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监察百官之职,行同流合污之事,看秦御史如何加速二世而亡步伐

前言

《史记·秦始皇本纪》有云:“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力排众议采取丞相李斯的建议,废除西周以来实行的分封制,而确立郡县制来加强中央集权。

然而秦朝的统治范围不断扩大,官员分布在各个城池,光凭君主一个人的时间和精力,不可能面面俱到地监察百官的行径是否符合君主的命令、是否符合中央的要求,故监察制度应运而生。

“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秦朝统治者创设了从中央到地方一系列完整的监察制度,其中最为重要的莫过于御史大夫一职。与后世大多数朝代不同,秦朝的御史大夫官职极高,位列三公之一,与丞相、太尉并驾齐驱,辅佐君主。

  1. 前世今生

以御史大夫为核心较为完善的监察制度始于秦朝,但监察并非始于秦朝。随着国家治理形式的变化发展,监察制度也会有所改变。

据考古实证可知,早在甲骨文、金文之中便发现“御史”二字,但其相关释义难以得到材料佐证。在可以考证的资料中,周朝最早出现了史官这个职称,其主要的职责包括监察、纪要、财会、礼仪等各方面内容。在诸多史官的分类当中,御史的地位比较低,主要负责辅佐君主和执掌赞书。

虽然周朝覆灭了,但是御史这个职位并没有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春秋战国时期,御史仍然活跃在历史的舞台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据《史记》记载可知,在这一阶段,御史的主要职责仍然是负责记录君主的日常生活,当作君主的秘书而存在;也有部分时期兼任史官的角色,记录国家历史发展;还有部分监察职责,不过监察范围和监察权力不是很突出。

根据《商君书·境内篇》的记载可知,早在战国时期,便有“国正监”、“王御史”之类专门的职位担任监察的职责,与领兵的将领一起观察攻城的情况,评定士卒的优劣。这不仅是对士卒的战功进行评定的需要,还是对各级将士职责执行情况监察的需要。

在著名军事家商鞅的变法时期,秦国建立了县乡制、军功爵制以及采取了一系列相关的法令和措施,其中便包括了包括监察制度,大大加强了秦国的综合国力,为后来秦国打败其他国家,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

秦王扫六合,建立了大一统国家,出于巩固政权稳定,维持统治秩序安稳的需要,监察中央和地方官员对于君主命令服从的需要越来越急迫,故始皇帝从中央到地方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监察制度,适应国家稳定发展的需要。

“御史大夫,秦官……” 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可知,御史大夫不仅是秦朝首创的监察体系中的最高官职,而且在秦朝的官位排序上只是稍微低于丞相,属于副丞相,地位十分显赫。

秦朝统一之前,就有御史一职担任监察的职责;统一之后,在原本的“御史”后又加上了“大夫”二字,可见其地位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作为最高的监察官,御史大夫掌管着庞大的监察机构,下面还设立了两个副手,负责受理其他官员奏请的有关事务,还有一些举报弹劾官员违法犯罪等事项也归他们处理。一般而言,他们的职责是在国家档案馆管理图书档案,既负责监督各郡刺史的执行情况,又负责管辖其下属职位侍御史的工作情况。

根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可知,秦朝统一全国之后,将其所占领的土地划分为三十六个郡,并分别安排郡守、郡尉以及郡监三种担任不同职责的官员掌管处理郡中发生的有关事务。其中,郡监在整个御史系统中的职称为“监御史”,其主要职责是监察本郡官员对于中央命令的执行情况。

除此之外,里耶秦简还专门记载了“监府”一词,意为郡监的专门的办事场所,据此可以推测,秦朝时期监察和行政两种职责可能已经分离。除此之外,据史料可知,郡级官员对县级官员也有监察职责,其专门负责监察的官员称之为“都吏”。

秦朝官吏的选拔方式主要有商鞅变法时期的军功爵制、在职官员推荐、自己学习法律应聘为官等多种形式。其中对于监察官员的选拔并没有十分明确的选拔标准,按其职责和官名推断,大概是精通史学的人才,由皇帝直接指定或任命。

  1. 具体职责

秦朝监察制度的最高监察官御史大夫除了最基本的监察职能之外,还在国家政务活动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著名史学家司马迁所作《史记》中可以看到诸多关于御史大夫在秦朝政务活动中活跃的身影。

如秦朝最高统治者命令群臣参与讨论帝号的确立,其中便包括了御史大夫;在胡亥在位时期,御史大夫还参与讨论在石头上雕刻歌功颂德的相关事务。除此之外,在考古活动中发现的石碑上面的文字,也有秦朝御史大夫参与政务活动的相关记载。

御史大夫深受皇帝信任,与皇帝关系十分亲近,相当于皇帝的重要秘书。虽然丞相的地位略高于御史大夫,但是每次皇帝颁布诏令,都是先交由御史大夫,再由御史大夫转达给丞相。这也算是皇权对相权的限制措施之一,是进一步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的具体表现。

秦朝的御史大夫还负责掌管全国的图集律令,《史记》中关于萧何在秦朝当御史大夫时候学习诸多图书和律令的记载可以佐证。

监察自然是御史大夫的职能之一,除了监察百姓和官员的日常生活之外,御史大夫还可以对发现的敌对分子采取震慑压制活动。凡是违反秦朝统治者的活动,御史大夫都有权将之检举揭发、绳之以法,这与御史大夫直接听命于皇帝,授权于皇帝有关。

御史大夫监察官员的主要方式就是向皇帝上书案文对涉事官员进行弹劾,再由皇帝派有关官员查证是否属实,查明之后依法予以惩处。

甚至由《岳麓秦简》的相关律文的记载可知,御史大夫还享有罢免犯罪的低职官员的职位的权力。

在地方监察制度上,郡中的监察官,即郡监,还对郡中已经判决的案件有发回重审的权力。对于触犯法律的官员,有调查权和弹劾权。罢免二千石的官员,收缴其官印时也必须要有郡监参与活动。

睡虎地出土的云梦秦简记载了南郡的郡守腾曾经命令乘传客(即御史系统中的一种职称)遵循之前发布的公告,弹劾不遵守命令的人。

据岳麓秦简中记载的有关律令可知,都吏(即御史系统中的一种职称)的主要职责是举报弹劾地方上不服从中央和君主颁布的法令的官员,以及对地方有争议的案件或者疑难案件进行审判或者复核。

由都吏的具体职责推测可知,他们大多数都是从郡的掌权官员亲近信任并且十分熟悉秦朝法律的人中选任。

而承担对县级官府有关官员的监察职责的官员是令史,其主要职责是监察官啬夫(即县属各部门的官员)使用官家财产的明细和收支是否符合中央管理的需要,是否真正为民所用。

岳麓秦简《关市律》中明文规定,县级官员从事买卖活动,必须要在令史的监督之下进行。里耶秦简中也记载了一个故事,县级官员举报有功,受长官奖赏三百五十钱。令史在记录的简文之中将时间、地点、事件起因、经过、结果、出款人、收款人、监督者等相关内容详细记载了下来,以备上级官员审核考察,从此可看出秦朝监察职能的严谨细致。


总而言之,秦朝统一全国之后,国家领土不断扩张,官员数量不断增长,行政管理事物不断复杂,政权控制不断强化,监察成为国家治理活动中的必不可少手段之一。

为了巩固政权的稳定,维护国家统治的需要,秦朝开创了以御史大夫为核心的从中央到地方的比较完备的监察体系。尽管我们对秦朝监察制度的认识十分有限,但通过查阅和梳理文献资料和考古资料,也能够大致描绘出其运行的基本情况。
三、历史局限
秦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君主制政体的朝代,在继承商鞅变法的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初步开创出一套以御史大夫为核心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体系,不仅极大丰富了秦朝监察制度的内涵,也对后世监察制度的构建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首先,监察制度的建设活动在秦朝极受重视。秦朝首创“御史大夫”这一职位,并且将御史大夫的地位置于空前绝后的高度,都说明了秦朝统治者深刻认识到了监察制度在国家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受秦朝影响,也由于迎合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之后的历朝历代大都将监察制度的建设作为国家制度规划中的重要任务之一。

其次,监察制度方向明确,加强中央集权。由史料和考古材料可知,秦朝监察制度主要是为了适应加强中央集权和加强君主权力的需要而建立的。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国家政权的平稳,政务活动的相关执行官员必须保持廉洁奉公的态度,吏治清明,百姓才能拥有幸福平稳的生活。

为了保证监察活动的廉洁性和实效性,秦朝已经有初步分离行政和监察的措施,这是非常重大的制度设计创新,对后面的朝代同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再次,监察条令明确、内容细致。从《史记》和考古出土的其他材料来看,秦朝对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员的监察条令都十分严格,其具体内容基本上包括了官员行使权力的一切方式和相关事务。秦朝虽然创设了以御史大夫为核心的从中央到地方的比较完备的监察制度,但却仍然没有避免二世而亡的命运。

在史书上留下辉煌一笔的秦王朝,实际上仅仅存在了十五年,这也为后面的历朝历代起到了警醒作用,甚至对于今天而言,仍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监察制度为视点,秦朝崇尚严刑重罚的法家思想,处于御史系统组成结构中的官员们也必定如此。责任越大,权力越大;权力越大,滥用权力者越多。越是严格贯彻监察制度,越是有更多的百姓或者官员因为捕风捉影或者莫须有的罪名被冠上违法犯罪之名。而社会矛盾也会因此愈发严重,国家统治秩序也会因此受到威胁。

特别是秦二世即位之后,轻信奸臣妄言,无视平民百姓的诉求;残害忠良将士,关押惩治实情禀告的官员。彼时御史大夫也未尽到监察的职责,而是与奸臣同流合污、沆瀣一气,盲目歌功颂德。

如此,再完备细致的监察制度也不能发挥维护国家政权稳定的作用,甚至会起到加速政权灭亡的反作用。

结语

秦朝以御史大夫为核心的监察制度,可以进一步加强皇帝的权力,削弱丞相的权力;可以进一步加强皇帝和地方官员的联系,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巩固中央集权;还可以进一步加强皇帝对于百姓生活状况的了解,从而缓解阶级矛盾,巩固国家政权稳定。

但是如果实行不恰当,不仅不能维持国家长治久安,还会加速国家灭亡的步伐。监察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直接影响了国家机构中其他部分发挥作用的效率,如果监察机构带头滥用职权,无视民众诉求,蒙蔽君主,那国家机构也岌岌可危,国家政权也濒临灭绝。

秦朝的监察制度不仅为后世制定监察制度提供了有效借鉴,还为后世对于监察机构权力的限制和监督起到了警醒作用。

参考文献

《史记》

《汉书》

《里耶秦简》

《睡虎地云梦秦简》

《商君书·境内篇》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5-23

标签:御史   史记   御史大夫   同流合污   秦朝   百官   君主   步伐   职责   官员   皇帝   制度   国家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