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嵩之纳贿,实自古权奸所未有:明朝贪腐有多严重?足以致明灭亡

#历史开讲#

引言:

去岁曾经此县城,县民无口不冤声。今来县宰加朱绂,便是生灵血染成。

唐代诗人杜荀鹤两次途经胡城县,第一次只听得百姓们喊冤与抱怨,第二次看见县令身着升官时穿的礼服,感叹道,原来官吏的高升是建在吸食民众血肉,搜刮民脂民膏的基础上。

自古以来,贪腐便是中国古代官场中公开的秘密,身为朝廷官员,不想着为百姓排忧解难,反而搜刮百姓的钱财,一心打通关系谄媚上级,铺就自己的官场之路。

但若要说哪个朝代贪污最甚,那非明朝莫属了。

明朝建国之初,贪污腐化现象已非常严重,洪武十八年,户部侍郎郭桓贪污秋粮一案,震惊朝野,其中涉及许多中央和地方的官吏。

朱元璋亲自办理,并在此后出台种种措施,以期望杜绝类似事件发生。由此,明朝度过了前期约一百年政治还算比较清明,社会比较安定的时光。

但好景不长,在处于明代前中期之交的正统年间,贪污腐化现象却又故态复萌。此后的正德、嘉靖年间,贪腐之风愈演愈烈,逐渐成为导致明朝灭亡的诱因之一。

一、利官厚禄则是能品,寒俭有官犹免姗笑

明代贪腐盛行的三个因素,即官员低俸、官场风气和统治者的姑息纵容。

不合理的低俸禄,使得部分官员走向贪腐之路。纵观中国古代史,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是一个以勤勉朴素而著称的封建皇帝。

出身的贫寒和起义之路上的艰辛,使他养成了反对奢侈浪费、崇尚节俭的习惯。因此, 明代官员的薪俸也就变得相应地菲薄。

如汉代官员的俸禄,从“百石”到“二千石”不等, 且不时有薪俸之加,再如宋代,官员俸禄分别为136石到3800石不等, 此外还有不少的食料、公用、茶汤钱等。

但到了明代,即使以最高额做比较,明代官员薪俸比汉二千石少 956石,比宋少 2756石 。从《明史·食货志 》中的“ 自古官傣之薄, 未有若此者” 足以窥见明代官员俸禄情况。

过少的俸禄严重影响了明代各级官员的正常生活,如当时从政四十年之久,官至侍郎、尚书的江西人陈寿,老无所归,死后甚至家人无力安葬。

微薄的薪资不足以支撑日常开销和家中老小的花费,除了极少数将“廉洁”二字看得比命都重要的官员恪守清苦外,更多的官员则是选择走向贪腐之路,所谓的 “彼无以自赡,焉得而不取诸民乎”,便是对其最好的解释。

明代中后期的官场风气,完全可以用“黑白颠倒”四字来形容,在此风气下,廉洁正直的官员反而成了异类。

明代前期,社会尚且将贪污视为不道德,大部分官员还知道守身、自爱。而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出现,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变化引起观念形态的更新,人们对金钱的狂热已超过了以往任何时候。

官场亦是如此,官员们的为官之道在悄然变化。以匡世济民为己任的信条被抛之脑后,他们开始为发财而做官。

官僚集团中产生了一股追求金钱、贪恋享乐的浪潮。“利官厚禄则是能品,寒俭有官犹免姗笑”,人们开始用新的价值标准去评判官吏, 以捞取财富的多少作为衡量做官的尺度。

在此种乌烟瘴气的官场环境中,贪官污吏通过行贿受贿官官相护,形成小团体。

而清官在官场的生存就显得举步艰难,“即有清修之士,或不庇其妻攀,人且以迂腐消之”,不但难以施展抱负,还可能招致挖苦嘲笑,甚至还会受到打击报复。

统治者的姑息纵容,使得贪腐之气得不到有效遏制。明代对腐败行为的惩罚,先紧后松,这就使得贪腐成本越来越低,无形中助长了贪官污吏的嚣张气焰。明惠帝之后,曾经用来对待贪腐的刚猛政策被换为宽柔之计,甚至政府纵然某些贪腐行为。

不得不提的是,就连皇帝也参与到敛财的行动中,从而使腐败问题日益深重。万历帝派出大量矿监税使,遍布各地各行各业,敛财为己所用。乃至于被官员骂道,“有酒色财气四病,且病得不轻”

二、明朝的行贿奇观

客观地说,贪污腐败贯穿整个中国古代历史,但唯独明朝,普遍至极的贪污现象、密不漏风的贪污技巧和数量庞大的贪污数额形成了一道“奇观”。

行贿手段层出不穷。行贿者贿赂时,通常先送一书帕、一珍本和新版书籍,再给其中附上黄金白银珠宝若干。既附庸风雅,又掩人耳。

行贿者为更加顺利达到目的,常常投受贿者所好。

如嘉靖年间,有一吏部官员,生性喜食鳖,当时有人擅长烹制这种美食,便常以此谄媚讨好这位官员,后来不久果真升官了。

更有行贿者,抓住一切可以利用的“ 时机 ”给受贿者送礼,使得行贿行得有理有据,让人挑不出差错。比如见面礼、节日礼、生日礼,上司有喜庆之事如结婚、生子、升官 、 乔迁等等,名目繁多,都是以送礼之名贿赂的好时机。

明中后期的官场可以说逐渐成为贪污的渊薮和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的市场。由此也催生了一种“行贿文化”—创造出若干代表受贿贪污的隐语。

如在行贿受贿中常见的物品黄金白银,被用黄白米、黄精白蜡代替。

明朝的一大贪污犯太监李广,皇帝命人搜家时,搜出一书册,其中记载“得赂籍以进......馈黄白米各千百石”,其中的黄白米并不是普通的粮食,而是指代黄金白银。

在以“人治” 为主的封建社会,权力与贪污是一对孪生兄弟,大小官吏无不尽其所能,使有 限的权力发挥最大的作用,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明朝中后期,无论是内阁大员,还是京官地方官,无论是军官还是宦官,身上都多少沾染贪腐的恶习。

在嘉靖、隆庆和万历前期,内阁首辅所拥有的权力几乎达到了巅峰,比肩前朝的宰相之位,内阁大员们往往利用手中权力大肆贪污受贿,贪赃枉法,侵吞公款,种种罪行罄竹难书。

嘉靖年间的内阁首辅严嵩便是典型之一,史载“严嵩之纳贿,实自古权奸所未有”,他倒台后,官府查处其家产,有黄金三万余两,白银二十万余两,珍宝玉器无数。甚至超过了皇室珍藏,足以见其贪贿程度之深。

除了内阁大员,京官地方官的贪贿也各有门道,明制规定地方官三年一次进京朝觐,向中 央汇报工作,并借机考察官吏。为博得优秀的考察结果,地方官往往向京官行贿。

或有京官利用手中权力,公开向地方官索贿。周应秋,作为天启年间的吏部尚书,他曾经多次按官职大小公开索价,传言每日可得贿银一万两,于是便有个“周日万”的外号。

明中后期军将敛财更令人瞠目结舌,他们在军饷方面做足文章,除了克扣士兵军饷、侵盗库银外,某些将官在士兵逃亡或死后,不及时上报,反而冒领军饷,将其钱粮据为己有。更有军将侵占屯田、收受下级贿赂为其提供升迁之道,占役(私自役使士兵为将领处理私事),利用职权侵吞其他军用物资,如掌管军器制造的官员则侵吞料价银,致使造出的兵器不合格等,凡此种种,数不胜数。

三、一时守令畏法,法己爱民,吏治焕然王变矣

任何一个朝代的灭亡, 无不与腐败的催化作用有关。因此,每个朝代建立之初都会吸取前朝灭亡的教训,对腐败给予足够的关注。明朝的统治者亦不例外。

明代出台一系列惩治腐败的相关律法,如《律》、《令》、《大诰》、《问刑条例》等。以《大诰》为例,揭露了贪官污吏们贪赃枉法、科敛害民等行为,且告诫臣民以此为戒。其中对官吏们的惩治极为严厉,如“族诛、凌迟、剁指、断手”。一些酷刑对贪官墨吏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统治者也在进一步完善惩遏腐败的监察机制。朱元璋改御史台为都察院,都御史的职责在于纠正和弹劾百司,其职掌包括监督不法、整饬官风、考察官吏等方面。

除了都察院之外,明朝还在中央设置了六科,同样发挥了不可忽视的监察作用,一些科道官忠于职守,揭露和鞭挞了许多贪污腐败分子。

另外,明朝建立了一套对官吏进行考核和处罚的制度,其考核制度主要包括考满、考察两类。后者则针对的是官吏的风纪。

上述措施,的确对遏制贪腐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颁布的法例条文,是明王朝长治久安的法律保障。明朝初年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一系列相关立法和后期的不断修正,使明朝正常运转277年。

根据《明史刑法志》的记载:"一时守令畏法,法己爱民,以当上指,吏治焕然王变矣。"与元朝末年相比,确实达到了一定程度的"吏治澄清"的目标,官场风气逐渐好转。

但到了明中后期,法律在一些特权官员面前苍白无力,部分官员视律法如戏,枉法舞弊如故。之前的考察制度常常流于形式,未能发挥其本身作用,也逐渐异化为党同伐异的工具。

仅凭相关的制度和部分官员的努力并不能阻止腐败泛滥,即使在改革途中出现过挣扎与希望,但明王朝衰亡的结局最终还是未能扭转,令人唏嘘。

结语:

明代腐败如此严重,痼疾如此难去,足以为后世所警醒。

贪污腐败现象,在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之后的历史进程中,时隐时现,纵使有短暂的消失,但却从未从史书上绝笔。

腐败现象与人性中某种程度上的贪婪有关,而这种贪婪,并不能依靠人本身的良知与自律去约束,而是要依靠公正的制度与法律。但同时,任何制度的落实都需要一批具有智慧、热血及坚忍不拔的人才。

因此,在惩治腐败的过程中,必须同样重视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反腐人才的培养,否则很容易造成事倍功半的后果。明朝反腐败的历程,亦论证了此规律。

终明之世,腐败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而当历史的车轮向前碾过数百年,今人更应该吸取前人的经验与教训,保障人民福祉,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维护国家机器有序、良性运转。

参考文献:

《明史·食货志 》

《大诰》

《明太祖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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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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