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明朝的廉政法制:朱元璋为“反贪”做了哪些事?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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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廉政法制,是指防止官吏犯罪的约束、防范和监督机制。我国在廉政法制建设方面的历史十分源远,先秦时期就出现了“尚贤”、“仁政”等廉政观念,后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有关廉政方面的制度不断细化和完善。

到明朝时,廉政方面的法规制度在吸取前朝经验的基础上,已是发展得十分成熟了,对维护当时社会秩序的稳定,遏制官吏腐败现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今天看来仍有其借鉴意义。

一、治乱用重典,明太祖对廉法的建设

元朝律法惩罚不明、宽严无度,到了末期,社会腐败现象严重,卖官鬻爵现象层出不穷,各个阶层的矛盾不断激化,最终爆发了农民起义。经历了元末动荡的明太祖朱元璋深知建立一套系统而严明的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待其黄袍加身后,便开始推行“重典治国”的政策。

朱元璋初登皇位时,就有言道,“夫廉公当官,犹行坦途,苟贪贿罹法,如入荆棘中,即出,无完肤”,其后又数次颁布劝勉官吏爱民守廉的喻诏,如《臣戒录》、《醒贪简要录》等等。

不仅如此,他还发起了几次大型的清查贪官行动,其惩罚手段可谓严酷无比。洪武十八年,户部侍郎郭恒被告发与他人伙同盗卖官粮、贪污国家税款,牵涉其中的粮食达到了两千四百多万石。

朱元璋得知后,立刻展开了调查。最终,据《明史·刑法二》记载,“自六部左、右侍郎以下,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后为追踪所涉赃款,又有众多地主被抄家处置。由此可见明太祖对倡廉反腐的力度之大。

除了查处贪官污吏外,明初对廉政法制建设的种种行动中,最重要的便是颁布了《大明律》。该律法共七篇三十卷,其中针对各类官吏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穿插其中。比如首篇《刑律》中,就专门设置了“受赃”一卷。较之前朝,其对受贿行为的界定和处置都更为严格,并且规定,官员一旦有此类行为,便除名且永不再录。

《大明律》后,明朝又颁布了《明大》、《宪纲条例》、《大明会典》等多部律法。其中《明大》在明初普及程度极高,几乎是家家都有。但因其极重酷刑,后世对其影响的评价褒贬不一。可在当时,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对腐败现象起到了对威慑作用。

明太祖朱元璋后,明朝的廉政制度进一步完善,其重酷刑的做法也有所缓和。最终形成了一套包括官员的选拔体系、监察制度、奖惩制度等在内的廉政法制。

二、明朝廉政法制的主要内容

明朝的官员选拔任用体系十分完善,其中科举制和铨选是最主要的两种方法。科举作为明朝选官之大典,其过程十分严格。为防止科考官和参考人员的舞弊行为,明朝采取了搜身、具保、锁院、誊录、弥封等诸多方式。

其中锁院指的是在考试期间,科考官会提前数日被封于考试场所——贡院之内,期间不得私自出入、结交外客。对于发现作弊的人员,如果是考生,轻则取消考生资格,重则给予刑罚处置。如果是科考官,主考被发现有受贿行为,必须严厉处置,而如果是其下属被发现有此类行为,主考也会牵连受罚。

万历年间四十四年时,会试放榜之日,高居榜首的沈同和被人用泥土愤而抹去名字。随后舆论四起,有人举报其“素不能文”,事件传到了万历皇帝耳中,于是他下令再举行一次复试。

复试时,沈同和暴露了自己果无文采可言。后经核实,发现他有三篇文章出自第六名赵鸣阳之手。最终,赵鸣阳被去名,沈同和被发配边疆充军。由此可以看出,明朝对舞弊的惩罚之重。

铨选是官员任用时的步骤,文官的铨选归吏部掌管,分为初入仕途的“听选”和现任官员的“升迁”。明朝中后期,铨选中行贿的现象时有出现,于是万历年间,出现了一种掣签法。按此方法,将所选地区部门及待选人员姓名写于竹签上,再将竹签置于筒中,当堂掷选。

掣签法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铨选的公平性,避免了出现因情因私而受贿的情况,但也因为其随意性极大,难以做到任人唯才、因材施用。

科举和铨选使得明朝的官员选任,在大体上实现了公开透明,也促进了当时的廉政建设。在这之外,明朝针对官吏还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回避制度。

首先是官员任职时的籍贯回避,一般来说,明朝官员在赴任的地区方面,不得出现在本省任职的情况。其次是相关亲属的回避,明初时,就有规定说同一部门内不得出现父子、兄弟、叔侄共同任职的情况。

再就是针对某些重要官吏的职务回避。《明史》有记载说,“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这里的科道官是负责监察的官吏。此外,王室宗亲也不能出任京官。据《明会典》记载,“ 凡文职本身并族属有女为王妃或夫人,男为仪宾等项……不许升除京职”。

除上述回避情况外,还有任职时间上的、针对南北地区的、科举考试中的、司法诉讼中的等等,并且有着与之相配的惩罚措施。总体来说,是十分完善了。

官吏的选任和回避制度,对明朝的廉政法制建设有着极大的积极意义。但一个庞大的官吏集团,在运行中难免会出现徇私枉法、贪赃受贿之人。明代在吸取前朝经验和制度的基础上,发展出了一套将所有官吏包含在内的监察体系。

从中央而言,主要由科道负责。其中“科”指的是六科给事中,分别依“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而立,负责“ 侍从、规谏、补网、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六部官吏若有过错或失误行为,均可提醒或上奏。

而科道中的“道”则为都察院,与有着明确管辖部门的六科给事中不同,都察院可以纠核百官,是明朝中央最高的监察机构。

明正统年间发生了土木堡之变,明英宗战败被瓦次俘虏,将其接回朝中的杨善,便是都察院右都御史。都察院下设又设十三道监察御史,负责“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所谓十三道,指的便是全国十三个省份。

从地方而言,主要设置的监察机制有提刑按察司、巡按御史。其中提刑按察司是地方最高监察机构,《明史》记载其主要“掌一省刑名按勃之事。纠官邪、戢奸暴、平狱讼、雪冤狱,以振扬风纪,而澄清其吏治”。巡按御史则是一种临时性的,由皇帝亲自选定,派往各地进行巡回监察的官员

永乐年间,有一位叫周新的到浙江出任提刑按察司,他素爱微服出巡。一次,他到某县去查访,因知该地县令素有贪赃枉法之弊,故在县令出行时故意往其轿子上撞。县令大怒之下将周新打入牢狱。周新在牢狱中打探该县令日常之罪行,并像狱吏表明自己身份。回省之后,周新立刻向上禀明情况,该县令遭到了弹劾。

总而言之,明朝各监察部门非常庞大、职责分明,并且部门互不隶属、互相独立,可以互相监督,从而便于更好地整肃吏治,巩固统治。

严密的廉政体系创造了明朝前期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推动了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但自明中叶以后,旧日的廉政体系逐渐遭到破坏,乃至形同虚设。

三、令人痛心的转折,明中后期廉政法制的衰亡

明中叶往后,朝廷有关廉政的立法逐渐减少,《大明会典》是重要代表,但相比起前期,尤其是明太祖的洪武时期,其数量可谓是大幅下降。不仅如此,就是往日所立之法的也无法得到很好的执行

这无疑是一个痛心的转变,究其原因,离不开明中后期身为当权者的皇帝荒废无道,朝堂之中宦官乱政。加之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社会上的崇奢之风不断膨胀,并且逐渐腐蚀到了官场之中,以至有“仕途如市,入仕者如往市中贸易,计美恶,计大小,计贫富,计迟速”的感慨流传至今。

此外,科举考试中舞弊现象也层出不穷,甚至明末时有人不经科举,通过向朝廷纳银或纳米买官入仕。而先前监察机制也难以发挥功效,巡按御史的权力不断扩大,而它与其他机构形成良好制衡的现象也被打破。

运行不能的廉政制度,导致各种心术不正的贪官污吏乘机巴结权势,结党营私,明后期又再次出现了严重的吏治腐败现象。官吏只顾贪污受贿,导致百姓生活艰苦,社会中矛盾不断积蓄,元朝灭亡的阴影重新袭来。

这种现象刺痛了当时的一批文人,他们追思着早期的清廉社会,写下了一部部鞭挞腐败之气的文学作品,冯梦龙、凌濛初和汤显祖便是其中的佼佼者。冯梦龙在《喻世明言》中塑造了卖官鬻爵、迫害忠良,最终得到报应的严嵩父子,汤显祖在《邯郸梦》中直批行社会中的贿赂腐败之风。

虽说明中后期的廉政制度在政治、积极等原因下,走向了惋惜的道路。但纵观整个明朝的廉政历史,其对官员的选拔、录用及监督机制,与现在有着一定的相似性,也给今日社会带来了启示。

结语

从选官到任官,从中央到地方,明朝有着一套完善的廉政制度,诞生了极为丰富的廉政文化,可谓是是古代廉政建设的一道高峰

观其廉政之创,看其制度之衰,明早期的廉政法制,遏制了官场的歪风邪气,控制了贪污枉法的滋生,为后世提供了参考;明朝后期的吏治腐败之气,催生了一批文学著作,又给后世留下了警醒。

参考文献

《明会典》

《明史·刑法》

《明史·职官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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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1

标签:明朝   都察院   吏治   明史   县令   御史   官吏   科举   法制   官员   制度   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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