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穿越到1000多年前的唐朝,看看你是不是一名合格的文明养犬人

《三字经》说:“马牛羊,鸡犬豕。此六畜,人所饲。”狗狗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之一,在几千年前就被人类驯化而入家畜之列。宠物狗这个名词可不是现在才有的,在我国繁盛的唐朝,狗狗就已经作为宠物狗来养了。唐朝关于养狗做出了很细致的规定,如果穿越到唐朝,在唐律规定下,你还能成为一名合格的“铲屎官”吗?

唐朝宫乐图(桌下有一宠物犬)


在唐朝专有建立“五坊”。即雕坊、鹘坊、鹞坊、鹰坊、狗坊,是唐代设立专门为皇帝饲养鹰犬的机构。

《簪花仕女图》


著名的《簪花仕女图》描绘了两位宫廷贵妇逗狗的画面,这狗就是拂菻犬。关于“拂菻犬”, 陈寅恪老先生的《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中提到: 《太真外传》有康国猧子之记载,即今外人所谓“北京狗”,吾国人则呼之为“哈吧狗”。所以, 这“拂菻犬”,经过数百年在国内的杂交演化,就是今天的京巴犬。

《簪花仕女图》局部


杜甫在《草堂》中写出:“旧犬喜我归,低徊入衣裾。”可以看出在唐朝养狗规模还是蛮大的,上至皇族下至百姓世家,养狗当宠物犬的风气非常盛行。

《唐律疏议》


狗狗和人共同生活,就会出现人和狗之间的矛盾。对于这些矛盾,唐朝专门出了法律来规范,而且这些法律对后世影响深远。


《唐律疏议》成书于唐高宗时期,是由长孙无忌等人在贞观律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其中对养犬管理作出了相关规定:


一、“狂犬不杀者,笞四十。”——狂犬必须宰杀,否则犬主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噬犬有抵蹋啮人,而标帜羁绊不如法…笞四十。”——对凶恶之犬要采取防范措施,否则犬主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若故放令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犬主要对犬杀伤人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其中,犬自行咬伤人的,犬主要以过失伤人论处;犬主故意放脱犬去伤人的,则会被以斗杀伤罪减一等来量刑。


四、“诸犬自杀伤他人畜产者,犬主偿其减价。”——犬主要对犬自行伤害他人牲畜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故放令杀伤他人畜产者,各以故杀伤论。”——故意放犬伤害他人牲畜的,犬主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其量刑的幅度与故意杀伤他人牲畜相同。


这都是对狗咬人这一情况做出的规定,但是有些情形下也有豁免权。


据史书记载,若有人故意逗狗而导致被咬伤,那么法律判处狗无责任。又例如,若狗狗在与兽医进行接触时,治病过程,兽医被狗所伤,也得到法律赦免权,可以不用赔偿。


唐朝律法对狗的规定上不单单是保护人,对狗的饲养也有明确规定,为了避免人们在饲养过程中出现虐待、遗弃、饲养不当的问题。也表明唐朝对狗的尊重和对人的约束。




现在我们处在一个更加高度文明的社会,养犬的基数也更加庞大,关于养犬规定的条款也更加细致和科学了。


古人已经意识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重要性,我们现代人更当遵守养犬相关的法律条款,建设和谐的社区环境。


涉犬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三部,北京文明养犬人融媒体平台为大家汇总过,这些养犬的规定大家可要定期回顾,牢记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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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4

标签:唐朝   唐律   仕女图   畜产   咬伤   狂犬   牲畜   过失   刑事责任   法律   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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