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遁幽岩,沉冤莫雪”:从“荷花冤案”浅析明中期后的法律体系

引言:

如果说《大明律》奠定了明代法律体系的基石,那么三司会审制度则是确保“严刑峻法”不被滥用的准绳。

为了在强化法律威慑性的同时巩固中央集权,明朝建立起了重大案件必须上报“中央”司法机关并由皇帝进行终审裁决的会审制度。

然而,在官场风气日益恶化的明中期以后,以三司会审制度为代表的法律体系却因种种原因陷入了名存实亡的状态,而这也催生了以“荷花冤案”为代表的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出现。

一:“荷花冤案”始末

隆庆六年五月,在位时间不长却带领明朝走向了中兴时代的明穆宗驾崩;就在整个京城都处于国丧戒备状态时,身居锦衣卫指挥闲职的皇室外戚周世臣却在家中遇害了。

案发当天夜里,一群强盗翻墙闯入周府将奋起反抗的周世臣残忍杀害;在他们将府内洗劫一空并潇洒离去后,侥幸躲过一劫的周家婢女荷花带着散落在地的少许碎银赶往周家老仆王奎的住处求援。

然而,就在惊魂未定的两人尚未商量出下一步该怎么做时,接到“报案”的五城兵马司只会却先找到了他们;由于在王奎家中“搜到”了属于周府的钱款,带队指挥使认定王奎等人与案件有重大关联;于是他将荷花、王奎以及碰巧来周家要钱却被吓得躲在床底的邻居卢锦一起抓了回去。

受先入为主的思想影响,负责审理案件的官员认定周世臣之死是一起“奸夫淫妇”和邻居合谋杀主的案件。鉴于“嫌犯”拒不认罪,官府通过严刑拷打的方式迫使三人屈打成招;而面对自相矛盾,疑点重重的证词和当堂翻供的三名嫌疑人,锦衣卫方面则选择依律将案件上报刑部复审。

可惜的是,负责审理案件的刑部侍郎认定案件“证据确凿”,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处理;而朝廷中枢部门也很快批准了这一结果,判荷花三人凌迟处死。

直至数年后,才有两名歌女道出了案件真相——杀死周世臣的其实是强盗首领朱国臣

出于灭口心理杀人后,朱国臣曾多次吹嘘自己杀死皇亲还能逍遥法外的事,而他手下的这两名歌女则在得知真相后选择将其大白于天下。

二:“荷花冤案”出现的原因和明代司法流程中的缺陷

纵观荷花案始末,不难发现这其实是一桩并不复杂的,由“主观臆测”引发的冤案;然而,“荷花案”之所以会走向不可挽回的悲剧结局,与其所处的特殊时代环境和明代司法流程中存在的缺陷也是分不开关系的。

首先,与王朝更迭时期的敏感政治环境有关。

隆庆六年,刚刚颁布了一系列商业改革法令的明穆宗因积郁成疾和放纵过度英年早逝,而他的继任者明神宗朱翊钧还只有不到10岁。

面对更迭变幻的政治局势,在京任职的官员们无不胆战心惊,因为没人知道新任帝王会带领国家走向何方,一向秉持着整顿吏治态度的首辅张居正又会对中央权力机构进行怎样的人事调整。

对于这起发生在国丧期间的“皇亲外戚”被杀案,包括刑部、兵部在内的,专司京畿地区治安安全工作的部门都负有不可推卸的失职之责,而尽快查明案件并将凶手绳之以法则是“将功补过”的唯一机会。

因此,办案人员选择将“看似合理”实则零碎片面的证据进行了主观“再加工”,并将涉案嫌疑最大的荷花三人认定为了本案真凶。

“明刑弼教”、“重典治国”思想的指导下,审案官员甚至不惜通过屈打成招的方式逼迫荷花等人尽快认罪,而一心只想尽快结案好给上峰一个交代的刑部官员也选择了对案件疑点视而不见。

在政治环境极度敏感的王朝更迭时期,类似的“赶时间”行为大概并不少见;但放在周世臣被杀一案上,却着实导致了一系列严重后果。

其次,是职权交叉覆盖造成的受理机构失职。

从周世臣被杀案的受理流程上看,将这起突发性“刑事治安”案件归于五城兵马司是没有太大争议的;因为对司掌京畿地区城市治安的兵马司来说,巡夜执勤,缉捕盗贼强盗本就是其职责所在。

但问题在于,隆庆年间的五城兵马司正处在一个管理混乱的时期。由于朝廷规定兵马司正指挥使必须是科举制出身的吏部文臣,而副指挥官则要由出身兵部的武将担任,所以兵马司内部的“派系”斗争相当复杂,文臣武将间相互掣肘的情况也经常发生。

严重的“内斗”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了五城兵马司的实力,也让朝廷对其生出了几分不满;作为一个独立机构,五城兵马司甚至并不具备向皇帝直陈上书的权限;而为了加强对兵马司的管理,朝廷v还专门设立了巡城御史一职,并赋予了其京师内大大小小案件的审理权。

所谓:

“京城设巡视御史,始于正统时。初不置公署,巡视所至,遇有喧闹,当时遣断,或暂借各卫所公署发落。”

由此不难推测,周世臣案的直接受理官员应该就是这位御史。然而,“空降”的御史并不能解决兵马司的内乱问题;在办案调查工作仍需下属开展的情况下,兵马司的内乱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案件的调查难度和冤假错案发生的可能。

除内部矛盾外,与其职能发生重叠的顺天府和锦衣卫也是案件受理阶段的一大阻碍;尤其考虑到死者周世臣是锦衣卫的挂名指挥使,负责审理案件的五城兵马司负责人必须尽快给锦衣卫跟兵部一个“交代”,主审官员也有意加快案件的受理进度。

第三,是审问程序上存在的“违规操作”问题。

据《明会典》记载:

司法部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照严格的流程要求。即“其引问一干认证,先审原告后词因明白,然后放起原告,拘唤被告审问;如被告不服,则审干证人,如干证人供与原告通词,却问被告,如各执一词,则唤原告被告干证人一同对问。”

由此不难看出,原告、被告、人证物证是明代司法审问流程中不可或缺的三个组成要素;只有在三者相互印证可信的情况下,审理案件的官员才能做出最终决断。

但在周世臣被杀案中,不论是负责初审的五城兵马司,还是负责二审的刑部明显都没有遵循相关规定。

对兵部和五城兵马司来说,他们的主要“违规”行为在于忽视了人证的重要性,仅凭孤立物证和主观猜测就对案件做出了判断,并在缺乏口供的情况下以“严刑拷问”的方式从嫌疑人口中获得了想要的结论。

然而,这种“如不服,用杖决勘,仔细磨问,求其真情”的有罪推定模式严重扰乱了司法的公平性,让冤案发生的概率大大增加。

对刑部来说,其“失职之处”则在于没有以认真严肃的态度对待复审,刻意忽略了三人证词中的矛盾之处,且没有在“各执一词”情况出现时重启调查。

尤其是主审此案的刑部事务左侍郎翁大力,执意将存疑口供作为了定案的唯一依据,直接导致了“荷花冤案”的发生。

就实际情况来说,明代司法体系中固有的漏洞和“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急于交差的心态是导致“荷花冤案”出现的两大主要原因。

对于正逐渐走向下坡路的大明王朝来说,类似的情况大概会越来越多,因为“不靠谱”的律法执行者们正在让明律体系走向混乱崩塌

三:明中晚期法律制度面临的冲击

如果说隆庆年间颁布的一系列经济政策让明朝走上了短暂的中兴道路,那么明中晚期统治阶层混乱的现状则加速了王朝的衰落。在权力倾轧、君权式微的情况下,明代的法律制度也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在以审判制度为核心的明代司法体系中,案件的最终决策权是掌握在三司使和皇帝手中的。据《明史职官志》记载:

“三法司会审,初审,刑部、都院为主,复审,本寺为主”。

由此不难看出,手握定案决策权的三法司体系是通过分工配合来保障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然而,在党派纷争愈演愈烈的明中晚期,不同部门之间的权力倾轧变得愈发严重,三司会审制度也遭到了冲击。

尤其是在锦衣卫和东西厂权势到达顶峰的晚明时期,甚至还出现过“大审”这种宦官直接干预司法流程的审理模式;这种审判制度极大地增加了冤假错案发生的几率,让“外行指导内行”成为了司法混乱发生的主要原因。

除三法司衰落外,君权地位的下降也给明末的法律体系造成了严重影响。仅从万历年间的司法制度发展就不难看出,自张居正卸任首辅后,独自掌权的明神宗就开始了怠于临政、朝夕宴饮的奢靡生活。

由于皇室带头侵占土地,大肆搜刮民财,各级官员也纷纷效法,所以朝廷上下的贪腐问题相当严重;而对这一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且根本无心断案的明神宗也使当时的司法体系处于瘫痪状态。

据明史记载:

由于万历帝长期不理朝政,不勾决已经定罪的囚犯,所以万历年间的监牢经常处于“满员”状。

从某种程度来说,这种放任自由的官场风气让司法部门处于一种各自为战的散沙状态,而部分“大权独揽”的司法官员也在审案过程中表现出了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的心理。

这使得普通百姓难以获得公正的司法对待,而法律也逐渐沦为了少部分人谋取私利的工具。

总的来说,明中晚期法律制度面临的冲击大多是来自官员和统治阶级的;因为原有的法律条款并未进行明显修改,只是受限于政治环境而成为了无法执行的“一纸空文”而已;如果说“荷花冤案”还可以说成特殊环境造成的个案,那么晚明时期的桩桩冤案则是法律体系崩溃造成的结果。

小结:

“荷花冤案”暴露了明朝司法体系中固有的一些漏洞,让人们认清了司法部门权责不清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在法律体系遭到严重冲击的中晚明时期,执法失当,以权谋私之风的盛行则更加加重了百姓的负担,让社会陷入了动荡混乱之中。

参考文献:

《明会典》

《大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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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4

标签:冤案   神宗   明朝   锦衣卫   刑部   兵马   明代   案件   司法   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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