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时期,政府如何通过惠农政策,间接减免农民赋税?

南宋时期,政府的一些惠农政策虽然没有直接减免农民赋税,但起到了减低农民赋税负担的作用,客观上达到了赋税减免政策的实际效果,可以被看作间接减免赋税的政策。

经界均税

经界法是南宋推行的一套查核田亩、整理地籍、平均税赋的均税措施。南宋时期,豪强上户隐匿田地、逃避赋税的现象普遍,绍兴年间,李椿年在主持经界法时就指出,“豪猾户自陈税籍不实”。

李椿年实施经界法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解决豪强逃税、税赋不均这一社会顽疾。实行经界法之后,大量被隐匿的田地得以检出,这些被上户隐匿的土地所产生的田赋不再被广大中、下户摊派。

承担租税的田地亩数增多,每亩田地所分摊的田赋数额随之下降,这对于促进赋税负担阶层的均衡化、减轻中、下层农民的赋税负担有重要作用。

朱熹任漳州知州时,曾亲身经历漳州的经界运动,他对经界法的均税效果给予了高度评价。

可见,经界法虽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赋税减免政策,但对于在农民中占绝大多数的中、下户而言,经界法的实行确实减轻了他们的赋税负担。从客观影响上来看,该政策也确实产生了减免农民赋税的实际效果。

垦田不增田赋

赋税减免政策中,直接减免的方式都是通过减少农民纳税数额来降低农民负担。除赋税数额外,税率对衡量农民赋税负担的轻重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在赋税总额一定的情况下,如果农民耕田面积增加,税率随之下降,实际上也起到了赋税减免的效果。

绍兴七年(1137),扬州知州晁公武建议朝廷效仿吴越时期垦田不加田赋的政策,“望诏两淮更不增赋,庶民知劝”,并得到了朝廷的同意。

乾道七年(1171),宋孝宗为了鼓励百姓到两淮地区垦荒,下诏该地区“今后民户垦辟田亩,止令送纳旧税,不得创有增添”宋孝宗虽然没有直接减免赋税,但下令农民开垦荒地后,不再增加税额。

随着垦田面积增加,农民粮食产量必然上升,而税额却保持不变,实际上也相当于降低了田赋的税率,减轻了农民的赋税负担。

赋税代输

赋税代输即赋税由他方代为输纳。赋税代输虽然没有直接减免农民的赋税,但在该政策之下,农民不再是赋税的实际承担者,其赋税实际上也得到了减免。

南宋时期,朝廷曾主动下令代输农民的赋税。嘉定四年(1211),因关外四州发生旱灾,朝廷下令“以吴曦没官田租代输关外四州旱伤秋税”,政府用官田田租来替代关外四州农民输纳赋税。

朝廷直接下令实行赋税代输的情况相对较少,更多情况下,是地方官府在该地财政相对充足之时,上奏朝廷,请求代本地区的农民输纳赋税。

临安府作为京畿地区,财力富足,百姓待遇优厚。潜皋墅在主政临安期间,临安府主动承担了本地区农民的部分赋税。

咸淳年间,临安府知府潜皋墅下令代输临安地区的夏秋二税,“一升以上至一斗以下秋苗米,本州代输宽民力,通计八千八百一石有奇”,“更代输咸淳七年本州夏税畸零钱共该十八界,四十六万七千六百四贯”。

除正税外,部分附加税也被代输,“与本州代输一尺以上绢畸零税色,计一十四万六千五百七十一匹有奇”气赋税代输政策使临安地区的民力得到了很大的缓解。除正税外,官府也会代农民输纳逋欠。

显然,赋税代输政策虽然没有直接免除农民的赋税,但赋税由政府承担而不由农民交纳,百姓赋税仍存,赋税的承担主体却已经发生变化,农民赋税实际上得到了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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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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