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年间的江南清查案与改革余毒:剖析雍正朝的税收腐败

乡村精英有着极为迁回的办法以逃避税收和从税收过程中获利。对整个赋税结构最具有破坏性的做法叫"诡立户名",编审时登记假户口和假名字。

在江南地区,对于大地主来说,将他们的财产分为几十份甚至数百份,以不同的家庭进行登记,每一户都只有极少量的土地,这种做法并不稀见。

每一户户主的名字都是伪造的,使用已死去的祖先的名字、已经从该地区迁走的人的名字、寺庙的名字等等。

这使得追查土地的所有权变得十分因难,每一户很小数额的欠赋也阻碍了调查活动。即便将他们查了出来,但他们与不法官员和胥吏串通以及他们自身在本地区的影响,也逼迫官僚同意豁免差不多全部的赋税。

正是这种力量鼓动地方士绅和无赖之生监地棍从事包揽勾当。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如果当地一名士绅自己无财无地,他会邀请朋友或亲戚用他的名字登记财产。

而后者将有希望依据一个更低的绅衿税率来缴税。当土地的真正主人将赋税让渡给当地豪强或是生监等让其缴纳时,后者将此据为己有并拒绝向政府缴纳。

当一些士绅出卖土地时也存在同样的机会。通过强迫买主将土地置其名下,土地原来的主人令新主人将全部赋税委托给他来处理。

赋税包揽也扩展到了与那些当地精英没有直接联系的土地之上。他们像县衙里的书吏和衙役一样,利用平常百姓害怕卷进任何的官僚事务,来帮助他们完成将赋税投入到衙门银柜的任务。

细民小户通常是全额上缴赋税,同时也给这些做善事的中间人一笔费用,然而这些上缴赋税只有一部分进入了州县的仓库。

所有这些弊端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土地和赋税编审制度。为编审每户的土地和确保个人的纳税义务,清朝制定了详尽的法律。

虽然如此,若不勤勉从事于州县的赋税征收,这些规定只不过是"一纸具文"而已。尽管逃税和土地隐匿在每个省都是问题。

但在江南,土地和赋税编审制度已崩溃,一些地方几乎与明朝时旧的里甲制没有什么区别,这一制度不再发挥任何曾经承诺的保护作用。

以征税为目的的土地编审,与实际的土地拥有情况没有相符之处,江苏一些地区的赋税不是依户而是以地点来征收的。

在一些事例中,一些地区作为赋税征收依据的实征额册上只不过写着该地区里长的名字而已。没有登记应缴、未缴和已缴赋税粮户的名字。

甚至是在一些保存有粮户名单的情况下,在乡村负责征税的书吏和衙役仅仅负责填写数额而已。

州县官对地方了解甚少并且职责太多,他们不可能亲自到每一个乡村调查,也无法关注每一户应缴的赋税情况。因此当调查欠赋的时候,户册上经常没有一个真正的应纳税者。

在乡村负责征税的书吏和衙役的叫法各地不同,但几乎所有的名称都揭示出它是前一个王朝赋税催征头人演变过来的。

书吏和衙役一直能操纵土地和赋税编审,最重要的原因可能在于,事实上许多税收职位已经变成了世袭。

清初中央政府的骨吏已处于严密的审查之下,而在地方上所谓的世缺即父子相继、兄弟相传的做法,依旧流行。

通过正规省内官僚的途径调查这些人胡作非为的努力也被阻碍,因为甚至是布政使的衙门也被世袭的胥吏所控制。

据雍正皇帝派往江南协助清查的御史高山奏报,布政使衙门的钱粮书吏已有所分工,每名书吏独占一个州县的事务。

只有这些书吏知晓侵吞、盗用以及地方衙门超额开支的情况。如果布政使想要调查某些州县的赋税,他不得不依赖自己衙门里负责的书吏。

如果由州县雇用的书吏操纵赋税的编审,那么省级书吏可以老练地在使高层次的账册上大做手脚,完全隐匿这些做法。

大多数布政使书吏或是与地方上的同行串通在源头上盗窃赋税,或是与那些和士绅勾结的州县书吏共谋从赋税征解上间接获得利益。

这些钱粮书吏职位的世袭意味着省里许多地区的赋税最终变成了这些负责征税之人的世守产业。

正因如此,清查官员发现江南的“鱼鳞册”——地方所有地丁钱粮以此为基础的土地册 ——完全无用,就并不奇怪了。

“鱼鳞册”被视为帝国土地丈量的产物。开始丈量之时,一个地区的每一小块土地都被赋予一个编号,根据产量的多少归于"上"或“中”或“下”,以此确定税率。

要编印两套图册,一套保存在布政使衙门,一套藏于州或县库里。现在人们发现,大部分江南的“鱼鳞册”已被烧掉、藏匿或是窜改得面目皆非。

没有布政使书吏和州县衙门人员间的串通,事情不可能恶化到这种程度。采用了两种办法以弥补赋税管理中的这些基本的不足。

一是更加严厉地监督书吏和衙役。火耗归公改革通过从公费中为骨吏提供薪水,已经朝正确的方向迈出了一步。

现在决定将赋税过错惩罚扩展至既包括正式官员,也包括书吏和衙役。以前州县官向骨吏收取费用,骨吏藉此得到监督征收赋税的权力,这种做法只能是刺激骨吏的腐败,现在应采取措施加以禁止。

为了阻止胥吏间互相包庇,一些官员也赞成奖赏揭参腐败的制度作为惩治非法行径的补充。除了这些加强政府对于骨吏行为的控制外,也采取措施改善土地和赋税的编审,这样,侵贪将变得更为困难。

这项工作困难之处很多,采取哪一种方法最好,人们没有取得共识。改革赋税编审的一个主要障碍,在于赋税的厘定是建立在土地之上,向每户征收。

在北方,相当多的土地由其所有者或是从邻近地主或农民那里租归之人耕种,这对于管理而言不构成大的问题。

然而,在江南地区,那里居外乡而在本地收租的在外地主是很多的,并且土地市场非常活跃,这为每户的赋税编审带来了严重的问题。

很清楚,为使清查取得长久效果,需要将本地区所有开垦的土地编制完全的土地清册,这样将绘制新的"鱼鳞册"。

然而,对于如何收集资料,很好地组织以保证最有效地征收全额赋税,仍是一个问题。早在1723年,为了清除里甲制的残余并弥补《赋役全书》的不足,在数个地区试行了一个新的土地编审办法。

这一方法,称之为顺庄之法或顺庄滚催,它将整个农村人口划入每个保甲之中,以此为基础,便于控制地方。

所有乡镇居民每十户被划为一甲。每甲开列在互保制度中所使用的烟户门单。然后这些名单从一户传向下一户,粮户填写地方政府所要求的信息。

项目有每户户主的真实姓名、住址、每户入口数、拥有的土地数、已耕地亩数、撂荒地数、每块土地应缴米石及银两数、每户所属的村、图、甲。

这一制度背后的原则是,即便一人的土地分散在许多“图”中,所有的赋税也会在他的居所一并进行登记。然后可由一个代理人管理赋税的缴纳并利用"滚单"进行催征。

通过令掌管每一"图"赋税编审的书吏编制相同的名单,对这些自报项日的准确性进行检验,接着将此与县衙门里的“实征额册”以及由百姓自己提供的数据进行比照。

这一制度最薄弱之处在于,并非每一个人的土地都坐落在他生活的“图”中。在一些案件中,地主为了逃税,做意在远离他们土地的地方建立居所。

这种情形之下,当填写顺庄表格时,他们不愿意上报自己的土地。这就要求负责一个图的书吏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追踪居住自己“图”中的居民在他“图”的土地。

因此这种在外地主常常逃避赋税。这种做法,所谓的过户飞粮,在一些地方像江南地区逃税特别有效,那里政府的土地编审册几乎毫无用处。

另一个问题来自于江南地区土地所有权的频繁转让。当土地转手的时候,这种建立在民户之上而不足针对土地自身的编审制度令官员很难跟踪土地。

为逃避赋税,富户普遍采用的做法是扮演向穷人租借土地者的角色。穷户不是将土地绝卖,而是将它典当给富户。

原来的所有者可以得到土地的一半价格,但在一个确定的时限内有权将它买回。土地的使用通常转手到受业者手中,但土地的名份不需要过渡给富裕的一方。

结果,土地原来的所有者失去了财产,但它的纳税义务却还保留着,即所谓"产去粮存”。典产者无力缴纳赋税,因为他已无地耕种,或者说只有通过向受业者缴付田租才能租种土地。

出钱借贷给典产者、以土地作为其担保物的受业者同样也不情愿缴纳赋税,因为从法律上讲,土地并不属于该人所有。

结果,赋税无人缴纳,政府无法确定该土地的纳税责任。这种惟利是图的作法刺激了许多高利贷者甚至是在赎回期限到期后仍拒绝在名分上拥有这样的土地。

甚至在土地绝卖中,也有不向政府上报土地交易,而免除了许多年赋税的事例。为应对土地编审制度中的缺陷,采取了两种措施。一个是版图完粮之法,这是由江南分查官员温尔逊提出的。

一个州县官辖区内的所有版图沿袭过去的划分,但是赋税编审的目的现在是建立在土地的基础之上,并不是建立于粮户之上。

如果一块土地位于某一图,那么它的赋税就要在该图编审,而不论是谁拥有这块土地或是它的主人生活在哪个地方。

如果一块田地不局限在一图之内,那么每一图分别编审属于各自部分的土地。一旦实施全面的土地调查,不论一块土地的转手多么频繁或是它的所有者迁居何处,记录将会清清楚楚,因为土地自身不能移动,也无法隐藏。

这只是一个登记谁拥有每一块土地的问题。这使人感到是件容易的事,因为任何一块居外乡而在本地收租的在外地主的土地上的佃农总是知道他们该向谁缴纳田租。

为了确保土地和财产交易告知政府以及州县官、胥吏或是粮户不再串通隐匿土地所有权,建立了一项新的土地和财产文契制度。

最早的方案由河南巡抚田文镜在雍正五年(1727年)提出。从前,当土地和房屋交割时,在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随便用一张白纸书写文契。

后来只有官方给发的、粘贴在契约之尾的契尾的文契才是合法的。契尾由每省的布政使向州县官发放。

后者将它们向百姓出售并在契尾和文契上加盖官印以防止伪造。由州县官发出的契尾数对于布政使来说,就意味着该地区应缴的赋税数量。

认可有契尾的契约是州县官决定谁来为他辖区内每一块土地纳税为数不多的方法之一。对于新主人来说,他的契约上拥有契尾就成为财产争议时所有权的合法根据。

到了雍正五年,这一制度已遭破坏。州县官将发放契尾作为一种收入的来源,常常一张索要白银五钱。大宗买卖的人可能不在乎这笔费用,但对于小土地所有者来说,他们的交易经常不值几个钱,因此就不买契尾或不声明赋税的责任。

而且,因为隐匿辖区内应纳税土地,对于州县官来说有利可图,因此许多地方官员漠视粘贴契尾的要求,在用完布政使所发契尾之后,也不再申请契尾。

契尾作为购买的必需证明,逐渐停止使用,人们也愈加无视上报土地交易。为了确保人们上报土地的售卖,田文镜提议,使用一种契纸制度。

他的方案是,当人们购买房屋或是土地时,不再允许使用任何空白的纸张来填报文契。取而代之的是专门的契纸,这与用于发行三联印票的带孔的纸张相同,由布政使印制。

为防止在契纸上的加征,每张契纸上都印有“每契纸一张,州县卖钱五文解司以为油红纸张之费,毋得多取苦累小民"字样。

向每个出售契纸的纸店颁发印簿,店主在其上记录每一个契纸买主的个人情况。如果出现错误,或是买卖没有成交,那么买家要将原始的契纸带回到纸店,店主再将它送给州县官,返给布政使,作为没有隐匿交易的证据。

购买契纸之后,财产的卖主在文契中书写“立卖契某人,今有自己户下或田或地或山或房若干顷亩间数,凭中某人,出卖于某人为业,当卖价银若干,其业并无重叠典卖、亲邻争执"等字样,并填写交易日期。一旦交易正式确定下来,新的主人将文契带到州县官那里。

在缴纳了田房契税后,州县官在文契上和中间联上加盖他的官印,然后他将中间联与田房契税一起送布政使。

另外,他将在一联之上抄录契约的有关内容,并保存在州县衙门,作为调整田赋编审册的记录。

如果文契没有使用官方的契纸,并且没加盖州县官印的话,契约是无效的。出售契纸的店铺保存着购买每张契纸的人的记录,故而州县官很容易找出任何一个带文契前来缴契税并办理财产过户的人。

使用契纸的目的,是向州县官提供精确的土地交易情况,同时也便于控制州县官递解田房契税。

但很难弄清楚这一制度在帮助纠正当地赋税登记错误的作用到底怎样。然而,必须使用书吏收税和加盖官印似乎已创造了新的腐败机会。

不过,人们希望这能与版图完粮之法一道,至少在清查江南土地和赋税簿册以及该地区不同寻常的积欠方而有一个好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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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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