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住户反对加装电梯 襄阳法院这样判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工程,但在现实生活中,高层住户与低层住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成为阻碍电梯加装的重要因素。近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阻碍电梯加装的诉讼案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在建电梯现场

陈某、卢某等9名原告与被告焦女士都是襄阳市樊城区某小区同一栋楼同一单元的业主,该单元共有6层楼12户,焦女士是一楼业主。因小区中老年住户较多,为改善大家的出行及居住条件,方便生活,经该单元四分之三以上业主签名同意、公示规划设计与施工方案、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通过了给旧楼加装电梯的申请。

就在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时,焦女士却以加装电梯会对她家采光、出行造成不利影响为由,多次阻扰施工。当地社区、派出所调解无果,加装电梯工程被迫暂停。陈某、卢某等9位邻居一起将焦女士诉至法院。该案原告代理人,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沛龙:

“已经开工了,她一直挡着不让施工,卡到这儿了。起诉之前邻居有过提前的沟通,说想要补偿一些费用,或者是看她有没有什么诉求?但是一楼没有同意,就是不接受补偿。一楼住户说你们去打官司啊,胜诉了,我认。业主们的想法都是说法院来判嘛,按照法院的判决执行。”

今年5月7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案属于邻里之间权益的冲突,根据社会效益最大化原则、两权相利取其重原则,焦女士应对这项民生工程有合理的容忍义务,不得妨碍正常的安装电梯工程。焦女士认为加装电梯后对她家房屋产生负面影响,可与受益各方进行协商处理或者另循法律途径以维护自身权益。

宣判后,焦女士表示不服,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襄阳中院民二庭法官王杰锋、江涛、王进组成合议庭。法官实地走访,了解到这个单元的住户以老年人居多,年纪最大的老人已近九旬,加装电梯以后,对提高住户的生活质量,改善出行需求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江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加装电梯后,确实会对一楼住户采光、通风、出行有影响,但还是要有一些相邻关系的容忍度,少数利益合理地让位于多数利益。法院的一、二审判决书中释明了这个合理的容忍度。”

8月底,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焦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江涛:

“像这种类型的案子,确实矛盾不好解决。我们合议庭在研究的时候,审判长的意见就是以这个案子作为典型案例,以后再遇到这种情况就以这个生效判决为指导,做出相应的判决,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要求,同案同判。”

湖北台记者李丹琼,通讯员蔡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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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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