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除了强制婚、入赘婚,还有哪些奇怪的婚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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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唐朝作为我国古代封建君主制下最为繁盛的王朝,其政治、经济、人文等各方面都处在急速发展的状态下。

唐朝民风开化,人们在这样的风气下对前朝流传下来的一些习俗有了不同的看法,并将这些习俗演化成新的形式。

这里所言的便是婚姻形式和制度,在我国传统文化思想当中,结婚乃是人生大事。与如今的新时代不同,古代婚姻多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定。

而唐朝的婚姻制度因为受到胡人影响,出现了一种矛盾不协调的情况。

古时婚礼佩饰

01.婚姻制度

在封建统治之下,人口成了当权者最关心的部分之一。所以在古代封建君主制下的王朝,帝王将婚姻列为最关注的问题,并做出种种详细的规定。

在唐朝,婚姻采取了一夫一妻制度,并且将违反这一制度的行为列出了具体的惩罚措施。

若男子触犯重婚罪名,《贞观政要》中记载,男子已婚后再娶妻,判徒刑一年;若再犯,则判徒刑一年半,其妻可自行离去。而如果是女子重婚,其与再嫁之人皆受徒刑两年。

这种男女区别的标准是唐朝礼律结合的体现,同时也是男权社会中对人权的一种尊重。

唐朝律法中还规定了结婚的年龄,婚龄作为缔结婚姻的重要条件,在奴隶制社会中就已经有了记载。

在《周礼》中,便有了男子三十娶妻,女子二十出嫁的记载。出于对当时社会的情况和生产力的研究,其真实程度还有待考证。

束缚古代妇女的“三纲五常”

彼时人类平均年龄不高,男子三十娶妻的真实性并不高。经过查阅资料,《礼记曲礼》中的记载似乎更有可信度。

其记载男子二十行冠礼,以表示其已经成人。女子十五及笄,表示这个年龄段的女子已经可以成婚。

而到了唐朝,对婚姻年龄做出更加符合其时代发展的规定。贞观年间规定男子年二十,女子年十五,便须进行婚配。

并且对于修改男女成婚年龄的原因也做出了解释:“若不审之以婚姻……绝嗣既生怨旷之情,或致淫奔之辱。”

贞观时期的此项规定遵循了礼法,也杜绝了社会上出现私奔的情况。后来唐朝为了促进农业和经济的发展,将年龄下调为男十五,女十三。

《唐律疏议》

《唐律》中规定,婚姻建立的前提是征得父母的同意,并让父母安排举行仪式。这种父母为子女做主婚嫁的习俗自先秦时期便已经出现。

《孟子滕文公下》中所记,不经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所成之男女,不为世俗所容。

这种口耳相传的习俗到了唐朝,直接在律法之中体现。《贞观律》中规定,子女如果不服从父母所订的婚姻,父母有权告官,行杖刑一百。

而关于媒妁之言,在《说文解字》中解释,媒指说和两姓之人,妁则表示从中斟酌两家是否合适。

《唐律》中对媒妁之言也有了明文规定,嫁娶之初,需要有媒人参与。唐朝对于婚姻成立的第二项必备条件便是确立婚约及举行“六礼”。

当然这些制度是男子娶女子为正妻时需要遵守的,如果纳妾便无需遵守“六礼”规定。

古代婚姻仪式

唐朝承袭汉代制度,婚姻制度便是从汉朝沿袭下来并改善的。《唐律》中规定,娶得正妻掌管家事,男方需要准备六礼。

六礼完备被称为“聘”,婚姻便是合法的,但不备六礼而成婚的,便视作“奔”,并不被社会认可。

除却六礼之外,唐朝婚姻还需要准备婚约,被视为婚姻成立的证明。唐朝婚约通常有两种,一种为婚书,另一种为婚约。

婚书指男女双方父母相互同意而签订的书面协议。

这种婚约虽然不必让官府出面公证,但如果一方违反婚书内容时,另一方则可拿着婚书告官。

私约便是双方父母口头上所约定的附带协议,这种私约的内容大多数为男子不方便写在婚书上的内容。

按照我国古代传统习俗,相同姓氏的家族是不可结婚的。

《春秋》中记载,姓氏在远古部落时期,便是部落间重要的区分工具。在这个时期,各个部落为了自己的部落能够延续下去,便与其他部落通婚。而氏族内的婚姻关系则被视为亵渎神灵,不被部落所容。

出嫁女子所乘的轿子

周武王时期,这种同姓不通婚的规定便已被帝王所要求。这项规定经过朝代更迭而被保留了下来,并于唐朝时将此规定纳入法律规定。《唐律》中表示,同姓而婚的人将被施以徒刑。

如果同姓两家是五服以内的亲戚,则被视作通奸,罪加一等。如果是娶了同母异父的女子,也将以通奸论处。

在唐朝人看来,同姓婚姻不利于后代,也是不合礼法的。这种禁止同姓通婚的规定与如今我国禁止直系结婚、禁止三代内旁系结婚的规定类似。

在中国古代,一个人的身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延伸出“门当户对”的说法来。

《唐律》中规定,杂户等贱籍私自娶良家女子过门,是绝对不被法律允许的。一经发现,贱籍之人与良家女子之婚姻不会被认可,且贱籍男子需要受一百杖刑。

同样地,如果良家女子罔顾礼法强行嫁与贱籍,不但婚姻不被认可,双方都要接受处罚。

现存于宁波的花轿,又称“万工轿”

02.各项习俗

唐朝是古代封建君主制下另类开放的时代,虽然仍旧处于男权社会,但不再刻意束缚女子。当时社会中,男子再婚已不再是稀奇事,而女子再婚也不再被世俗指摘。

这一时代,无论是皇亲贵戚,还是平民百姓,都拥有再嫁的自由。

唐朝前期对待贞节比较淡薄,便出现了“转房婚”这一婚姻形式。转房婚又称为收继婚,如果平辈之中兄因不幸而亡故,弟便可以娶嫂子;如果弟因不幸亡故,兄便可以纳弟弟的妻子。

这种转房婚和封建社会中所注重的礼法相悖,所以秦汉时期会将此列入禁止范围。

自魏晋南北朝时期,转房婚这个风俗,由少数民族进入中原便传播开。唐朝初期仍然被这种风俗所影响,比如唐太宗杀死李元吉,后纳李元吉之妻杨氏为妃,便是转房婚的风俗。

唐朝初期,民间再婚现象也不再稀奇,并且唐朝初期为了增长人口,也鼓励再婚。在相关诏令中规定,妻子丧期或丈夫丧期结束之后,就可以申请出丧,另谋婚嫁。

抛绣球“撞婚”

而且在当时的社会中,如果适龄男女家中贫寒因此无法结婚的,官府或官府命其家族富有者,助其婚嫁。

但是如果有忠贞的男女,在自己配偶去世后不愿再嫁或再娶的,并不强求其再行婚配。

这一诏令鼓励寡居或离异男女再婚,其目的是保障社会的经济发展,保证丁男为中心的赋税正常,从而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唐朝前期,这种再婚现象在皇室也时有发生,公主再嫁者时有发生。《新唐书》中记载,唐朝再婚公主有27位。

到了唐朝后期,加强了女子的贞节观念,再嫁不再是女子所能拥有的权利,于是再嫁的现象便逐渐减少。

到了唐宣宗时期,明文规定如果公主、县主有了子女,禁止再嫁。以此表示在唐宣宗时期,贞节观念已经加强,皇室已经开始明令要求自己宗族中的女子守节。

前文提到“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唐前期并不特别受到重视,大家还是愿意自由择偶婚配,再行见父母下聘书等行为。

现代仿古婚礼

《开元天宝遗事》中讲到李林甫有六个女儿,每一个都出落得很标致。但李林甫并没有自作主张将女儿许配出去,而是在厅前开了一扇横窗,再用珠玉纱幔装饰,让六个女儿在窗下嬉戏。

每当有合适子弟来拜访他时,便会让六个女儿自行选择,再让两人接触。

在这段描写中,李林甫将择偶权交给女儿,反映了当时社会中会有类似如今“先恋爱后成家”的情况出现。

可是到了唐朝后期,帝王将礼法作为工具来控制民众的行为,这种男女自由“恋爱”的行为便鲜少出现了。

唐后期人们的思想认为,不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将相处放在婚姻之前,是为不齿。更有不少诗文流传,在警醒时人必须要遵守礼法,不得违背,不然便会受到各方面的谴责。

武帝之后,科举制度变得更加完善,考取功名成了时人所追求的理想。

科举制度也影响着唐朝的择婿标准、婚嫁风俗和婚后生活。

《南部新书》中有一则故事,讲述妻子一开始看到丈夫屡试不中而感到羞耻,告诉丈夫如果没有考中就等天黑再回家。后来,丈夫考取了功名,妻子对待丈夫的态度反转,对他嘘寒问暖。

曲江大会,又名曲江宴

从这则故事中便可以看出,科举制度对当时的婚嫁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长安有一种风俗,每年曲江大会时,进士们便成了权贵门第择婿的首选。因为风俗和婚嫁对士子态度的变化,从侧面也推动着科举制度走向更加完善的道路。

在整个唐朝时期,从皇亲贵戚到平民百姓,都有为夭折子女选择同龄死者进行婚配合葬,被称为“冥婚”。

这种特殊的婚姻形式在当时的人们看来,是“古之遗礼”,是需要遵守的。在唐前期,冥婚的数量非常大,于皇室中都极为普遍。安史之乱之后,冥婚的现象便减少许多,并出现了反对冥婚的现象。

唐朝“自由恋爱”

03.离婚制度

唐朝男权社会下,男子在婚姻中处于主导地位,并在唐律中将古时休妻习俗也纳为律例。

传统礼法中有“七出”之名限制女子言行,《唐律》将七出列为律法,当男子发现自己妻子触犯了其中任何一种情况,便可以休妻。

虽然唐朝遵循旧时礼法,却仍然保护着身为妻子的女方。在《唐律疏议》中,规定女方在三种情况之下可拒绝其丈夫的休妻行为。

即“曾经操持过舅姑的丧事、娶妻时家中贫寒,后来富贵、女子无处可去”。

但到了唐后期,休妻的行为却越来越轻率,白居易曾记载两例相关案件,其裁决便可窥一二。

第一桩案件中,仅仅因为妻子看到父亲饥饿,便先给父亲吃饭,而耽误了去田地给丈夫送饭的时间就要休妻。

另一桩案件中,妻子平时行为做事没有任何纰漏,仅仅是因为一件小事让丈夫的父母不高兴就要休妻。

由此两案可以看出,当时的休妻之风已成了非常轻率的行为,反而强调女子守节守礼。

记载“七出”的书籍

除却“七出”之外,唐朝还有一项“义绝”制度,即夫妻之间出现了伤害行为则必须离婚,否则就是犯法。

“义绝”就是官方强制离婚,这项制度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家庭关系和防范家庭内部的互相伤害。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认为婚姻的缔结是因为“义”而结合,所以在可见的离婚事例中才会出现“有义则和,无义则离”的描述。

“义”在婚姻家庭中的具体表现为,婚姻关系中如果丈夫伤害了妻子或妻子的家属,就视为不义。同样地,如果妻子伤害了丈夫或丈夫的家属,亦被视为不义。

因为这样的表现,才产生了中国古代的“义绝”离婚。

还有一种形式为“和离”,等同于如今的“协议离婚”,但和离与如今的协议离婚相较却仍然被封建礼教制约。

封建社会中,妇女被所谓男尊女卑的思想束缚,根本无法与男子一样享受平等的离婚权。

但是唐朝社会中,对妇女利益有着非常积极的保护态度,允许妇女拥有一定的离婚权。

敦煌出土的唐朝《放妻书》

唐朝和离,除却夫妻二人同意之外,还需要双方父母亲族的同意。男方必须写《放妻书》,双方亲属需要在《放妻书》上签字画押。

综上所述,结合整个唐朝的实际情况,唐代的婚姻制度拥有不同封建君主制其他朝代的特点。

而唐朝的婚姻风俗也有着不同形式,除却转房婚、冥婚、自由择偶之外,还有其他诸如“买卖婚姻”等婚姻风俗。

将唐朝婚姻观念与现今婚姻做对比,唐朝许多婚姻制度是糟粕。但唐朝律法中出现的诸多关于保护妇女权益的措施却是当今社会制度中不曾拥有的。这非常值得当今社会在制度的改善中借鉴。

资料出处:

唐代婚姻风俗的前后期差异

论隋唐时期的婚姻习俗

唐代的婚姻习俗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评析

唐代婚姻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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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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