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杖刑真实情况如何?别被电视骗了,打二十杖都难扛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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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相信看过《知否》的小伙伴们对里面林噙霜受杖刑的情景记忆犹新,不仅是《知否》这部剧,杖刑在其他影视剧中出现的频率十分之高,而电视里杖刑的起步数就是二十,在受过刑后,大多还能活蹦乱跳的,仿佛不受影响一般,但这真的合理吗?接下来由小编带大家来探寻一下杖刑的真相吧。

杖刑发展的历程

中国杖刑的发展历史十分久远,大概可以追溯到“三皇五帝”时期。远古刑法中笞、杖、鞭不分家,均源于鞭扑薄刑。在封建五刑中,笞刑与杖刑可以算是最轻的刑罚,同时也是使用最广泛的刑罚。早在尧舜时期,就有笞杖的记载。舜小时候就曾受过父亲的笞杖,《韩诗外传》中就曾提及:“舜为人子,小火良则待笞,大杖则逃。”

这段话就是说舜的父亲在打他的时候,如果使用的是小棍,舜就忍着,但如果使用了大杖,他就逃之夭夭。笞杖最开始是一种用来教育孩子的惩戒方式,笞和杖并没有严格区分。古语有云:刑罚不可废于国,鞭扑不可弛于家。意思是说国家不能没有刑罚,家庭不能没有鞭子荆条这类教育儿孙的工具,笞杖的雏形就是鞭扑。但鞭和扑其实也是不同的:鞭是作为国家的刑罚而存在的,而扑则是教育所使用的惩戒手段,所谓‘有扑作师儒教训之刑’。但在事实上,鞭扑并没有严格的区别,它们既可作为教育的工具,也可作为国家的一种刑罚。

到了秦朝,笞刑就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法定刑罚。当时笞刑十分普遍,一些小的错误通常也要受到笞刑。秦法规定,如果服劳役的人毁坏了官方所有的陶器、铁器或木器等,毁坏器件的人要受到笞刑,价值一钱,笞十下,值二十钱以上,则不计数痛打;在用牛耕地时,耕牛的腰围每减瘦一寸,养牛的人就要被笞十下;乡里举行耕牛考核,落后的里典要被笞三十;承担徭役之人不及时报到,也要被笞五十。此外,秦朝的时候,笞杖被大量作为刑讯的手段使用。秦朝著名宰相李斯被诬谋反,就曾饱受此刑。

文帝废除肉刑后,劓刑(割去鼻子)改为了笞三百,斩左趾则改为了笞五百。汉景帝认为如果笞刑过多就和重刑没什么差别了,行笞的数量多了,受刑者就会性命堪忧,就算侥幸不死也会落下残疾,为了减轻笞刑对受刑者带来的伤害,景帝两次下令最终把劓刑改为了笞一百,斩去左趾改为了笞二百。同时颁布著名的‘火良令’,规定了受刑者所受笞刑使用刑具的规格、材料和执行的部位以及方法。笞刑的工具(火良),长度约五尺,粗一寸。如果用竹子制成,末梢粗半寸,竹节要削平。受刑者的臀部受刑过程中,不能更换执行人。从此以后,受刑者的生命得到了保全。

东汉时期,杖刑和笞刑开始分离了,笞刑逐渐上升成为一种正式的刑罚。而笞刑成了一种法定的常刑,执法者甚至上至皇帝都不可以滥用,到了在这个时候,统治者需要一个相较于笞刑来说较为轻微的惩治手段,用以惩罚那些不构成犯罪,但让统治者生气的人,于是鞭杖就应运而生。

隋朝时期杖刑与笞刑正式分离,并且被并入了五刑的。这一时期废除了鞭刑,‘以笞代杖,去鞭易杖’,将杖刑由以前的最轻刑变为重于笞刑的处罚,这种改革基本为后世所延续,后世诸朝皆有笞杖之规定。

杖刑数量以及刑具的规格的规定

隋以后的朝代,笞刑与杖刑通常被分为五个等级,从十下到五十下,期间每十下就加一等。杖刑从六十下到一百下,也是每加十下就加一个等级。这里要特别提到的是辽代与元代。辽代是没有笞刑的,只有杖刑,它将杖刑分为了六个等级,从五十到三百,每隔五十则加一等。而元代笞杖的数目就尤为特殊了:它将笞刑细分为六等,而杖刑分为五等,笞杖的数额从七下到五十七下,每十下就加一等,杖刑数从六十七到一百零七,每十下下加一等。为什么在元代不是从十开始而是从七开始呢?

这是因为元世祖忽必烈为了行宽缓之政,对前朝的笞杖数目进行了修改:‘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所以每等减了三下。其实,元代笞的等级就由五等变为了六等,笞刑除了最低等以外,其余的每个一等级与宋代相比较都增加了七下。到了清代,笞、杖都折合成了板,在执行的时候实行折减来计算。

清初,沿袭明制,笞、杖遇五折十。康熙朝的《现行则例》则修改成了四折除零,四折就是指如果原本笞十下折为了四小板,杖一百折为四十大板;除零指的是将笞杖二十到九十以四折换算为板数后,按照五和十的整数责打,零数不计,所以又称为除零折五板

至于刑具的规格,各个朝代也是不尽相同的。隋以后笞刑和杖刑的刑具一般用荆作成,但是刑具的长度与宽度,在不同的朝代却有着差别。唐代笞刑的刑具长为三尺五寸,大头直径为二分,小头直径为一分半。杖刑的刑具称为‘行杖’或者是‘法杖’,也是用荆制成的,长度同样也是三尺五寸,但头径却要更宽一些,大头的直径是二分七厘,小头的直径是一分七厘。

北宋时期赵匡胤则下诏规定:官杖长三尺五寸,大头径宽不能超过两寸,厚度与小头径宽度不能超过九分。宋仁宗天圣六年(1028),大臣聂冠卿上奏认为:杖的长短宽窄虽然有尺度贵定,但轻重却不太一致,这样会使得有些官吏加大处罚的力度。仁宗皇帝深以为然,于是规定官杖的重量不能够超过十五两。

和北宋比起来,辽代杖刑的刑具就显得十分野蛮,杖刑刑具不仅有杖,还有木剑、大棒、铁骨朵等,都是历代所没有的。辽太宗耶律德光时期,就曾广泛使用大棒和木剑击打犯人,数目自十五至三十不等,受刑者大都残废了。辽穆宗耶律璟时期使用的刑具则更加残暴,当时杖刑的刑具是用沙袋制成的,而沙袋的皮则是用牛皮缝制,长六寸,宽二寸,内有一把一尺多长的木柄,当时规定:杖五十以上者,皆用沙袋行刑。

执行的时候向犯人的全身猛打,虽然这样会使犯人的表面没有伤痕但他们的内脏大多会破裂出血,受刑的人非死即重伤。后来铁骨朵的出现则更为残暴,铁骨朵是一种复合刑具,似锤非锤,似杖非杖,长柄的前端安装上石质或金属(一般是铁)的头,骨朵的头有圆形、长形、蒜头形等多种。与杖相比铁骨朵的杀伤力显然要厉害很多,虽然行刑的次数只有五下或七下,但就算这么几下,也会轻则致残,重则致命。

明代笞杖刑具与唐朝十分相像,都是长三尺五寸。笞刑的刑具,大头的直径为两分七厘,小头的直径是一分七厘;而杖刑刑具,大头直径为三分二厘,小头直径为二分二厘。同时,明代还规定,笞杖刑具不准用兽筋或皮胶之类的物件在杖上装钉子,使犯人更为痛苦。但后来,明朝又出现了‘金瓜’之刑,经常用这种刑罚来责罚朝臣。到了清代,笞杖刑具就比较特殊,刚开始是沿袭明代的规定,到了后来笞杖都改为了打板子,用竹板作刑具。竹板子长度为五尺五寸,大头直径为两寸,小头直径为一寸五分,重量不可以超过二斤。

其他国家的酷刑

随着时代的发展,笞杖终于走到了尽头。1910年《大清现行刑律》的颁行,意味着笞杖退出了历史的舞台,虽然袁世凯统治时期(1914)颁布《易笞条例》,笞刑又被恢复。但随着袁世凯政权的迅速倒台,也代表着笞刑被彻底抛弃。虽然中国的刑罚向人道主义迈进了一大步,但其实在其他国家仍存在着跟笞杖相似的酷刑。

第一个就是鞭刑;在当今社会中几种合法的刑罚里,鞭刑最为常见,有近乎20个国家仍在使用鞭刑。在这些使用鞭刑的国家中,新加坡最为醒目。一开始新加坡实行鞭刑是针对性侵、抢劫、故意伤害等重罪。但自1966年李光耀上台以后,觉得对轻微违法行为制裁力度太轻,于是将扰乱公共秩序、破坏公物都纳入了鞭刑范围。

第二种刑罚石刑;什么是石刑,石刑顾名思义就是指用石头把犯人砸死。石刑被归于伊斯兰教法中,在伊拉克、伊朗、沙特等多个国家仍在使用。当一对男女被判处通奸罪时就会被施以此刑:用绳子捆绑住双手,再使用白寿衣将犯人包裹三层。随后,再把犯人放入提前挖好的洞穴里面,男人到腰部,女人到胸部。如果犯人已婚,她的孩子必须到现场观看。同时行刑人员,会将准备好的大小适中的石头,投向犯人,直到石头把犯人砸死。

第三种则是最古老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在伊朗、叙利亚等一些地方,“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仍是大多数人的法律信条。因为信仰着这样的信条,在许多地区对盗窃罪的合法惩罚仍然是剁手、截肢这样残忍的方式。

结语

无论是笞杖也好,还是其他国家的鞭刑、石刑也罢,这些刑罚都是严厉打击犯罪,教化民众的一种手段而已。刑罚的终极目的即: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如果一项刑罚不符合这一要求,那么它就将会走向妖魔化的道路,最终也会不得人心。同时通过对古代杖刑数量的规定以及刑具规格的了解,相信大家再也不会被影视剧中轻飘飘的‘仗责二十下’所欺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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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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