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时期,流民问题是怎么出现的?统治者又是怎样“对症下药”的

西汉统治者重视流民问题,因为他们认识到了“民”的重要,懂得牢固地掌握住“民”是巩固统治的根本。国家的安危、存亡、兴衰,君主的威侮、明盲、强弱、官吏的贵贱、乃至战争的胜负,土地的得失,城市的守弃,等等,全在于民。

西汉官府掌掘了民,就有可靠的赋税收入。由于西汉官府对土地征税轻对人口征税重,民便更显重要,这是维持统治不可或缺的经济条件。另外战时的兵源和运输补给,兴建土木、修缮离宫别馆,守卫都城、皇宫、郡县、官衙,这些都离不开民。

总之,西汉是建立在剥削压迫农民的基础之上的,只有控制了民,得以维持。因此在实践上,西汉官府对民的控制极严。流民问题的实质是土地问题,是农民问题。农业生产者与土地结合时就是农民,由于丧失土地而无处归附的农民,以及由于兵乱天灾等导致的临时性脱离户籍而流亡他乡的农民都是流民。

流民没能寻到营生门径,他们就会转化为游民,也就是无固定职业或执“贱业”的人。西汉流民的源头是以自耕农为主的编户齐民。农民是西汉王朝统治的基础,对于西汉王朝的存续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西汉王朝通过了多种形式对农民实行严格的控制。

综观西汉一朝,流民问题突出的阶段有三个:第一阶段是西汉建国之初,经过秦末战争以及楚汉战争,汉高祖建立的新政权面临的最主要问题就是流民问题。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安置流民的工作才算完成。第二阶段是西汉武帝元狩至元封年间,这次流民潮被汉武帝以非常政策打压下去。第三阶段是西汉后期,自元帝至平帝时期,是一个流民频繁出现的阶段,对于这次流民潮,西汉官府无论是限奴还限田都无力回天。

自耕农破产后,除直接成为奴婢——论为官私奴婢,或佃农外,绝大部分成为流民。西汉社会存大量奴婢存在。西汉流民的去向,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成为流庸。由于原有自耕农地位的丧失,他们沦落于更为低贱的社会阶层之中。这里的“流庸”,是指流落于外乡成为雇佣劳动者。—流亡境外。这里的境外指西汉的诸侯国和塞外。内地农民和边郡百姓,不堪封建剥削和官吏豪强压迫,而流入边地或少数民族地区。

—入居山林,相聚自保或参加农民反抗。自耕农破产后,相当一部分逃亡到山林川泽或数郡交界之处,其中一些人依附于豪强大族,为他们冶铁煮盐,更多的是在深山穷泽中聚集力量,幵展小规模的武装斗争。西汉的乡里既是国家的基层组织又是民众的生活地,乡里是农民的生活空间,也是兼并农民的豪强、地主、商贾们的活动场所,控制流民,一方面要牢牢抓紧产生流民的源头,另一方面要抑制兼并农民的可能性因素。

西汉乡里社会中有哪些人?马新将乡村社会的阶层概括为官僚贵族与士绅地主,富商大贾与工商地主,大家、中家和小家,奴婢。官僚地主与士绅地主属于身份性地主,前者一般不直接与乡村社会发生关系,他们在城邑建第,在乡村的土地主要足依靠宗族宾客经营,兼并农民的土地主要由后者完成。

士绅地主指曾经仕宦但因种种原因退居乡里经营土地者,主要出现在西汉中后期。随着退归乡里的大臣越来越多,他们与归居乡里的一般官员在归居后多营理产业,经营土地,从而共同构成了两汉时期的士绅地主阶层。富商大贾与工商地主。西汉商人势力在不断发展中,一个重要的趋向就是商业资本向土地的转移,兼有了地主身份,在乡里中便出现了商人地主阶层。

西汉初年商人兼并土地的情况并不普遍,但到汉武帝时期商人兼并农人就成了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商人们便把剩余资本大多投向土地,这也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西汉后期土地兼并的日益严重。兼有土地的商人在法律地位上里不如编户农民,但其富有与平民百姓的贫贱造成了实际地位的悬殊。

对这一现象,晁错描述的社会现实是汉景帝时期,国家虽然在法律上尊农抑商,但现实中法律成为空文,社会上出现以财富为尊的局面。西汉后期开始,大商人日益同地主、官僚相融合。丧失士地、临时性脱离户籍是流民生成的两种主要方式,用这种视角来研究西汉的流民问题,我们应重新定位西汉的流民。

西汉时期农民的概念比较模糊,一般是指在小农经济条件下参与农业生产的一部分劳动阶级,从户籍角度来看,西汉时期,处于封建剥削关系中的赘婿属于“七科谪”籍,不算公民,奴隶在户籍中资在资产栏内,是主人的财产,他们也不算公民,因此除赘婿和奴隶外都算是西汉的编户齐民。

西汉的农民主要包括自耕农、雇拥、依附农和假田农民。这四类虽属于农民范畴,他们在西汉时期有着很大区别。自耕农和雇农在户籍上算是西汉的编户齐民,有向国家缴纳赋税的义务,自耕农源于授田制,以及賜爵赐田宅和“复故爵田宅”;佣耕者由自耕农破产而来,其经济实力远不如自耕农,他们也要向封建国家缴纳算赋,有“编户齐民”的身份,还是封建国家的公民,国家在法律上不承认他们与地主的隶属关系;依附农民一方面由佣耕转化而來,还有很大一部分是由自耕农破产转化而来的,其经济状况还是政事待遇远不如自耕农与佣耕者,他们也算是流民之源。

大家、中家、小家是从财产角度出发的,他们是官府的编户齐民,可以概括乡里屮的人群,汉代的百姓被称为“编户齐民”、或简称为“编户”、“齐民”,它反映的是姓与汉官府的法律关系。编户齐民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西汉初年的二十等爵制的影响,汉高祖五年五月诏解决了士兵、军吏和一般军官的待遇及地位问题,“以有功劳行田宅”造就了大批土地所有者。

随后的“复故爵田宅”诏又恢复了姓在秦政权下所拥有的爵位和占有宅的数量,包括逃亡山泽的流民与流亡地主,西汉官府恢复他们原有的爵位、土地和房屋。二十等爵制在两汉前期备受统治者重视,以此为基础的等级身份制是西汉前期解决流民题的上要政策,它成功地解决了西汉第一次流潮。

但在文帝、景帝时期爵制出现了轻滥的端倪,到汉武帝中期后逐渐轻滥,这套制度实际上也就失去了它的历史作用。大家、中家、小家是汉代居民的等级,结合劳动阶论,耕农、依附农民、佣工、人客、假田农民都属于编户齐民。“大家”、“上家”,这部分人中包括了大商人、大官僚与乡村大土地所有者等若干人群。西汉甜期的大土地所有者有多种来源,主要是赏赐、继承与买卖。

刘邦建汉之后,即宣布“复故爵宅”,完全承认秦王朝时固有的土地专有,对随自己从军作战、立有战功者,“以有功劳行宅”造就了大批土地所有者。沦为流民是一个惨痛的过程,伴随着这一过程的是失去土地以及身份地位的下降,失去土地意味着自耕农经济崩溃,身份的下降则意味着自耕农政事“特权”消失。编户齐民经济崩渍是流民产生的根本途径,经济崩演是指编户齐民自给自足的状态不能维持。

西汉自耕农理想境界是在“百亩之田,五亩之宅”的基础上从事耕织相结合的个体生产,但自耕农占不到理想的田宅数字。自耕农要向国家缴纳田租、算赋、訾算,以及兵役和徭役。田租是土地税,算赋为人头税,訾算为财产税,这些以实物或货币形式向西汉官府缴纳,而兵役和徭役的实现以劳役或货币形式来完成。

天灾是引起大规模流民的直接原因。史籍记载的西汉朝天灾很多。古人分析农业灾害时总是将水旱两项作为头等灾害,西汉一朝的自然灾害主要有水、旱、震、虫、风、雹、雪霜寒冻灾以及疫灾,这些灾害之中,除地震和疫灾外,其余几种危害对象主要是农业生产,它们也被称为农业灾害。

水旱灾害是秦汉时期最主要的灾种,从空间上看,西汉水灾的多发是在江淮以北、函谷关以东的关东地区,而旱灾的多发区主要在北方,集中在江淮以北的关东地区,西汉末期南方地旱灾纪录义载于史籍,这与当时北方经济发达、南方尚未大规模幵发的史实相吻合。

从时间上看,汉景帝以前水旱灾害相当,武帝、昭帝、宣帝时期旱灾多于水灾,与学术界认为西汉气候温暖湿润的看法不相符合,可能是由于水灾记载缺失所致。元帝至王莽末,水灾多于旱灾,而据《汉书》中记载的水灾情况,西汉相对比较集中、灾情比较严重的水灾先后有四次,分别发生在吕后、汉文帝、汉元帝和汉成帝年间。

水旱灾对西汉的农民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水旱灾害会毁坏农民的物质财富,这里的物质财富主要指小农的房屋和农田。农业经济时代,安居乐业是百姓最希望的事件,水旱会损坏百姓赖以生存的房屋以及农,这严重妨碍了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给人们的正常生活造成了极大困难。

其次,水旱灾害会造成农民人身的死亡。造成死亡的形式主要指由于水旱而引起的饥荒。最后,水旱灾害会严重破坏农业生产,这是危及官府统治的最大危害。水旱之灾极大地破坏生产力,破坏了正常的生产秩序,农产品因此而减产减收,有时甚至颗粒无收,农产品与市场发生联系后会造成粮价飞涨,粮价一涨往往会导致饥荒,给百姓生活造成巨大的灾难,农民为谋求生存,便会踏上流亡的道路。

“安土重迁,黎民之性””,自然灾害破坏农业生产以及毁坏物质财富,会影响农民的安居乐业,而杀伤生命则会导致劳动力缺乏,无人耕作,于是造成农荒废,农业衰退,因之而起的是社会各业停滞,整个社会财源枯竭,社会经济全面衰落。

债务奴隶制是引起流民问题的关键原因,至西汉时,中国古代奴隶制商品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奴隶和小农共同创造了西汉经济的繁荣。西汉时,因商品经济发展,货币流通十分活跃。商品交换、家税收以致国民个人财产计算均以货币为标准。商品经济发达,货币作用自然十分重要,它像一根扛杆,调动着时社会的各阶级、各阶,在这巨大的商品浪潮中,受冲击最大的首当是小农。

遭受自然灾害的打击后,农民往往家破人亡,为谋求生存他们会踏上流亡的道路。不过自然灾害只是产生流民的催化剂,大规模流民潮是伴随着严重的土地兼并潮的出现而出现的,土地兼并是产生流民的根本原因。

西汉初年未有兼并之害,是统治者解决秦末以来第次流民潮的最主要体现,秦末以来的流民潮被西汉官府抑制下去。汉文帝以后出现了西汉的第一次土地兼并潮。其兼并土地者主要有三种势力——官僚贵族、商人和豪强,他们的兼并土地导致了自耕农的破产。自耕农要么论为奴隶,要么投靠地主充当佣工和佃农,要么变成游民和流民。

这次土地兼并潮被汉武帝用极端手段平抑,主要就是通过打击豪强和富商。这些措施有力地打击了豪强地主兼并土地的气焰。而打击富商大贾更是无情,统一币制、盐铁专卖、平准均输等政策都有打商人的作用,造成“商贾中家以上大抵破”。

在昭宣中兴之后爆发了第二次土地兼并潮。兼并土地的还是贵族官僚、豪强地主与富商大贾,但也有一些变化,主要表现在官僚贵族、豪强地主和大商人三位一体的密切结合。西汉武帝之后,乡里宗族豪强势力获得了较大的发展,随之而来的是更加肆无忌惮的兼并,国家在乡屯的统治基础开始发生动摇,社会矛盾益激化并最终导致了西汉王朝的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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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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