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蒙运动的兴起,封建思想的颠覆

到封建制度末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及其与封建制度矛盾的日趋尖锐,在意识形态领域里批判封建制度、宣传资产阶级学说的思潮便发展起来。继中世纪文艺复兴运动之后,大体上从17世纪开始,又兴起了一种新的学说,即适应于资产阶级革命与改革年代的启蒙学说。

17世纪时,在处于资本主义发展最前列的尼德兰和英国,这一思潮表现最为活跃。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斯宾诺莎、密尔顿、霍布斯和洛克等。他们是早期的启蒙思想家。

他们所着重阐述的理论,比较集中在这样几个方面:理性、人的自然权利、自然法、社会契约。他们强调的理性是指人的理性,与上帝的统治是相对立的。

恩格斯说:“中世纪的历史只知道一种形式的意识形态,即宗教和神学”。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有可能触犯当时的社会关系,就必须抹掉笼罩在这些关系上的灵光圈”。

强调人的理性,实际上就是否定封建统治者的权力。如果上帝的意旨是不可靠的,那么神授的权力也就失去了依据。格老秀斯就宣传说,理性是不分任何种族的一切人都具有的天赋能力,人类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理性行事,即使没有上帝也是如此。

17世纪法国的唯心主义哲学家笛卡尔也把人的理性当成认识世界的依据,阐述了他的唯理主义哲学体系。绝大多数启蒙思想家宣传的自然法理论,便是以理性为基础的。

自然法理论是同封建主义的王权和特权针锋相对的。封建神学家们历来宜扬自然法从属于神法,只有上帝的意旨才是真正的法,具有永恒性与神圣性。

格老秀斯则明确提出:“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的命令,它根据是否合乎理性来指明人的行为在道德上可行与否”。对于自然法,“甚至神本身也不能更改”。

不过,他还没有直接否定上帝的存在。为了排斥神法的统治,他将法分成了两大类。即自然法同人类法与神法。他强调,自然法普遍适用于全人类,而神法则可能只给予某一特殊的人群。

密尔顿在论及自然法问题时,又前进了一步。他认为,自然法是保障人们自由、和平与安宁的法。它指引人们去建立政府,指派一人或若干人去管理其余的人。依照自然法建立的政府,“无论在和平或战争时期,都首先要保障人民的自由”。

唯物主义哲学家洛克也提出了类似的关于自然法的理论。他说,自然法就是人的理性的体现。自然法给人类规定的基本权利就是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些都是不可剥夺、不能转让的自然权利。

可见,启蒙思想家们宣传人的理性,以及由理性所决定的自然法,目的都是为了保障人的自然权利

人权问题是所有启蒙思想家普遍重视的基本问题。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平民(包括资产阶级)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他们最重视人权也就是很自然的了。对于人的自然权利,他们提出了种种说法。

斯宾诺莎认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同自然中的一切事物一样,人的共性便是“自我保存”。因此,人的自然权利中最首要的是生存权。

每个人都依自己的能力和力量去保护自己并争取实现自己的欲望。这就难免互相损伤。所以人的自然权利必须受到一定约束,但是思想自由却必须有保证。思想自由,行动守法,便是他的基本结论。

霍布斯也有类似的观点,但又有一些发展。他说,每个人都有权去保全自己的自由。这种自由就是人的自然权利。在这一权利上人们是平等的,而这又会导致各个人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互相成为仇敌。因此人们必须交出自己的权利,共同去服从更高的主权者。

霍布斯还特别提出了经济自由的权利。他强调这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丝毫不影响主权者的权威。相反,主权者应有义务维护人们的经济自由权。

经济自由主张的提出,是资产阶级自由思想的一个重大的新发展。密尔顿和洛克的论述就更明确、更全面了。他们一致认为,自由、财产、生命安全是人的最基本的自然权利。

密尔顿还把自由权具体化为信仰自由、言论出版自由、婚姻家庭生活自由等等权利,尤其强调言论出版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权。密尔顿是最早提出天赋人权基本原则的思想家。

洛克则更前进一步,集17世纪启蒙学说之大成,在自然权利向题上提出了朦胧的主权在民即人民主权思想。他把人的自然权利视为是至高无上的,政府的权力也是人民委托的,如果政府破坏人民的权利,人民就要“用强力对付强力”

众多思想家在论述人权问题时,都无例外地主张个人的权利应受到约束。在他们看来,这种约束就是社会契约。几乎所有的肩蒙思想家都以社会契约论作为国家和政治制度学说的核心。

格老秀斯提出,人们出于自利的动机,在理性的昭示下,互相订立契约,组成了国家,这也是人类对社会生活的天然要求。

这一观点后来不断被重复。他们都共同认为,人类为了避免互相伤害和保障自己的自然权利,就要订立契约,共同遵守,建立起有固定法律的社会。

从主流上看,他们都以人类出于自身需要的原因来解释订立社会契约的必要性,政府和法律则是维护这一契约的保障。这就排斥了封建制度下长期宣扬的“王权神授”的谬论,具有明显的反封建意义。

可是,在这个前提下,他们对社会契约中政府权力和人民自由权的解释,还有较大的分歧。

密尔顿和洛克是强调人民主权学说的。在他们看来,既然人们订立社会契约是为了保障自己的自然权利,避免互相损害,那么由契约而产生的政府和法律就要为保证人民自由而发挥作用。

密尔顿明确提出,人民的权利是“至高无上的”。政府“无论在和平或战争时期,都首先要保障人民的自由”。即使君主也“应该是国民的公仆”。如果君主侵害人民自由,那就要“用像惩治别人一样的法律来惩治他”。

对暴虐无道的君主,就要废黜他。密尔顿是反对君主制的。他主张建立一院制议会主权的共和国。

洛克也提出,主权来自人民。行政和立法权,都只能是社会全体成员或他们的代表所一致同意授予的,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就在于人民的授予。被授予权力的人,本身也是社会契约的参加者,要受到契约的限制。

为防止出现专断的权力,洛克提出了分权学说,主张将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3种,其中立法权是最高权力。但是这也来自人民的委托。人民始终要保持最高权利,以保护自己不受攻击,包括来自立法者的攻击。

格老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等的观点就相对温和得多。

格老秀斯认为,人们既然是为了保护自己而订立契约,组成国家,那就要给国家足够的主权。这种主权,“其行为不受另外一个权力的限制”。这里所谓“另外一个权力”,就是指人民主权。他公开说:“最高权力永远无例外地属于人民”的提法是不正确的。

斯宾诺莎的主张也与此相类似。他虽然认为国家权力也应有限度,但却坚持国家必须借助人们的恐惧之心来管理社会。国家权力一定要大于任何别的权力。

霍布斯又进了一步。他提出,人们在订立契约时应该放弃全部权力,并将其交给大家同意的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会议。这个人或会议便成为主权者。主权者不参加契约,因而不受契约的约束,其权力是至高无上的。

当然,主权者虽不受契约内容限制,却应受契约宗旨的限制。因为人们立约的宗旨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安全。

在霍布斯看来,国家就是根据契约而“联合在一个人格之内的人群”,其本质就是主权者。

综上所述17世纪的启蒙思想家们已经提出了在理性学说指导下的自然、人权、法治、社会契约等一系列观点,用以对抗封建主义的王权、神权和特权。

这些学说,在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那里得到了更大的发展和完善。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4-23

标签:霍布斯   洛克   自然法   启蒙运动   学说   主权   契约   封建   理性   权利   自然   思想   自由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