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宗祧都有何特点?后续宗祧继承衰弱又是什么原因呢?

继承宗祧继承是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清人汪辉祖日:“夫承继以承祧为重,非承产也。”可见宗祧继承在中国古代继承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所谓的宗祧继承,也就是继承父祖在宗族中的地位,像父祖一样率领宗族成员在宗庙中祭祀、供奉祖先,以期世代有人奉祀祖先的香火,祈求祖先的保佑,进而整合宗族,团结族人,使家族和宗族得以延续与光大。

先秦是宗法盛行的时代,所谓宗法制其实质是用来区分嫡庶和大小宗的制度。它以血缘组织为基础,与政治组织相结合就形成了世卿世禄的封建制。因此,无论是政治、社会身份的承袭还是财产的继承都是以宗祧继承为前提的,这种继承具有严格的等级性和排他性,继承了祭祀权也就相应获得了政治身份和财产。但是降及战国和秦汉,随着宗法制的解体,以之为基础的封建制也走向崩溃,开始向郡县制演进,政治渐渐脱离血缘关系的羁跸。

于是祭政分离,获得祭祀权并不是理所当然地获得相应的政治身份地位,但是宗法并没有完全退出历史的舞台,其遗留的成份与政治制度相结合,继续发挥作用,呈现出与原初不同的面貌特征。

祖先祭祀是宗祧继承的一个重要内容。古人相信人死后,肉体虽毁灭了,但灵魂却是不死的。不死的灵魂(鬼)又接受上天的命令和差遣,并且仍有饮食的欲望。因此人间的子孙就需要通过祭祀活动来和祖先(鬼)进行沟通,以此攀附上天,秉承天意,希望得到祖先及上天的庇佑,祈福免祸,同时寄托对祖先的哀思。如果血脉延续中断,也就意味着对祖先祭祀的中断,祖先因而不能得到妥善的安葬及祭祀,便会使之成为为祸人间的“厉鬼”,这在中国古代社会被认为是极其不孝的。

祭祀祖先既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民间信仰,同时也是一种权力,它是社会身份等级的一种标志。祭祀什么人,由什么人去祭祀决定了个人在宗族生活中的身份地位。宗法系统中并不是所有子孙都有主祭权的。为在宗法式宗族内部,有权祭祀祖先的人,就有权代表祖先,有权凭借着祖先的声威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族人。不过秦汉之后,宗庙制度就有所不同了。

与宗庙制度衰落相对应的是墓祭的兴起。坟墓是埋葬祖先遗体的地方,不过在中国古代人的观念中,“葬埋,敬藏其形也;祭祀,敬事其神也。人间的子孙与祖先魂魄的交流,并不在墓地上进行,而是在宗庙和寝中。据此产生了“古不墓祭”的理论。

秦汉时期祭祀的主体范围相较于先秦宗法时代有所扩大。在先秦的祭祖礼制中,主祭权是操在宗子之手的,宗族的其他成员不得染指,这就是所谓的“庶子不祭,明其宗也"。不过至战国、秦汉时期,随着宗法制度的瓦解,“庶子不祭”的局面被打破。

不过先秦嫡长继承制的形成和发展

嫡长继承是宗祧继承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作为一个原则,嫡长继承并不是一开始就出现的。宗法是与宗族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宗法,简而言之即宗族之法,是人们制定的反映和维护宗族制度的规范和办法。它以宗族的存在为基本前提,无宗族自然谈不上宗法,但是有宗族却不一定就存有宗法,宗法制度只是宗族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进入阶级社会后的宗族,由于已存在着反映阶级对抗内容的父权、族权以及相关的神权、夫权,因此,自然可以说是存在宗法的。

嫡庶制就是在宗族、家庭内确定妻妾的等级地位,正室日嫡,正室所生之子日嫡子,妾生子曰庶子。嫡长继承得以推行的一个先决条件就是妻妾的等级划分,一旦正室无子,就要按

照妾的等级身份来决定继承人。根据《吕氏春秋·慎势》所批评的“妻妾不分,则家室乱;嫡孽无别,则宗族乱”情况来看,嫡长继承在当时社会上应该是比较盛行的。而到了汉代之后宗祧继承方式是比较清晰的,上至皇位继承,下至平民百姓的家系继承,普遍实行的是嫡长继承。其次,贵族阶层选择宗祧继承人也是采取的嫡长继承原则。秦汉嫡长继承不仅盛行于皇室与贵族间,此时民间亦是如此。

在先秦宗法礼制中,宗族的宗子为嫡长子世世相承,称为大宗,嫡长子以外的庶子均称小宗。一个宗族中,祭祖、收族等事务都由宗子负责,宗子是整个宗族的干城。宗子之位是万不可断绝的,因为宗子之位断绝也就意味着对祖先祭祀的断绝,这在宗族社会中是不被允许的。因此,当大宗无后时,就要为其立后。无子立后,也叫无子立嗣,是指己身未有子嗣而立他人之子为自己的宗祧继承人。先秦宗法礼制中,无后立嗣是大宗的特权,也就是说,只有大宗才能立嗣,小宗无后是不能立嗣的。

因为在一个宗族中,大宗只有一个,而小宗却有多个。小宗对祖先没有独立祭祀权,只能陪祭于大宗,并且小宗四代以内必须卡付祭于大宗祖庙,到其第五代时,方可将小宗以下四代祖先的牌位迁出祖庙,另立祖庙,自成一独立祭祀系统,而不再榭祭于大宗祖庙。小宗如在迁庙前无子嗣而绝后,是不需要立后的,死后只要卡付祭于大宗祖庙即可,不必担心不能被祭祀的问题。大宗无后时,是需要为其立后的。其次,继承人要符合昭穆次序。

关于昭穆制度,学术界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意见,问题的分歧点主要集中在昭穆制的起源和性质上。关于其起源有原始级婚说,如李玄伯推测昭穆起源于原始级婚,认为原始每一部落分为左右两部,同部的父子异级,祖孙同级。两部相对级别的男女互通婚姻,同部则禁止婚姻,这种分级即古代的昭穆。也有氏族标志说,如李亚农认为母系氏族时代是儿子出嫁,女儿承家的时代。

又如汉时期的宗族极其衰弱,但宗祧继承依然盛行,这首先表现在宗祧继承观念上。有无后代承嗣对一个家庭来说是极其重要的事情,人们总希望能有优秀的继承人去承家继业而不希望子嗣多蒙不测或不能生育子嗣。这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日书》中有多处体现。

其次,这一时期宗祧继承盛行还体现在国家对宗祧继承人的重视上。秦汉的宗祧继承人一般被称为“后子”、“为父后者"。对于“后子”,秦汉法律对其地位的规定明显要高于非“后”诸子。并且当一个家庭有众多子女的时候,不光是嗣子被赐爵,其他子男也会被赐爵。

不过通过仔细分析我们会发现,当出现这种情况时,“为父后者"被赐爵级总会多于其他子男。因此,从两汉的赐“为父后者”爵事例中我们能体会到国家对嗣子的重视。另外,嗣子地位高的表现还体现在爵位的继承方面。可以看出秦汉继承了先秦宗法时代对宗嗣重视的传统,不过在无后立嗣问题上,秦汉与先秦宗法时代相比却是有因有革的。

首先秦汉仍有“大宗不可绝”的观念。所谓的无后立嗣完全是为了“家系”传承的需要,而不是“宗系’’传承的需要。因此,这个时期人人可立后,人人又可不立后,完全根据自己的情况而定。不过,传统文化的影响还在,这时期无子立后的情况在社会上还是比较常见的。

宗祧继承与婚姻之关系

古人之婚姻,还有一重要目的,那就是继嗣。《白虎通德论·嫁娶》日:“人承天地施阴阳,故设嫁娶之礼者,重人伦,广继嗣也。”继嗣与祭祀虽是婚姻的两个不同目的,但其义一也。因为如若继嗣乏人,那么宗系就会断绝,则祭祀废。因此人们希望能子孙众多,这集中表现在社会上比较流行的求子习俗上。可见,古之高襟,即求子之神。汉时尚有祀高襟以求子之礼,《汉书·枚乘传》载:“武帝春秋二十九乃得皇子,群臣喜,故皋(枚乘子)与东方朔作皇太子生赋及立皇子祝襟。

”结婚既为继嗣,依据“七出”之规定,无子之妇女亦有可能被夫家抛弃。由于中国古代婚姻既涉及到家族利益和宗祧继承,又事关伦常,因此,婚姻之缔结有若干条件及禁忌。如婚姻要满足一定的年龄条件、要经过家长之同意、要满足一定的等级条件(士庶不婚、良贱不婚等)、要符合一定的人伦要求(禁止不同辈分之间婚娶、禁止服丧期间嫁娶、禁止颠倒妻妾名分而婚娶等)。不过在这诸多条件与禁忌中,与宗祧继承联系最为紧密的是“同姓不婚”。从宗法原理中衍变而来,认为宗族内不得结婚,所以定名分,防淫佚也。

当然汉律中也有“禁止同宗妻妾为婚”的条文,从侧面证明了此时期的法律对同宗近亲通婚也是禁止的。因为娶同宗妻妾为妻虽说是违背了伦理道德,但毕竟婚娶双方属于不同的宗系,对人伦秩序的危害相对是较轻的。与此相比,娶同宗近亲为妻就要严重得多了,因为同宗近亲之间属于同“类",他们之间相婚是背人伦、逆天道的。综上,中国古代婚姻从本质上来说乃是一种宗祧继承行为,而由于中国古代婚姻既涉及到家族利益和宗祧继承,又事关伦常,这在客观上要求婚姻之缔结必有若干条件及禁忌。在诸多条件和禁忌中,与宗祧继承关系最为紧密的是“同姓不婚”。

创立于周代的“同姓不婚”制,随着周制的陵夷,在春秋之世己多遭践踏。至战国、秦汉时期,由于姓氏合一、谱系不存,那种虽百世不通婚姻的“同姓不婚”制已难以为继,但同宗近亲之间的婚姻仍受到礼律的禁止。

秦汉宗祧继承衰弱之原因

秦汉的宗祧继承与先秦乃至后世相比,都是极其衰弱的。这具体表现在祭祖礼制的衰弱、立后制度的不规范等诸多问题上。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状况,一个直接的原因在于秦汉时期的宗族组织之名存实亡。因为宗祧继承乃是以祭祀祖先为目的的宗统继承,如果宗族组织不存在,那么所谓的宗统继承自然无从谈起。

西周、春秋时期的宗族组织是有一层宗法外衣的,这时期的祭、政是合一的,大宗由世袭而形成君治导系统。天子、诸侯、大夫及族人之间在宗法组织上层层缀属,因而形成一个强固的血缘共同体。在这个血缘共同体内宗子既是政治领袖又是宗族领袖,而维护这个血缘共同体是靠宗子通过一系列的收族行为完成的。

首先是“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过这种形式确立宗子在政治和宗族中的领袖地位。其次是经济上的“通其有无”战国、秦汉时期,列国集权制下的官僚制及郡县制的推行,使传统的宗族组织失去了立足的基础,世卿世禄式的宗法分封制已难以为继。失去政治与财产恒久靠山的宗子已无力收族。

《管子·问》:“问宗子之收昆弟者,以贫从昆弟者几何家?”此问正是反映了此时宗子无力收族的事实。这一时期的宗族由于没有宗族长、没有用于宗族公共开支的族产,亦不见宗族成员联合祭祖的现象,其宗族组织并不完备。宗族的这种变化直接影响到当时的宗祧继承形式。在祖先祭祀上,大宗不再独占祭祀权,每个家庭都成为独立的祭祀单位。宗祧继承由“宗统”继承转变为“家系”继承。

在立后问题上,小宗无子亦可立后。胡培晕《仪礼正义》引徐乾学语日:“古礼,大宗无子则立后,未有小宗无子则立后者也。自秦汉以后,世无宗子之法,凡无子者即小宗亦为之置后。”而且,这一时期的立后多不遵循昭穆次序,甚至异姓养子亦可承嗣。秦汉宗祧继承远不及先秦宗法时代规范、严格,产生这种现象的一个直接原因在于秦汉的宗族组织不如先秦宗法时代完备。而这一切的背后原因则在于官僚制及郡县制的推行使宗法遭到破坏,使宗族成员与国家政权建立直接的联系,而不再通过宗族组织。

秦汉宗祧继承衰弱的直接原因在于这一时期宗族组织的衰落,深层原因则在于官僚制及郡县制的推行使传统的宗族组织失去了立足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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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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