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五代时期,竟然可以用草交税,那么它是怎样计算的呢

就我国目前的经济税收状况来说,税收显然是国家、政府公共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特征,税收对于一国的财政十分之重要。历史上,在国家产生的同时,也就出现了保证国家实现其职能的财政制度。而税草对于唐五代的财政税收制度具有一定的贡献。

一、税草的制度渊源

税收既是政治的范畴,同时也是经济的范畴,税收制度的变迁可以深刻反映出政治和经济的发展脉络。在史书当中,我们常见的草税并不见于赋役令之中,所以它应该是地租的附加税。就唐五代的税草制度来说。

征收税草这一制度有可能是始于唐太宗时期的,或者说至迟是出现在唐代贞观时期。“闲”为皇家御马的饲养机构,太宗时两都五百里内则征收税草以供给闲厩之马,而远离京师闲厩的偏远地区的马匹则划拨土地种植牧草以自给自足。

我们说唐代征收税草始于唐太宗一朝应该是没有多大问题的,但是若说我国的税草制度最早始于唐朝,那就不正确了。

在我国古代社会当中,税草的征收最早可以追溯到秦、汉时期,汉初,萧何说:“收蒿以为兽食”。“蒿”意即供牛和马食用的一种草,作为税收的一种可以“供国用”。但农民在谷租之外又得缴纳刍蒿之税,这使得农民负担加重,最终会导致农民放弃农业,转而追求商业或者成为盗贼。

秦代是按田亩的数量多少来征收刍蒿之税的。一顷田征收刍三石,蒿二石,而“石”应是当时征收刍蒿的计量单位。

二、税草的征收范围

税草征收的一个重要用途是为“给诸闲”,但各地的税草并不全然皆为“给诸闲”之用的,充诸闲的税草是有地区之限制的。

在敦煌文书中有关税草的记载多出现在西州、沙州、高昌等地,因此,理清这些地点对于本文的分析也有所裨益。西州、沙州、高昌这些地方在当时都属于陇右道。自唐之初,得突厥马和隋马后便迁徙于此,同时监牧制度便由此而始。唐政府之所以在此设置监牧,主要是由于陇右道地广人稀,水草丰美使然。另外陇右道地处内陆且是重要的军事重地,只能依赖于陆运,所以邮驿制度较为发达,多驿站,马匹数量较为庞大。

在唐五代时,陇右道地区邮驿众多,蓄马量大与其地广人稀,水草丰美以及中央政府政策的制定不无关系。

唐代两都五百里之内诸州税草是为了供闲厩之马支用,而两都五百里之外的诸州县则配给驿田,两都五百里之外诸州县征收的税草正如其地方之税,纳于其各地方州县,这样就可以保证各州县军事邮驿运输的草料支用。由此可知,虽然唐五代关于税草的史料不多,但是也不能因此而忽略它在财政中的重要作用。

三、税草的征收标准

(一)税草的计量单位

在唐五代,据史料记载,税草的计量单位分别有“围”“束”和“分”。

在唐代,中国版图十分辽阔,与此相适应,唐统治者在全国范围之内建立起完善的交通体系及馆驿制度。而马匹在馆驿制度中则占重要地位。上件文书则说明武则天时期某驿站给予马、驴的饲料标准。即根据马、驴所行走的日程和天数多少以及路程远近所配备的饲料量的标准。“长行马”则是对西北地区用于交通的马匹的称呼,亦被称做“驿马”或“传马”。

此件文书对长行马、长行驴所配给草量用的计量单位为“束”。长行马、驴的饲料除了草之外还有粟,税草保证了唐代馆驿制度的正常运行。除了“围”和“束”之外,税草的计量单位还有“分”。

“十分则为一束”,“分”可能是西北偏远农村地区将草类植物扎成一小把的意思,十个小把也就相当于一束。而束作为量词时,则是指用于捆在一起的东西。例如,“束修”即指捆扎在一起的十条蜡肉,它是古代师生第一次见面的时候,表示敬重而赠送的礼物,并早在孔子时期就已有。

(二)税草的征收方式

草税是唐代一项十分重要的税收。草税的征收贯穿整个唐代。唐建国之初,施行的是租庸调制,税草此时为地税的附加税,据亩征收。建中年间,租庸调制被两税法所取代,此时,税草则成为两税的附加税。税草仍附加于地税,据田亩多少分夏、秋两次征收。

唐代对税草的征收并不是可以随意征收的,而是有额定的数量规定。“所司素有恒规,计料税草”成为唐政府征收税草的一个重要原则。唐前期的计税原则是“量入为出”税收没有定额的数量。而唐后期,随着两税法的实行,“量出为入”成为两税法的重要计税原则。体现在税草的征收之上,则是“计料税草”。

所谓“量出为入”即是先计算国家所需要的各项经费的总数。然后再规定出相应的征收数量来满足国家经费支出的要求,用之在“计料税草”上,则是指国家先计算出所需要的税草总额,然后再摊派至各地。

唐建立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强化封建专制统治,在中央继续实行隋代的三省六部制。在地方则实行州县两级制。县之下有乡、里,乡、里是唐代最基层的政权组织,而税草的征收则是以“乡”为单位。

(三)税草的征收人

据史料记载唐五代纳税柴、官布等具体的税收时都是以个人为单位,由具体的“某头”负责。史料中虽然没见到负责征收税草的“草头”,但却可以明确地看到征收官布的“布头”和征收税柴的“枝头”或“白剌头”。

(四)税草的征收种类

关于税草在征收时的种类,前面所分析史料中记载:“闲厩马,两都皆五百里内供其刍蒿”。从中可知,税草征收的即是“刍蒿”。

(五)税草的折输

折输制亦可称为折纳制,在唐代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综观唐代经济史的研究来看,对于折输制进行的专题研究并不是很多,只是散见于各种有关唐代的赋役和财政总览性著作的某些章节之中而已。

对于赋税的折输,这一制度并不是首创于唐代。岭南税米应该也是一种赋税的折输,岭南地区气候湿润,适应水稻的生长,因此岭南地区多产稻米,这是唐中央政府对于南方边远地区税收的变通之法。

可以看出在当时折输对于唐政府来说已经成为了一种可以具体实施的税收政策。唐太宗贞观期间亦有折输地税的记载。折输这一制度在前代已有在唐代也有继续推行,前代只是在部分地区地施行,但是到唐玄宗开元年间才开始真正的在全国推行折输制度。

折输制作为唐代赋税征收的一种重要的变通形式。在唐代的赋税制度下,折输制则增加了赋税的灵活性。可知国家的税收制度为适应国家财政的需要而进行不断得调整和完善,从而增加了国家财政制度的灵活性。

但是折输制亦有其弊端,折输制如任何制度一样,其从建制到逐步完善需要一个过程,但是查看唐代时期的重要典籍,却没有关于折输制度的具体而完备的记录。唐前期的国家诏令之中只提及岭南税米的折输。而在唐玄宗时期才有针对全国的折输定制。

可见,由于各地的物产不同,岭南地区是米,安南地区是丝,益州地区是罗、绢等而江南地区则是布。因为各地的赋税实物也有所不同。因此折输制的推行唐政府并没有统一的计划。其最初的产生也可能是因为原有的赋税在征收的过程中遇到了困难,无法推行。所以才找到了一个折输的变通方法。

但即使在后期推行到全国,唐政府也没有对各个地区做出具体折输的定类和定量。因此,折输这一制度在地方的实行也没有量化的规则来依循。带来了具体实施上的困难。面对这种折输的弊端,唐政府也曾对其进行过改革。这次改革将折输由诸州的统一规定回到了各州的单独的规定。

折输制产生是由于各地土特产的不同,为了保证唐政府财政税收的稳定所采取的各种物品之间的相互折输变通。并且能够保证将各地的特色和优质的物品输入京都,以供皇室和贵族,满足其奢侈性消费的需求。折输制的灵活变通,在很多的唐代财政和赋役专著中都有提及到,并对其都有很高的评价。认为折输制保证了唐代税收体系的完整和实行。这充分体现了唐政府制定政策时因地制宜,与时俱进的思想。但由于折输制实施期间全国并无具体的量化的折输制度确定下来,而对于折输的实施,唐政府也没有设置具体的专门机构来管理折输。

在折输制成为定制之后,不具有灵活性,因为其折输并不是根据受折物的变化而变化。唐政府对于整个折输的具体规定也并不是每年都有变化,而是成为定制后就会一直推行下去,没有做到与时俱进。

那么,当遇到特殊情况之时,按原有制度的折纳率来征收赋税必然对人民带来更为沉重的负担。据此带来的问题就会有很多。折输的具体情况由各州县政府所定,所以免不了受到政府的剥削。由各地州县的长官负责折输制在当地的实行,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不会遇到官员趁机中饱私囊,加重人民负担。

折输制作为唐代赋税制度的重要补充,不可否认对唐政府的财政税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正如唐政府在西北地区的税草折输制亦对唐代财政税收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相对地减轻了当地人民的税收负担,保证了财政税收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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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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