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古代医疗制度


医疗制度早在周代就存在了。


周代的医疗机构,设有医师、上士、下士、府(管药库)、史(管记录)、徒若千人。下面又分食医(管饮食卫生)、疾医(内科)、疡医(外科)、兽医四种。


医师总管医药行政,并在年终对医生进行考核:“岁冬则稽其事,以制其食”,就是说,医生每年都要通过年终考核增减俸禄。


当时已经对经过治疗的患者,建立了病历。“死终则各书,其所以,而入于医师”,规定在死者的病历上要写明死因,然后送交医师存档。





秦汉以来,医疗制度日益完善。隋唐医事制度,主要建立有三个系统:一是为帝王服务的尚药局和食医;二是为太子服务的药藏局和掌医;三是为百官医疗兼教育机构的太医暑及地方医疗机构。


唐代的医药行政,隶属于礼部的祠部掌管,相当于中央卫生总署。另有隶属于太常寺的太医署,相当于中央一级的医学院,兼备医学教育和医疗组织两种功能。





以医疗服务的对象看,这些中央级的机构,各有制度划定的对口单位。如唐代制度,凡京师百署官吏、宫廷宦官宫女、南衙卫兵、各边疆民族驻京人员等,看病服药,都找太医署。尚药局除了为皇帝嫔妃、诸王公主服务外,禁军官兵的医疗也归它负责。


地方也设有医疗机构。唐、宋时,在州府都设医学院,院长是执掌地方医药行政的医官,教师是传教医学的导师,同时又为地方官吏看病服务。医官和教师多为太医署毕业的学生充任。





县一级没有医学院校,但设有县署机关医院。《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三五记载的北宋制度,县一级的官医配置,是每一万户一至五人,遇缺即补。


他们必须是太医院或地方医学院的毕业生,除了从事医疗活动外,还须负责收采药物、指导防疫、验发行医和开设药房的执照、处理医疗事故等一切相关事务。这种体制一直维持到清代。


县署医院兼医药行政管理的机构,一方面承担县署官吏的公费医疗活动并受理医药行政事务,另一方面也为民众看病,乃至出诊,当然这就要收钱了。





受益于这个“医在王官”的体制,纳入编制的各级官吏吃药看病,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另外,以徭役的形式充当各种杂役庶务的农民,也可报销医疗费用。


《唐律疏议》卷二九《丁匠防人等疾病》的杂律中说:“各类丁夫、匠人在劳作服役期间,戍边防守的人在镇戍边塞期间,官户和奴婢们在衙门服劳役期间,如果患病,主管官员不为他们报请治疗,或者虽然已报请,但主管医药的官员不予供给,以致他们缺乏救治医疗的,各处四十笞刑;如果因此而导致死亡的,各处徒刑一年。”





普通老百姓基本得不到享受公费医疗,但运气好的话也有机会。


据《魏书》卷六记载,北魏献文帝曾发布诏令说:“有生病的百姓,所在地方的医疗机构,要派遣医生上门诊视,所需要的药物免费提供。”


魏宣武帝时,又设立了专门收治贫困患者的公费医院,并对医生的诊治水平进行考核。“于闲敝处别立一馆,使京畿内外疾病之徒,咸令居住,严敕医署,分师疗治,考其能否而行赏罚”。


唐代免费收治贫困患者的医院,叫“养病坊”。据《唐会要》卷四十九记载,这种收容贫民看病的公费医院,经费从指定的官田税负中支出。





“养病坊”最初仅设于长安、洛阳,后来各州都相继开设。唐代还推行过一项“州境巡疗”政策。唐玄宗鉴于偏远农村地区“医术全无”的严重状况,为解决 “下人疾苦”,决定在每个州设置医学博士一员,“阶品同于录事。”


医学博士身兼医疗和教学之职。他们一方面“掌疗民疾”, “以百药救疗平民有疾者”;另一方面培养各地方所需的医药人才,而所教之学生,则负担所辖境内巡回医疗的任务。





王安石首创官办药局,取名“熟药所”。后来改名为“医药惠民局”。南宋时为“太平惠民局”,发售官方成药。 又成立“惠民和剂局”,专门制作药品。此类官办惠民药局遍及各州、府和军队。免费为病人诊断并提供处方,且药价远低于市价。


宋代完全由国家财政负担的叫“安济坊”,制度上要求各州县都设立一所,以扩大免费医疗的覆盖面。此外又鼓励私人集资举办慈善性医院,叫“养济院”,政府在医疗人员和药物供应等方面给予支持。


古代医疗制度所体现的服务对象,着重于公务员队伍,虽然顾及了平民百姓,但不可能做到全覆盖。但这类旨在方便百姓就医、缓和社会矛盾的医疗举措,对后世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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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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