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对外作战能力,宋神宗改革兵器制作体制

趣说宋朝十八帝 之 宋神宗:心比天高却抱憾而终的改革者

宋神宗

四、大动刀兵

2.“军改”见效

(5)军器精良了

宋朝建立之初(960),制作军器的“工署”有南、北作坊,有“弓弩院”,各州“皆有作院”,“皆役工徒而限其常课”。

南、北作院“岁造涂金脊铁甲等凡三万二千”,弓弩院“岁造角弝弓等凡千六百五十余万”,各州“岁造黄桦、黑漆弓弩等凡六百二十余万”。

南、北作坊及各州还“别造兵幕、甲袋、梭衫等什物,以备军行之用”。“京师所造,十日一进,谓之‘旬课’”,宋太祖“亲阅视,置五库以贮之”。

宋太祖还曾“令试床子弩于郊外,矢及七百步,又令别造步弩以试”。

其时“戎具精致犀利,近代未有”。

开宝三年(970)五月,兵部“令史”冯继升等“进火箭法”,“命试验”,“且赐衣物、束帛”。

对于军器的管理,也有明确规定:

开宝三年(970)五月,宋太祖下诏:“京都士庶之家,不得私蓄兵器;军士素能自备技击之器者,寄掌本军之司,俟出征,则陈牒以请;品官准法听得置随身器械。”

宋太宗淳化二年(991),“申明不得私蓄兵器之禁”。

宋神宗实施“熙宁变法”,主要目的是“富国强兵”,收复久已为辽国据有的燕云十六州、被西夏据有的西北边地,从即位为帝开始,就对军器制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对其管理机制进行了重大改革。

熙宁元年,宋神宗“始命入内副都知(宦官)张若水、西上閤门使李评料简弓弩而增修之”。

张若水“进所造神臂弓,实李宏所献”,所谓“神臂弓”,“盖弩类也。以檿为身,檀为弰,铁为□子枪头,铜为马面牙发,麻绳札丝为弦,弓之身三尺有二寸,弦长二尺有五寸,箭木羽长数寸,射三百四十余步,入榆木半笴。”

宋神宗“阅而善之”。“于是神臂始用,而他器弗及焉”。

二年,宋神宗“命河北州军凡戎器分三等以闻”,又下诏,“内库凡器甲,择其良若干条上”。

四年,下诏“诸路遣官诣州,分库藏甲兵器为三等如沿边三路,而川峡不与”。

五年,宋神宗用“匣”装了“斩马刀”给蔡挺看,蔡挺称“制作精而操击便”,宋神宗“乃命中人(宦官)领工造数万口赐边臣,镡(刀、剑之柄与刀、剑之身连接处的两旁突出部分)长尺余,刃三尺余,首为大环。”

宋朝斩马刀

当年,宋神宗还下诏给“权三司度支副使”沈起,命他“详定军器制度”。沈起“以为一己之见有限,宜令在京及三路主兵官、监官、工匠审度法度所宜,庶可传久”,宋神宗下诏“从之”,采纳了他的建议。

其时,宋神宗“欲利戎器,而患有司苟简”。

王安石之子、“太子中允、崇政殿说书”王雱上书说:“汉宣帝号中兴贤主,而史称技巧工匠,独精于元、成之时。是虽有司之事,而上系朝廷之政。

方今外御边患,内虞盗贼,而天下岁课弓弩、甲冑入充武库者以千万数,乃无一坚好精利,实可为备者。

臣尝观诸州作院,兵匠乏少,至拘市人以备役,所作之器,但形质而已。武库之吏,计其多寡之数而藏之,未尝责其实用,故所积虽多,大抵敝恶。

夫为政如此,而欲抗威决胜,外攘内修,未见其可也!

傥欲弛武备,示天下以无事,则金木、丝枲、筋胶、角羽之材,皆民力也,无故聚工以毁之,甚可惜也。莫若更制法度,敛数州之作,聚为一处,若今钱监之比,择知工事之臣使专其职;且募天下良工散为匠师,而朝廷内置工官以总制其事,察其精窳而赏罚之,则人人务胜,不加责而皆精矣。

闻今武库,太祖时弓尚有如新者,而近世所造往往不可用,此可见法禁之张弛矣。”

“大抵雱为此言,以迎逢上意,欲妄更旧制也”。

六年六月二十七,宋神宗对兵器制作体制做出重大改革,“置军器监,总内外军器之政”,“置判一人、同判一人,属有丞,有主簿,有管当公事”,“具所总摄,并依将作(监)”,“以吕惠卿、曾孝宽为判监”,“所置官属,令逐官奏举”。

军器制作“旧领于三司冑案,三司事丛,判案者又数易,至是始案唐令置监,而废冑案焉”。

前一天,宋神宗曾“语辅臣”,对辅政大臣说:“河北兵械,皆不可用。”

王安石说:“兵械非可以一朝一夕具,须预具之。”

宋神宗“乃议置监,设官提举”,“翌日,遂有是命”。

七月十二,宋神宗又下诏,设置“内弓箭南库”,“储御前所制军器”,“别差官提举”。

八月十九,“判军器监”吕惠卿向宋神宗上言:“乞拨三司胄案吏赴本监及东、西八作司,广备指挥兵级(广备指挥,军器监“东、西广备攻城作指挥”简称),本监与提举司、将作监等同统领。”

宋神宗“从之”,予以批准,且下诏,“广备指挥专隶军器监”。

十一月初七,宋神宗下诏,“军器监以殿前马军司所相度鞍辔样,计在京诸军马数造给”。

起初,“马军用大鞍,不便野战”。当天,宋神宗“以边样皮鞔小鞍,用本鞍长缰回旋转射,得尽驰骤之技,仍选边人习骑者隶诸军后”。“以骑兵据大鞍不便野战,始制小鞍,皮□木□,长于回旋,马射得以驰骤,且选边人习骑者分隶诸军。”

第二天,宋神宗又批示:“昨降鞍样,虑数多,计置未集。闻诸军亦有私鞍,大约及新样。若能自置,即给价钱。”

十二月十八,宋神宗下诏,指示“同管勾都水监丞程昉于沿河采车材三千两,下军器监定样,制造战车”。

宋神宗“修严武备,既采唐李靖三人队法,欲试行之,且以北边地平,可用车为营卫,因内出手诏,令三府讲求,而有是诏”。

二十三,军器监向宋神宗上言:“弓匠李文应、箭匠王成伎皆精巧。”

宋神宗下诏,任命二人为“三司守阙军将,以教工匠”。

此前,“军器领于三司,至是罢之,一总于监”。

在京城建立“军器监”的同时,宋神宗对各地的兵器制作机构也进行了改革,“凡产材州,置都作院”,当年,军器监上奏宋神宗,“以利器颁诸路作院为式。”

同时,宋神宗诏告天下,“凡知军器利害者,听诣(军器)监陈述”,“于是吏民献器械法式者甚众”。

宋朝神臂弓

其时,诚州(治今湖南靖州县渠阳镇)知州周士隆向宋神宗上书,“论广西、交址事,请为车以御象阵”。

枢密使文彦博不认同,“非之”。

王安石则以为,“自前代至本朝,南方数以象胜中国,士隆策宜可用”,进而“论自古车战法甚辨,请以车骑相当试,以观其孰利”。

宋神宗也认为,“北边地平,可用车为营”,于是下诏“试车法,令沿河采车材三千两,军器监定法式,造战车以进”。

七年正月,“判军器监”吕惠卿等向宋神宗进献“裁定中外所献枪刀样”。宋神宗下诏,“送殿前马步军司定夺”。

吕惠卿等又进献“编成弓式”。吕惠卿且上言:“其所上弓式及其他兵器制度,下殿前、马、步三司令定夺去取。而逐司不过取责军校文状以闻,非独持其旧说不肯更张,又其智虑未必能知作器之意。臣于朝廷已行之令,非敢言改,乞就一司同议。”

宋神宗“乃遣管军郝质赴监定夺”,皆曰“便”。

但其时“军器监制器不一,材用滋耗”。宋神宗下诏,“不以常制选官,驰往州县,根括牛皮角筋,能令数羡,次第加奖”。

此前,“在京及诸路造军器多杂恶,河北犹甚”,至此,“所制兵械皆精利”。

其后,宋神宗下诏,“赍新造军器付诸路作院为式,遣官分谕之”。

二月十二,宋神宗下诏,“军器监除依新样造兵车外,仍巧以牛皮为行毡,木制车上蔽尘之物,临时因民车使用”。

五月十三,宋神宗下诏,“入内供奉官(宦官)卫端之追两官,免勒停(追官勒停:追回官衔,勒令停职);弓弩院工匠俞宗等十人黥面,配京西牢城”。

此前,“端之被差看验弓弩,不堪修者折剥,乃以杂色弓三十五万余张赴折剥所,内角面十二万可修,计实费钱七千余贯,犯在疏决前”。

宋神宗说:“是可以弗惩乎?”“特黜之”。

“端之先以造弓弩弦省工减磨勘四年,至是坐枉费得罪”。

九月三十,宋神宗拿出“敌楼样”送军器监,“颁降修制”。

十一月初一,宋神宗批示:“累降指挥(命令),令军器监具可用战车制度奏闻,至今未见将上。宜令速详定进呈。”

当年,“始造箭曰狼牙,曰鸭觜,曰出尖四楞,曰一插刃凿子”,“凡四种推行之”。

宋朝羽箭

八年四月初二,宋神宗批示:“军器监初造军器,样制虽多,未应所用,朝廷间有需索,多无见在。可令计定河北三处合用名件,所阙少数制造;其无用者,毋得妄费财力。”

十月二十三,军器监向宋神宗上言:“造将下鞍辔五千副,乞下河东等路采买生曲材造鞍桥。”

宋神宗批示:“合材已自坚牢堪用,不须枉费财物,可罢采买。”

当年,宋神宗曾下诏:“河北拒马或多以竹为之,不足当敌。令军器监造三万具赴北京、澶定州”;“又令计河北所少兵器制造,其不急者毋得妄费材力”;“又诏民户马死,旧不以报官者并报,输皮筋以充用”。

而宋神宗又担心设置军器监“未有实效,而虚用材役”,又曾下诏给中书省、枢密院,令“核实其事,令条画以闻”。

军器监上奏,“置监以来,增造兵器若干,为工若干,视前器增而工省。”

宋神宗“复诘之,且令与御前工作所较工孰省,验器孰良”。

枢密副使王韶称:“如此,恐内外相倾成俗。且往年军器监检察内臣折剥弓弩,隙由此生。今令内臣较按军器监,又如曩日相倾无已。”

宋神宗说:“比累累说军器监事,若不较见事实,即中外便以为听小臣谮诉。今令得实行法,所以明曲直也。”

王安石说:“诚当如此。若每事分别曲直,明其信诞,使功罪不蔽,则天下之治久矣。”

王韶说:“军器监事不须比较。”

宋神宗说:“事不比较,无由见枉直。”

王安石说:“朝廷治事,唯欲直而已。”

其后,王安石最终“以辩口解帝之疑,而军器监获免欺冒之罪”。

十月,军器监“欲下河东等路采市曲木为鞍桥”,宋神宗认为“劳民费财,不许”。

其时“河东、陕西、广南帅臣邀功不已,请增给兵器”,宋神宗“各令给与之”。至此,“有乞以耕牛博买器甲者”。

十年四月十六,宋神宗根据“判军器监”范子奇的请求,下诏令“军器监置主簿及勾当公事官各一员,丞、主簿互差”。

十一月初九,军器监上言:“天下军器,今五路已编排完,其余诸路,欲令随州郡大小次第编排,以五千人至千人为额,从本监量定年限,于都作院修选,委监司或提举司官一员提举检点。”

宋神宗“从之”。

元丰元年八月十三,军器监上奏:“请将官兵皮甲以生白丝染红,代犛牛尾为沥水。”

宋神宗批示:“丝可惜,宜用他毛代之。”

当年冬,“鄜延路经略使吕惠卿乞给新样刀,军器监欲下江、浙、福建路制造”,宋神宗“不许,给以内南库短刃刀五万五千口”。

二年十月,宋神宗下诏给军器监,“出黑木风羽、红木风羽、白木四风羽弩箭总百三十万,赐开封府界、京东西将下各五万”。

当年亦有“御批”:“河东路见运物材于缘边造军器,显为迂费张皇,可令军器监速罢之。”

三年,吉州上奏:“奉诏市箭笴三十万,非土地所产,且民间不素蓄,乞豫给缗钱,期以一年和市(从民间购买)。”

宋神宗“从之”。

四年七月,“泾原路奏修渭州城毕,而防城战具寡少,乞给三弓八牛床子弩、一枪三剑箭,各欲依法式制造”。

宋神宗下诏,“图样给之”。

四年七月二十,“泾原路经略司”向宋神宗上言:“近准朝旨修渭州城,置炮台已毕,防城战具,止有大小合蝉床子等弩。(宋·曾公亮 丁度《武经总要》,“有三弓八牛床子弩,射及二百余步,用一枪三剑。箭最为利器,攻守皆可用。”)乞下军器监,给弩箭各三副,赴本路依样造,以备急用。”

军器监说:“每座重千余斤,难运致。乞图其样付本路作院。”

宋神宗“从之”,予以批准。

宋朝床子弩

五年六月十二,军器监上言:“相州都作院造防城箭二十三万,河北无竹笴,乞依定州用桦木笴。”

宋神宗“从之”。

七月,“鄜延路计议边事所”上奏,请求给予“缗钱百万、工匠千人、铁生熟五万斤、牛马皮万张造军器”,宋神宗下诏一并“给之”。

八月,宋真宗下诏,令延州知州沈括“以劈阵大斧五千选给西边诸将”。

十一月,陕西转运使李察上言:“本路都作院五,宜各委监司提举。”

宋神宗“从之”。

六年二月,宋神宗下诏:“熙河路守具有阙,给毡三千领、牛皮万张,运送之”。

八月,根据环庆路赵离的请求,“以神臂弓一千、箭十万给之”。不久,“赐兰会路药箭二十五万”。

六年八月二十八,宋神宗批示:“京都所造军器动以万计,虽广求制样,尚恐未殚众善,或不适用,徒费工力。

闻鄜延路经略使刘昌祚屡谙战斗,精于骑射,而留心兵仗。委走马承受霍丙、谕昌祚,令具所习用马步战器,并具系士卒御贼可用利械,入递进呈。”

九月十五,宋神宗“批付”刘昌祚:

“得所进器械具悉。

今于京师见作军仗,赐卿金线乌梢弓十、神臂弓二、将官甲马军甲偏挨甲各一、斧合竹马枪马军力步人刀各五、栾竹步人排刀各一、标二、透蝎尾马黄弩桩一,以备出入。

卿更省阅,具便否以闻。”

十月十九,“工部郎中”范子奇向宋神宗上言:“昨判军器监,创造床子大弓二张,强于神臂弓,独辕弩较之九牛弩尤为轻便,用人至少,射远而深,可以御敌。”

宋神宗下诏,令工部、军器监“管军官同比试以闻”。

十二月,宋神宗批示:“硕于器械工作程式极为究心,颇臻智巧”,“奉议郎、编修军器什物法制”蔡硕升任“军器少监”。

七年,陕西转运副使叶康直下言:“秦凤路军器见阙名物计四百三十余万,使一一为之,非十余年可就,乞自京给赐。”

宋神宗下诏,“量给之”,斟酌数量给付。

宋神宗“性俭约”,有关部门“造将官皮甲,欲以生丝染红,代牦牛尾为沥水,帝惜之,代以他毛。于一弓、一矢、一甲、一牌之用,无不尽心焉,弓曰阔闪促张弓,罢长弰旧法;矢曰减指箭;牌以栾竹穿皮为之,以易桐木牌;改素铁甲为编挨甲;其法精密,乃刘昌祚、尹抃、阎守勤等所定制度云。”

八年十月,宋神宗下诏,“内外所造军器,以见余物材工匠造之,兵匠、民工即罢遣之”。

“元丰之时,河北、河东路军器,每季终委逐路职司更互考察”。

宋朝皮甲


参考资料:《宋史·卷一百九十七·志第一百五十·兵十一·器甲之制》,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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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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