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中国近代法学教育肇兴及反思

文/匹夫

编辑/匹夫

引言

大约在公元前2l世纪左右,东亚黄河氏族的首领禹将王位传给自己的儿子“启”,并以此取代了传统的继承权,从而形成了一种新的管理体制。

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个奴隶时代,由此开启,相应的法制体系也被载入了史册。

自那以后,经过了商、周两代初步发展,秦汉时期建立了法律体系,魏晋南北朝不断充实和发展,直到隋唐强大,中华法律体系才逐渐成型

直到19世纪中叶康雍乾时代,它依然保持着强大的活力,并在当时的社会秩序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在中国五千年历史长河的演变历程中,德主刑辅的法制观念、重刑罚轻民的法制观念、司法与行政化的诉讼观念、亲情伦理、严尊卑等级观念等等。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发展,但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这就是中国古代最悠久的传统法治。

这种传统法制在中国古代统治者高度集权和儒家思想至上的社会土壤里生根发芽,所以在法制的教育方面。

从早期奴隶时代“刑不明、威严难察”的“鸿沟”,到秦建立了“以吏为师”的独裁独裁的法制教育。

到了汉代后期,朝廷专门设立了专门的法学博士,专门负责传授律法,以培训法官,直至元代便废止了这种制度。

由此可见,我国的传统法学教学模式既简单粗暴,时间隔离短暂,又充满了官僚制的行政气息。

可以说,中国的上古时代,儒教是当权的第一要务,而文人把学习法视为下科使传统的法学教育长期受到轻视,发展缓慢。


其教学的内容和方法,以幕学式教学为主,仅限于对师父对弟子的教学和实践进行指导,其教学方法与方法都是很明显的。

中国的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和特征与中国的传统法治内涵和特征密切相关,而中国的传统法治则是在古老的社会土地上生长的,它们一起维持着农夫的农耕生活。

直到19世纪中期,西方国家用坚船利炮打穿了中国的大门,而随着西学的深入,中国的社会也随之改变,从观念到规则,都在逐渐适应了中国的现代化。

在这个社会快速变革的过程中,由于它对中国人的影响,它起到了很好的调节作用,使得近代的先进国家将引进、借鉴,作为一种自救、抵御外侮的第一步。

随着西方法律在我国的大量译介和发行,其法律的自由、平等的思想得到了普遍的普及

20世纪初期,清朝政府正式指定沈家本为法律顾问,从而实现了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现代化。

自此,与西法的交流就成了中国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而这种法律制度的内涵和性质的转变,也促使法律教育从一种传统的法律范式转向模仿现代法律的道路。


可以说,西域列强的侵略,使其法制和文化传入中国,使中国的社会发生了现代化的转变,正是这一切的历史原因导致了中国现代法制教育的兴。

而在这种历史环境下,法制教育的发展也是有利的,也是失败的,其中的教训是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的。

中国近代法学教育之肇始

确切地说,中国的现代法律教育是从19世纪60—70年代开始的。这是因为:

第一,那时中国的政治环境已经改变,1840年中英鸦片战争,而西方国家则利用坚固的船只和火炮将闭关锁国的大门打开,逼迫清朝签署了一套不公平的协议,以获取对中国的好处。

随着中国传统的社会和经济基础的深刻变革,中国的社会结构也随之向前发展,步入了半封建社会。

自此,国家间的冲突上升为主要的社会冲突,而国家的拯救和抵御外侮就成了历史的主旋律。

自9世纪中期以来,随着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的快速变革,为现代法律教育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社会和历史环境。

第二,在十九世纪中期英法的殖民主义入侵下,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等“洋务派”组成的“洋务派”。

与慈禧所领导的顽固分子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他们清楚地提出要“学夷学以制夷”。

的确,在洋务派的眼里,他们学西洋的技术,是因为他们掌握了最好的武器,而在他们的心目中,却始终坚持着完美的传统。


即使这样,他们在处理和西方人的关系时,也感到现在的语言和文字都是障碍,所有的障碍都是障碍。

“要想摆脱他们的欺骗,就必须熟悉他们的语言和文字。通过建立新的教学组织和培养新的翻译人员,使法律教育在近代西方社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所以,十九世纪六十至七十年代,西方学者“师夷长技,培养新式人才的思想与做法,为现代法律教育的萌芽,在人力上和在思想上都得到了支持。

1862年七月十一日,北京同文堂在西洋人士的大力支持下,正式建立了中国传统的教学方式,其创立是中国近现代法律教育的开端。

中国近代法学教育之全面兴起

在中国历史上,同文堂率先开展了国际法的教学,之后,由于西方国家对中国的侵略,中国处于殖民地的地位。

19世纪末期中日甲午战争,中国正处于灭亡的关键时刻,“中体西用”的思想已经过时,康有为和梁启超等的改革分子,提倡“以改革而强大,以传统而死”

可以看出,与西方相比,改革派的主张更为激进、全面、深刻,在法律教学上,他们明确地建议,要仿效日本的法律。

在改革运动的大力支持下,出现了很多具有现代意味的学堂,其中有天津中西学堂,上海南洋学堂,湖南时务学堂,京师学堂等等。


与同文书院相比,这一阶段的法律教育有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在课程的安排上。

1895年,盛宣怀创立了天津中西学校的“律例学门”,使其具有了法律的独立和专业化的特征。

在学科的设置上,法律学科体系的特色鲜明,彻底打破了以同文书院时代的“万国公法”的局限,增加了“大清律例”,“法律通论”,“罗马律例”,“英国合同法”,“英国刑法”和“商务律例”等法律学科的教学。

l9世纪末期,中国的殖民地越来越多,国内的民族冲突愈演愈烈,在新式新学的大力提倡下,全国各地新式学校广泛开设,致力于培养新式法学人才成为这些学校重要的办学宗旨及目标。

这个阶段,不但各个学校所开设的法律学科在范围和深度上都远远超过了同文书院的法律教育,同时,在翻译和现代法律的研究方面,也在质和量上都有了长足的发展。

可以说,在十九世纪末期,当各国割据疆土,国家灾难日益严重,中国濒临灭亡的时候,中国的法律教育被认为是一项完全的变革。

他们提倡在国家范围内推行新的学校制度,并将法律制度列入学校的整体教学大纲,并将它作为基础课程并成为重要的学习内容。

清末民初设立的法政学校,不但数目庞大,规模宏大,同时也清楚地确立了其办学目标,并制订了一套完备的法学研究方案。


例如,京城的《章程》,就是这样写的:“我们学校培养有前贤之士,精通中西法学,均有政治智慧,善于运用,培养优秀的法官,以求立竿见影。所选的科目,精挑细选,按时授课,以冀同学能有一步一步,顺利完成学业。”

该学制为三年,法学专业的课程内容有:大清和唐明律、现行法制及历史沿革、法学概论、国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宪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编制法、国际公法、诉讼实习、行政法、监狱法、大清公司法、国际私法、大清破产法等,其它地方的法政学校的教学内容与之大同小异。

在沈先生的大力宣传下,京城法学学校教授一职,远至东瀛,寻觅有头有脸的学者”,群推冈田大夫朝泰朗先生为大人物,并重新聘请他到中国。

松冈处长义正,担任法官15年,资深法官,受雇于此。日本有名的法家都曾担任过京法学校的教师,他们又被聘为律政的辅导员。

因此,在课上与法的结合上,能将立法所涉及的各类专门问题,都能直接地运用于课堂上,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经由日本,将现代的法理,完全地灌输进了中国。

由他们的教材编写的法学著作迅速流传。受京中法学校的积极推动,留日学子回国后,一方面担任法政学校的讲师,另一方面也在努力翻译日本的法文。

可以说,清末新政期间,以京法学院为主,促进了法科教育的全面发展,使法学界的研究有了突破。

其突出体现在:《译书汇编》,《欧美法政介闻》,《法学会杂志》,《法政杂志》等,其核心的内容都是对西洋法系的翻译和法理的解读,从而使法理学得以直接地体验、认知和理解。

于是,有学者说:“从那时起,中国近代的法,无论是从语言、制度、价值取向等方面,都与有二千年历史的法和法相割裂,走上了一条不同的道路”。

并认为在20世纪初期,清末的新政、法令的颁布,使中国的传统法制逐渐走上了近代的轨道。

事实上,这条途径也正是从十九世纪六十年代以后,由西洋学者创办的京师同文书院开始,开创了近现代法律教育之路。

19世纪后期,随着维新派的大力提倡,现代法律教育的全面崛起,又被“戊戌变法”所推上了风口浪尖。

虽然很快就被推翻,但后来的实践表明,“戊戌变法”为清末民初的改革开放,为清末民初的改革开放了一个先导和参考。

中国近代法学教育之反思

中国现代法律教育起源于1890年代,在十九世纪后期,维新者们的积极倡导下,逐渐形成了中国现代法律教育体系。

最终在20世纪初期,清朝正式推行新政,改革教育制度,借助晚清法律法规,促进了法律教育的纵横驰骋。

中国现代法律教育起步的历程,其所蕴含的深刻的历史教训,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中国现代法制教育造就了大量的新型法学家,这些法学家在法学院和法政学院毕业后,都将自己的知识投入到了法学的教学之中。


“他们在法学界的努力和著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促进了中国现代法的产生和发展。”

从同文书院到法政学堂的广大学生,在翻译了大批的西洋法律书籍和教科书之后,中国的一些知名学者也纷纷自己撰写、发表了自己的法律教科书和专著。“对中国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同时,由于教育和科研的需求,也涌现了大批的法律期刊,它们的产生与发展,标志着中国现代法律学科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在教学中,西方的法律作品教科书的翻译是其主要内容。中国法系在海外的人数和人数,正是证明了现代法律教学的“移植”性质。

在20年代初期,留日留学生数量最多,只有1070名中国留学生在1908年从日本法政学院毕业。

他们从国外回来,在法政学校任教,翻译西文,将在日学习到的西洋法律的思想,都融入到了教室里,使中国现代的法学教育更加具有了一种“移植”的味道。

可以说,中国的现代法制是从西方传入的,从一开始就缺少了乡土的基础和原始的文化背景。

而中国近现代的法制教育却是、没有自信的、模仿的、没有自己的传统和特色的、政治干预比较严重的”。

中国现代法理教育之所以存在上述种种弊病,是因为其特殊的社会和历史环境,而作为清末法制建设的一个关键环节。


也必然伴随着中国传统法制的移山填海和本土化的问题,导致了现代法制教育的“根深蒂固”。

结语

笔者认为当今世界,仍然是西方国家在法律语境中占有绝对的话语权,中国法治的现代化离不开法学教育的现代化。

而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能否实现与西方法治语境与本土法治文化的有效结合,打造一套根植于自身土壤、具有民族特色的法学教育体系,也是对中国近现代法学教育实践的现实思考。

参考文献:

[1] 论清末新式法学教育对中国近代法学的影响.环球法律评~:2005.

[2] 筹办夷务始末.北京:中华书局,1979.

[3] 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史略.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4] 中国近代法律教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 饮冰室合集.北京:中华书局,1989.

[6] 中国近代学制史料.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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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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