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小朋友有小矛盾,大人掺和后将自己送进牢房值当吗?

受害者家庭视频截图

#南京警方通报男子上门掌掴男童#

鲁某现年33岁,南京本地人是市某医院社会聘用制人员。他有个五岁的儿子,在11月8日幼儿园操场上玩耍时与本班另外一名男童争抢玩具。由于小朋友还没有足够的认知能力,造成鲁某的儿子被对方戳破头皮。

小朋友在幼儿园玩耍,有个磕碰很难免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特别是小男孩天性就活泼好动,再加上年龄小,不懂得轻重,只要老师稍微一部留神,出现一点皮外伤也是很难免了,作为“凶手”另外一名小男孩家长知道这个事情后,立即去幼儿园向鲁某爱人道歉了。

可是鲁某回家后看到自己儿子“伤情”,当晚带着自己的儿子到对方家理论。上门讨说法。

得知对方的来历后,“凶手”家人把两个孩子坐在一起,鲁某对“凶手”进行说教,这本来也是人之常情的事情。

可是说着说着,鲁某一巴掌打在这个5岁男童的嘴巴上,立马将男童打翻在地。并且破口大骂地指责男童:你以后还敢不敢打人了,被吓傻的男童爬起来说:不打了。

男童的爷爷祖某(64岁,南京本市人)上前阻拦,没想到恼羞成怒的熊某连老人也不放过,欲对老人家动手,老人家拿塑料椅子自卫,没想到也被熊某推到在地。

见此情景,掌掴的男童家人立马选择报警,后经鉴定被掌掴男童(左)外耳挫伤,面部挫伤,男童爷爷祖某右侧腓骨上段多处骨折,断端对位尚可,也就是祖老爷子“右侧腓骨上段骨折”。

11月9日,南京玄武警方在线发布警情通报。


警方通报

目前,行凶者鲁某因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男童所在幼儿园也被南京当地教育部门停业整顿。

现在关键的就是男童爷爷祖某的伤情鉴定,按现有医疗诊治鉴定出来的是腓骨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二级标准:
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
b)四肢重要神经损伤。
c)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d)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e)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
f)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
g)骨骺分离。
h)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
i)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一趾缺失。
j)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

显然腓骨骨折算轻伤二级的。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修订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2017年4月1日实施。量刑标准: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也就是说鲁某将会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作为代价,同时如坊间所传的那样:如果鲁某是医院公务人员,那么熊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话是很有可能会被开除公职的,如果说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以后,而且最终法院也判定熊某故意伤害罪无疑了,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身为公务员只要是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医院就应该予以开除公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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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2

标签:趾骨   腓骨   幼儿园   伤害罪   牢房   轻伤   男童   有期徒刑   南京   关节   小朋友   鉴定   大人   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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