外敌入侵时发挥过巨大的作用,这是国家的财产,也是历史见证物。

在一九九三年春夏之交,自称有国家的关系的张某友(化名)在民间散布消息:一四二号大桥要被拆了,价格十分便宜,有意向的快来联系他。

如此低劣的骗术竟真得到了部分老板相信,他们十分殷勤地找张某友谈合作,最后与二十二治金发公司订立了合同。

生意既成,施工队便开工。但拆桥工程刚开始没多久,施工队便被民警抓获,沿着线索一路查到张某友,张某友听闻这件事情后,丝毫不慌,甚至嘲讽一句:这帮家伙居然真去拆了。

一、胆大包天的张某友

若要张某友是何许人也,那可有的说头。张某友早年在国营机械厂工作,也曾勤勤恳恳地认真工作,吃国家粮。但是九十年代时候,我国的一位伟人在南海地区画了一个圈。

此后各地的民营经济开始活跃起来,有了国家的鼓励与支持,不少胆大的职工便辞职“下海”,并通过经商获得了巨额的收益。

张某友当时薪资不算多,虽然名头上挂了“车间主任”,但还是很难维持正常开销,他也想过要与老婆节省开支,但是失败了。既然无法节流,那便想想如何开源。

从辞职的同事口中,他打听到了各种门路的生意,比如说进购某些光盘,然后偷偷卖给他人。甚至为了促进自己的“光盘”生意,还特意包了房间,带着潜在客户一同观赏录像。

当然这种生意由于在违法犯罪的边缘跳跃,不久后便被人举报,随后公安机关将其查封。

因为触犯了法律,公安机关随后给他开了一份惩罚决定,这一次不仅将之前投入开店与所赚的钱款全部赔了进去,还倒欠一屁股债款。张某友的钱款全花光了,家里人也在埋怨他,他只好想其他办法搞钱。

当时国家的监管机制并不严格,许多人都通过信息差来倒卖物品,以赚取高额的收益。张某友看到有人通过贩卖钢材发了财,于是也想着做钢材生意。

但是他已经辞职,又没有相应的人脉资源,怎么才能搞到便宜的钢材批发。这个问题深深困扰着张某友,直到有一天,他来到了一四二号大桥。

胆大包天的张某友立即想到了一个歪点子,倘若把这桥上的钢材拆下来贩卖,一定能获得超额的收益。自己还不需要任何成本,只是怎样找人来购买才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二、无本生意响叮当,真有冤家来接棒

在确定好卖桥的思路后,张某友便把消息放了出去。为了更好地欺骗买家,卖桥事情属实。张某友还制造出自己有国家的关系,且联络他买桥的人很多的假象。果不其然,消息发出去没多久便来了客人。

第一个买家是河北开滦矿务局机电厂的人,他们要的很急,并且主动催促张某友早日拆桥签合同。

但是张某友深知,自己这生意的关键就在一个“骗”字,自己去拆桥,估计东西还没搬上去,就会被民警给抓起来,再说他也没有那本钱去请施工队来拆,第一笔单子跑了。

第二个买家是皇岛市机械厂的人,他们倒是不着急,但是也是要求张某友先拆桥,后买卖。并且比第一个买家还要严苛,不仅要求张某友自行拆桥,还要求在拆桥后必须到他们指定的地方,称重后付款。

张某友自然不敢接这笔订单,第二笔单子又跑了。

第三个买家是邯郸市玛钢厂的人,他们非常诚恳,热情地要求张某友去其厂内商谈。但是张某友此时没有充足的磋商款,连前往工厂的车费都出不起,张某友眼珠一转。

他决定去找小卖部老板借钱,在与老板软磨硬泡地交谈下,张某友透露了自己的大买卖。随后拿着借款来到了邯郸市玛钢厂,一切事宜顺利进行的不像话。

正当张某友与负责人要签署合同时,厂里有人意识到不对,既然骗局被揭晓,这第三笔单子自然又跑了。

又洽谈了几家买家,仍旧是接连失败,此时张某友已欠了一屁股债,他都准备要放弃这个项目了,但天无绝人之路,最后一次谈判后,张某友终于成功了。

这最后一次帮张某友促成买卖的人不是别人,正是张某友的小学同学,名字叫做康军(化名),两人因意外遇到,随后张某友告诉了康军自己正在干的“大买卖”。

康军一听,这路子好啊,两人便顺利地前往大桥看货,随后在康军的帮助下,张某友寻到了真正的买家。

三、施工队开拆大桥,民警当场传唤归案

二十二冶金发公司乃为大型国企,怎么会被这明显的骗局蛊惑呢?

原来张某友为了让公司层信服,拉着当时康军出具开平法院劳服公司签字盖章。并利用开平法院的名义去贿赂铁道部第一工程局三处秦皇岛贸易公司的经理,还利用仿真武器做抵押。

在层层铺垫下,成功打通了公司内部人员的信任,这才签订了合同。合同既然签订,公司便让施工团队开始工作。选择好吉日吉时后,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的施工团队便将拆卸工具搬上了大桥,随后开始用吊车对桥上的建筑进行切割。

这边干的热火朝天着,一个民警气喘吁吁地跑过来,询问他们的负责人。在传唤调查后,施工队才意识到,总公司恐怕被人给骗了,一四二号大桥从来就没有说过要拆除,而他们的行为已经给大桥造成了至少二十多万的损失。

随后,合同签署的关键人张某友也被传唤到警局,面对警方的质问,张某友却露出一副不可思议的样子,他对公司的行为带些嘲笑似的语气道:他们居然真去拆了?

事后,张某友被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未遂)移送审查起诉,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后,对张某友判决为诈骗罪(未遂),并依法判决其承担无期徒刑。

法律分析:张某友应当被判处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是存在多次盗窃,进入他人住所盗窃,以及携带凶器进行盗窃,或是出现扒窃的行为。

我国对于盗窃的处刑在主刑上,规定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管制。而对于其附加刑上,则规定为罚金、没收财产等。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使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了他人财产或者国家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对于诈骗罪的处刑方法上,在主刑上设置了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在附加刑上则规定了罚金、没收财产。

从诈骗罪与盗窃的处刑设置上,两罪的处刑种类相差不大。而从两罪的构成要件来分析。诈骗罪使用的方法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盗窃罪则无明确的犯罪方法。

而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张某友通过虚构事实,即自己具有国家的关系,提前知道了大桥需要开拆,来欺骗买家,使买家相信了他所虚构的事实。进而基于这个虚构的事实,处分了自己的财产,与张某友达成了交易。

张某友虽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符合诈骗罪与盗窃罪的主观方面、主体条件、客体条件,但是其行为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更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为盗窃罪并不要求存在他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自愿交付自己的财物,但这却是诈骗罪的核心要件。

此外,构成诈骗罪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数额要求,即所诈骗的公私财物必须要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即满足诈骗罪的“数额较大”要件,否则也不能构成诈骗罪这一犯罪行为。

综合上述的分析,张某友在主观上持有非法占有二十二冶金发公司财产,客观上通过虚构事实,来建立虚假合同并诱使被害人签署合同,骗取了他人巨额财物,并给一四二号大桥的负责单位造成数额超二十余万的财产损失,故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并对其依法严惩。

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而不应像张某友一样,通过非法的方式盗取或者骗取他人的财产,这不仅会对他人造成损失,更会有害社会风气,最后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一四二号大桥不仅是一座功能性桥梁,更是承载、见证着民族记忆的载体,对其的破坏不仅是对国家的财产侵害,更是对民族精神的扼杀,好在最后未能完全破坏,负责桥梁的单位也能及时作出补救。

希望张某友在牢里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出来后不要再犯这样的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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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2

标签:大桥   非法占有   盗窃罪   诈骗罪   施工队   河北   数额   财产   买家   生意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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