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化的“年终奖”不能以实物替代

上海MA销售公司于2020年1月招聘了一名市场总监老刘。双方约定,其年薪由底薪+考核绩效组成。其中,考核绩效是指年终考核对应发放的“年终奖”。老刘的每月底薪为2万元,年度考核绩效奖金目标为40万元。公司在年初通过《绩效薪酬责任书》与老刘约定了年度考核目标和年末考核打分办法,并约定公司将按考核打分的结果对应的比例系数乘以绩效奖金目标数额,结算实际支付的薪酬。在2020年末的考核中,老刘完成了考核目标,获得了100分。按《绩效薪酬责任书》计算,老刘应当获得年终考核奖金40万元。公司却在年底又发布了一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年终奖发放细则》。该细则中规定,本年度公司将购置奥迪豪华轿车,作为各部门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年终奖进行发放,不再发放奖金。根据市场价格,这款豪华轿车的价值虽然与人民币40万元相当,但老刘觉得不合理。年终岁末,不少用人单位都会以“年终奖”的形式作为一种激励方式,薪酬化的年终奖是否可以用实物来代替?笔者借着本文来为广大读者朋友们分析其中的法律规定。

一、薪酬化的年终奖属于广义“工资”的范畴。

在国家统计总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明确:“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三)奖金……”在该规定中,还对奖金做了列举行的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同时,我们在《国家统计局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也规定了奖金的范围: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业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若“年终奖”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在年末进行的考核性“奖金”,则其在性质上属于“工资总额”,是劳动者约定薪酬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薪酬化的年终奖不能以实物替代。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五条也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从本市的规定来看,《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该办法第三条同时强调:“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在本文前述案例中,公司以轿车实物代替年终奖发放的方式是不可取的。严格来说,已经违反了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公司提出应当支付现金年终奖的要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文 张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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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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