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农村对改嫁妇女的两种态度及背后因素-由家谱记载所想到的

这几天我在翻阅两部家谱。

一部是我妈妈的娘家家谱,也就是我外公自己的父系宗族。为了方便叙事,下文称为W氏家谱;

另一部是我外婆的舅族家谱,也就是我外婆的外公自己的父系宗族。为了方便叙事,下文称为C氏家谱。

数百年以来,这两个家族互相通婚了若干代。然后,我在经过比对两家家谱的记载后,发现了清代时期的一个习俗。

这个习俗是什么呢?暂且不说,先说点别的事情吧。

第一件事,同光年间,C氏家族的学习公,娶的是W氏家族中根梧公的女儿。在C氏家谱里面,根梧公的这个女儿被标明为“再醮”,表明她是一个再嫁的妇女。然而,在W氏家谱里面,根梧公的名下并没有女儿,更别提有个女儿嫁到C氏家族了。

第二件事,W氏家族的祖义公,第三次结婚的时候,娶的是C氏家族中守纶公的女儿。然而,在C氏家谱里面,守纶公的名下并没有女儿,更别提有个女儿嫁到W氏家族了。

那么,是不是这两部家谱都没有记载女儿的信息呢?并不是,因为清代以来的每个男丁,都会被标明婚嗣情况,连女儿来不及出嫁就夭折了这样的事都会予以记录的。

那么,是不是这两部家谱都漏记了女儿的信息呢?我认为就是漏记了。

问题在于,这个漏记,是有心,还是无意。

事实上,在比对这两部家谱的记载后,我就发现了一个现象,部分在C氏家谱中被记载下来的W氏男丁,比如廷华公的岳父根会公,克雍公的岳父根森公,明彩公的岳父开岳公等等,在W氏家谱中都了无踪迹。

如果说,女儿有可能会因为疏忽的原因而被漏记,可男丁绝对不可能因为疏忽的原因而被漏记的,更何况还是一个已经娶妻生女的男丁——因此,在重男轻女的清代时期,这样的漏记,只可能是故意为之。



正好,我在C氏宗谱上看到了两则记载。

一个记载是,某个男丁(不记得名字了,当时没拍照下来)在光绪年间建造祠堂、大修家谱的时候,不仅拒绝出力,也拒绝出钱,与宗族断绝了关系,从此远走他乡,下落不明。

另一个记载则是,某个男丁(也不记得名字了)因为家庭矛盾,于乾隆末期自行脱离宗族,跑到山上自行开荒建立了某某村,并且交代子孙后代不许与C氏家族连宗。所以,在整个C氏宗谱里面,竟不存在这个某某村C氏家族的成员——我父亲的外公就是这个某某村C氏家族的成员,他的名字就没有出现这个C氏家谱上。

如果说,这两个男丁因为主动脱离宗族而被记载了下来,那有没有被开除宗族而被故意漏记的男丁呢?

虽然这两家家谱上没有这方面的记载,但是,我在第三部家谱,也就是Y氏宗谱上看到了一个记载:清末时期,C氏家族的一对男女相恋了,因此触犯了同姓不婚的禁忌,由于二人拒绝“改邪归正”,于是C氏家族将这对男女开除了宗族,但是,在C氏宗谱上,并没有记载这件事,只是Y氏家谱上记载了这件事,因为这对男女后来拜了Y氏家族中的一个老光棍为父亲,女方仍旧保留C姓,男方则改姓Y,从此成为Y氏家族的成员。

由此可见,开除男丁,乃至故意漏记男丁,家谱上未必会记载进去,甚至是肯定不会记载下来,因为家谱的作用是“隐恶扬善”,能被漏记的,作为被变相开除宗族的男丁,到底做了什么事,家谱上也不会浪费笔墨大书特书的。反倒是那些主动脱离宗族的男丁,会被记载下来。

那么,已经结婚生育的男丁,尚且会因为一些不知名的原因被家谱漏记,那女儿也是有可能会因为某些原因而被家谱漏记的。

前面提到的守纶公之女,她嫁给祖义公后,生了一儿一女,但是儿女都夭折了。不过,祖义公前面娶了两个妻子,第一任妻子Y氏生了一儿一女,女儿嫁到了C氏家族;第二任妻子L氏只生了一个儿子。在祖义公去世后,守纶公之女虽然没有自己的亲生儿女,但是她作为继母,对这两儿一女拥有继母的名分。可是,她最终放弃了这个继母的身份,改嫁了。

虽然W氏家谱并没有明确记载守纶公之女后来改嫁了,可是,在W氏家谱里面,守纶公的这个女儿只被标明了出生时间,去世时间和墓葬地点都没有被标明——出现这种情况时,如果丈夫和儿子都被标明了去世日期和墓葬地点,就她没有被标明,通常是因为当事人改嫁了,所以她的去世日期以及墓葬地点不会被婆家家谱所记载。

然而,清代时期的底层妇女虽然可以改嫁(W、C、Y这三家家谱都有比例不小的已嫁妇女既没有被标明去世日期也没有被标明墓葬地点),只是,家谱的掌管人往往是饱读经书的儒学生,会非常重视妇女的从一而终,就会对这样的改嫁现象抱以微词,作为对改嫁女儿的惩罚,就会将这个女儿在家谱中的痕迹一并抹去。

所以,守纶公之女,以及根梧公之女,在自己的娘家家谱里都了无踪迹,在婆家家谱里,留下了自己的痕迹。

说到这里,有心人一定会发现,这两家宗谱对嫁进来的媳妇远远要比嫁出去的女儿宽容得多。

这或许是因为,对当年的人来说,再嫁的妇女进了自家的门,那就是自己人了,因此不妨对她们宽容一些,不用计较她们曾经嫁过人的历史。有的时候,连她们与前夫生育的儿子也可以被视为自己家族的成员。

在这两家家谱里面,就有十几个异姓子“随母入继”为自家男丁的记载,他们的母亲也因此成了宗法制中的代位继承人。数百年间,这两个家族也只出现了两个抱养外甥为自家男丁的例子,而被抱养的外甥,与生育他的母亲都没有形成宗法上的继承关系,他们的母亲作为外公的女儿,在娘家宗族里面,都没有被当做宗法上的继承人。

这也就意味着,在一个没有儿子的宗法家庭中,与户主有血缘关系的外孙,远远不如与户主没有血缘关系的继子有地位。再深究下去就是,这个现象所反应的事实,便是:

在清代时期,每个宗法家庭的上门媳妇,远远比女儿有地位得多。

至于这个现象是好是坏,那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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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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