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男女离异再婚很普遍,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什么?

引言

根据马克思的说法,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一般表现形式,而法律的内容则取决于统治阶级。

换言之,法律条文背后所蕴含的法律精神、原则,均反映了统治阶级所推崇的观念和意识。

自秦朝始,我国古代的法律便着重表现为家族主义、阶级观念,流露出浓重的伦理色彩。

其中,在如何调节家庭关系这一方面,秦汉时代以“同父”原则为基本伦理规范,既承续了周代的“宗亲”原则,又展现了不同于以往的崭新面貌。

强调母系血缘的婚嫁现象,动摇父系社会根本

战国以后,传统的宗族组织解体,婚姻“合二姓之好”的意义逐渐泯灭,婚姻的缔结走向个体化,“家”也因此成为了国家的基本单位。而与“家”相对应的便是以“户”为登记形式的管理制度。

秦朝时期,男女结为夫妇之后,男方从原家庭的户籍中分离,建立新户籍。女方则从原先家庭的户籍中消除,重新登记到男方户籍中,注明婚姻关系。如双方需要解除婚姻关系,也需上报官府进行登记,以方便日后二人再婚登记。

在当时的社会,男、女离异、再婚是一件极为平常的事情。男方和女方均有资格向彼此提出离婚的申请,官府只负责登记户籍认定,不会有任何的干预行为。

秦朝户籍木牍照身帖及现代含义

因此,大量的男女再婚行为在秦汉时期层出不穷。

但这样一来,结果便是亲属关系的复杂化。一般说来,女子再嫁后,其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可以认母亲后夫为假父。

如果女子与后夫组建家庭之后也有了子女,那么,其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可以与其与后夫所生的子女视为兄弟姐妹。男子再婚亦同此理。

在这里,母系血缘或是母亲的婚姻关系,成为了衡量亲疏远近的直接标准。

汉代初期,不少皇室宗亲仍是从母姓。

如《汉书》记载,西汉皇室唯一的大长公主馆陶,便随其母窦漪房姓,被人称为“窦太主”。汉景帝长子刘荣,也随其母栗姬,名曰栗太子。汉代名将卫青也是因其同母异父的姊姊卫子夫的缘故,才得到天子的赏识,并冠以“卫”姓。

卫青

重视母系血缘本身并没有什么大问题,但放在当时的语境之中,就容易给人造成一种仍然生活在母系社会的错觉。

或者说,如果母系血缘如此受重视,那么又该如何突出父系血缘的优先性呢?

西周、春秋时期讲究“礼不下庶人”,对父系血缘、婚姻关系的推崇,只是表现在统治阶层和上层贵族。

而后,重视父系宗亲的秦朝只能借助法律手段,强制性地淡化底层社会对母系血缘的重视,以稳固以父系宗亲为核心建构起来的社会制度、观念。

以父为纲的法律原则,折射出时代变化

亲属称谓作为联结称呼者与被称呼者的语言符号,既是亲属关系的反映,也表明了划定亲属关系的观念意识。

一般来说,“父”、“兄”、“姊”、“弟”这类称谓,都属于核心称谓,只能用于称呼与自身关系最为密切的亲属。

因而,选择何种称谓称呼他人,其实也就表明了称呼者的意图。为了突出父系血缘、婚姻的优先权,秦律率先在亲属称谓上制定了具体的规定。

《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中的一条律文写道:“二十六年十二月戊寅以来,禁止称呼母亲的后夫为“假父”,不同父者,不能相认为兄、姊、弟。”

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二十六年已经一统天下。因而,此律令应当可视为秦统一之后颁行的全国法令,具有一定的权威。

简单来说,该律令明确了两点基本内容。

其一为不得称呼母亲的后夫为父亲。

其二为同母异父之人不能互相认作兄弟姐妹,只有同父的人,才能称呼彼此为兄弟。

不难看出,这一律令与当下的家庭伦理观念存在着不一致的地方。

尽管如此,我们也不能以当下的家庭伦理观念为参照标准,进而断定该秦律的落后性。

相反,正确的参照体系应当是当时的其他律令。与“假父”相对应的,便是“假母”。

《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中关于“假母”的规定写道:“殴兄、姊、假母,耐为隶臣妾。”

“假母”作为父亲的再娶之妻,如果子女殴打了“假母”,那么他所受到的惩罚与殴打兄长等同辈尊亲属的处罚一致。

由此看来,相较于父亲的子女,“假母”地位稍高于其子女。

岳麓书院藏秦简

此外,沿袭秦代的汉初律令也规定道:在父亲死之后,“假母”能够享有部分继承权。

不难看出,“假父”与“假母”的待遇并不一致,为的就是突出父系血缘、婚姻关系的优先性。

依傍父系血缘、婚姻关系的“假母”可以得到子女足够的尊重,但对于依靠母系血缘、婚姻关系的“假父”来说,他无法享受第一亲属称谓的待遇。

在秦律中,家庭权力的唯一根源是与父的血缘关系,只有基于父系家庭的血缘、生育等因素建构起来的权威,才为法律所认可。

汉代虽然还保有尊重母系血缘、婚姻的意识,但更多的也是在强调父系的血缘、婚姻关系。

据《汉书·元后传》记载,汉元帝的皇后王政君想要效仿田蚡之封,替自己同母异父的弟弟苟参谋求官位,遭到了汉元帝的拒绝。汉元帝直言,同母异父非正统,不能算作手足之亲。

汉元帝刘奭

但西汉初年,田蚡与汉景帝皇后同母异父,汉景帝皇后却借此名义为田蚡谋得了封地。可见,此时母系血缘、婚姻关系还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但到了汉元帝时期,在官方的意识形态中,“同母异父”之人俨然不再属于直系亲属的行列,因而汉元帝无法满足王政君的请求。

如果说,秦代注重在法律上强制要求人们遵循父系宗亲的思想观念,那么汉代则是道德建设与法律制度并举,侧重于潜移默化地强调父系宗亲的观念。

因而,相较于秦代酷爱施加外部压力的手段,汉代更主张“道德绑架”:在“同父”的基础上,衍生出了“同姓是一家”的伦理依据。

父兄同宗的家族观念,构建血缘共同体

汉高祖为彰显刘氏一脉的至尊地位,遵循“父兄同宗”的家族观念,在“天下同姓是一家”思想的影响下,将刘姓子弟分封为诸侯王,确立了以血缘关系封王的原则。

同时,为了防止异性功臣权势过于集中,汉高祖明确异性功臣只能被封为列侯,位次远远低于诸侯王。

由此一来,汉高祖便实现了以宗室子弟取代异姓功臣,利用血缘关系来掌控全国的目的。

汉高祖

实际上,“天下同姓是一家”的观念并不起源于汉高祖时期。早在西周时期,便实行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分封制。

《国语·晋语》中曾有记载,司空季子先是辨明了传说中黄帝的二十五子“同父”还是“同母”这一过程,明确了哪些人能够作为真正的“兄弟”,继而推导出了“同姓是一家”的结论。

换言之,只有在“同父”这一原则的主导下,“同姓”方能是一家。

只是后来,随着分封制被秦朝的郡县制所代替,依托于此的“同姓”也失去了政治基础。

秦始皇为了自己绝对皇权的统治,没有分封任何皇室子弟为王,因而避免了“国中国”的产生。

但由于秦王朝二世而亡,汉代初期的人们无一例外地都认为秦朝的灭亡,是源于没有血缘力量的保护。

目睹秦朝覆灭的汉高祖自然也会害怕汉朝会重蹈覆辙,因而便选择了折衷的道路:一方面继承秦朝的郡县制,另一方面又分封刘姓子弟为王,企图给汉朝加上一层血缘保卫。

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说,这一观念在很大程度上的确维系了汉王朝的稳定。

各诸侯王碍于“天下同姓是一家”的说辞,一般不敢轻易地造反。乃至于到了西汉末年,群雄都是借着刘氏的名义起兵讨伐王莽。

光武帝刘秀能再次复兴汉室,也有这一观念的加持。

汉光武帝刘秀

结语

秦朝一统天下之后,民间家庭结构建设时偏重母系血缘、婚姻关系的不下少数。

为此,秦汉王朝在法律制度、道德建设等各个方面做足了功夫,致力于将父系宗亲的观念有效地传递至民间。

对于现代社会而言,提倡父系宗亲的观念,显然会导致家庭内部在处理母系血缘、婚姻关系上不大公平、公正。更何况,不少现代女性早已冲破了家庭琐事的束缚,找到了发挥自己才能的地方,成为了家庭结构中主心骨一般的存在。

围绕着父系宗亲观念所建立起来的家庭结构,实质上是在拒绝承认女性在家庭建设中所发挥的价值。

换言之,若是履行了家庭责任的女性能够得到应有的认可和肯定,那么女性也能得到真正的尊重。

参考文献:

《岳麓书院藏秦简》

《史记》

《汉书》

《国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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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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