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鼓励矜老恤幼,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做出了怎样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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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未成年人是特殊的群体,是一个国家的未来,一个民族的希望。由于未成年儿童年纪尚小,身心发展不成熟,思考问题片面,很容易受到环境的影响。若在不良环境之中成长,长此以往,极其容易走向不健康的道路,甚至引发犯罪。

宋代是古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转折点,在商业经济文化飞速发展的宋代,人们对物质的需求拔高,日益重视资产和财富,追逐利益成为新风尚,这极易滋生“重利轻义”的不良风气。为了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宋代朝廷,主要从治理社会不良风气、加强家庭教育和保护孤幼三方面入手,通过“矜老恤幼”为思想核心的律法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管理,从而起到减少犯罪的作用。

一、新大一统、法制完备,宋代未成年人律法之源

宋代,是一个新的大一统阶段,它结束百年藩镇割据和五代十国大分裂的局面。这一时期,宋代的文化、经济、商业等都出现蓬勃发展的景象,法制也在完备。因其商业经济的高度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私利”的保护。宋代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于侵犯人身安全,以及侵犯他人财产类。

宋代土地制度的改变,极大的刺激了商业化发展。元代脱脱的《宋史》中记录了“不立田制”,这说明当时社会允许土地买卖,允许土地兼并。宋人袁采的《袁氏世范》中描述了这样的社会现象,“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之后,不少没有土地的农民开始流入商业城镇,为商业的发展贡献生机,更加促进宋代商业的空前繁荣,人们在尝到商利带来的甜头之后,思想观念也由此发生改变。随之改变的是社会风气,进而影响到家庭观念。正处于身心发育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在这样的环境下成长,形成了宋代独有的未成年人犯罪特征。

宋代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除了延续唐代的律法,还加入了自己的新规定,形成自己的鲜明特色。《宋刑统》中,宋代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了几个阶段,15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分情况判定,其中低于7岁即便触犯死罪,也可免除责任,超过15周岁,则与成人犯罪无异。宋人对未成年人保护主要体现的思想在“矜老恤幼”,独尊儒家“仁”为核心。律法体现“以礼的原则和精神,附以法律的制裁”的精神。

“应决杖人, 若年十五以下及废疾,并斟量决罚。如不堪者覆奏, 不堪流徒者亦准此。十岁以下、笃疾, 并放, 不须覆奏。”

——《 宋刑统》

二、矫治歪风、加强引导,宋代未成年人保护之基

未成年人自身发展不成熟,好奇心强且易生逆反心理,受教育程度低则易盲从,自身缺乏法律意识,一旦交友不慎,容易陷入犯罪泥沼。在对未成年教育的过程中,应结合他们的成长特点,从根源上进行教育和指导。社会和家庭环境,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肥沃的土壤是长出参天大树的前提和基础。

据《夷坚志》记载,宋代社会已经出现地痞无赖群聚,不务正业,做违法乱纪之事,“屠牛杀狗,酿私酒,铸毛钱,造楮币”,这容易引发当地未成年人模仿,也扰乱了当地的治安秩序。除此之外,随着商业经济的发展,人们不再仅仅满足于温饱,物质积累到达一定的前提,开始追求奢靡的生活方式,尤其是皇族宗室之人和手握重金的商人。他们沉溺奢靡生活,挥霍无度。《夷坚志》记载:

“赵应之,南京宗室也......日日纵游。”

这体现了社会上纨绔子弟阶层的放纵无度的不良生活。

宋代统治者尤为重视不良风气的矫治。一方面,在法律上限制官员子弟的交游活动,大中祥符四年(1012 年),因担心官员子弟在父辈任职的地方不务正业、为非作歹,朝廷曾经下诏,要求对到地方上任的官员严加管束家中子弟,约束交游行为,“即严行约束,苟不俊革,则并其交游之辈劾罪以闻。”另外,朝廷多次禁止社会民众参加具有不良影响的结社活动,约束平民子弟非法聚集行为。如宋太祖“禁军民男女结义社”、“禁西川民敛钱结社及竞渡”,宋仁宗“禁民间结社祠岳渎神、私置刀楯旗幡之属”,宋徽宗下令禁止老幼参加邪教聚会,对鼓动生事,诱导他人犯罪之人依法判罪等。

家庭环境与未成年人成长息息相关,良好的家庭环境,有利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品行。在宋代,家中尊长的不良言行会对未成年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明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官衍一家几代人均作恶多端,导致13岁的官衍上行下效。受到家中长辈的不良行为影响,他的道德观念被歪曲,从而酿成大祸。

未成年人是非分辨能力弱,容易受人教唆犯罪,《夷坚志》中,吉州安福人刘恐的妾室教唆庶子诬陷嫡母,庶子年仅12岁,小小年纪便满腹谎话,后来导致嫡母遭难。教唆有引导之嫌,而包庇未成年人犯错,也是家中尊长之过,纵容未成年人不辨是非。

良好的家庭教育在于树立良好家风,宋代重视家族和家风,使得家族繁荣。好家风表现在“忠君”、“孝睦”、“科举学习”等方面。“忠君”可以给未成年人提供正确观念的引导,顺应时代的统治,使未成年遵纪守法,受朝廷庇护成长,减少不良思想侵扰。“孝睦”利于未成年人听从家中尊长教育,灌输正确思想和理念,《袁氏世范》中教导族人“处家贵宽容”,“处家多想别人长处”,“同居长幼贵和”等。“科举学习”可以入仕为官,强调文化教育,保证他们积极向学,不断思考上进,防止违法犯罪。

三、亲邻监护、医学繁荣,宋代未成年人成长之道

《宋史》中记载:“宋之为治,一本于仁厚,凡振贫恤患之意,视前代尤为至切”。由此可见宋代极其爱民护民,这在未成年人关怀中极其显著,大到国家统治层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小到民间的法律意识观念。

大环境之下,“亲邻监护和校检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一大举措。在宋朝收养未成年人的规定很多,朝廷鼓励收养,也会给予补贴,有律法保护。

《宋刑统》中规定:“诸养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弃者,徒二年”

乾道七年下诏曰:“ 或有遗弃小儿,有人收养者,官为置籍抄上,日给常平米二升”。

“官给钱典雇乳妇,养在局中,月给钱米绢布,使其保暖,养育成人,听其自便生理,官无所拘。若民间之人,愿收养者听,官仍月给钱一贯,米三斗,以三年往支。”

且在宋代,人们相比以往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在宋代,小儿医科十分发达,医者尽心尽力为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倾注心力,社会和家庭也在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结语

未成年人不仅身负着朝代发展的重担与责任,又是社会中的难以控制的因素。未成年人若不好好教育指导,会影响社会治安和秩序,没有稳固良好的环境,潜移默化中,未成年就无法获得良性成长。宋代由于商品经济发展,导致社会风气较之前发生翻天覆地变化。

在复杂且矛盾的背景下,未成年人的管理都在不断进化和多元,宋代形成了一套完整且独特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宋代律法在保护未成年人,社会上的医疗、热心人士,还有未成年人的家庭尊长也在为其保驾护航,而未成年人本身应当自强不息,奋发图强,不断学习,发扬“矜老恤幼”精神。

参考资料:

《宋刑统》

《夷坚志》

《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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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30

标签:宋史   未成年人   尊长   宋朝   宋代   朝廷   不良   努力   环境   家庭   社会   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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