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究仁政的宋代,为何会采用侮辱罪犯人格的刺配?

山东省作家协会会员 张丁材

讲究仁政的宋代,为何会采用侮辱罪犯人格的刺配?

答: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刺配的意思。

刺配,汉语词汇,指古代在犯人脸部刺字并发配边远地方。语出《宋史·刑法志三》:"刺配之法二百余条,其间情理轻者,亦可复古徒流移乡之法,俟其再犯,然后决刺充军。"

宋代刺配之风盛行,手段也更残酷。《宋代刑法考》云:"宋人承五代为刺配之法,既仗其背,又配其人,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者。"

古典名著《水浒传》中有这样一段故事,80万禁军教头林冲,遭朝中权贵陷害,被"刺配"沧州,途中屡遭歹人暗算,几乎丧命,最后在梁山好汉的帮助下,奋起反抗几精抹,终于被逼上了梁山,与梁山好汉共举"替天行道"大旗,成为农民起义军中的一员猛将。林冲所犯之"罪"是否成立,另当别论,林冲所受的"刺配"在古代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刑罚呢?

北宋时,统治者又实行折杖法,以杖刑代替原来的笞、杖、徒、流四设樱套种刑罚的执行。但同时又沿用和发展了后晋以来的刺配之刑,作为对死刑的宽宥。刺配之刑成为集刺面、杖刑、流配三种处罚于一身的重刑,仅次于死刑。

宋代的刺配按罪轻重的不同而不同,分为刺配本州、邻州、500里、1000里、2000里、3000里及沙门岛等不同等级,刺面也分为"大刺"和"小刺"。凡犯重罪的,就把字刺得很大,而且根据不同的罪行,所刺的形状也不一样。如,宋朝曾规定:凡犯盗罪,刺环于耳后;处徒刑、流刑的刺方形;处杖刑的刺圆形,三犯杖刑移于面,"径不过五分"。后来又规定,"凡强盗抵死特货命之人",在额头上要刺强盗二字,余下的字分刺两颊。所刺内容除"选配某州(府)牢城"外,也有把其犯罪事由等刺于脸上的。到了配所后,所服劳役的种类很多,而大量的是充当军役。服役也没有一定的期限,因为宋代大赦多,几乎每两三年就有一次。每次大赦,由主管刺配犯人的官吏将配役者的情况上报,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或服役期间表现较好的,可以释放回家;而罪行严重的,则要终身服役。

刺配在制定之初,原为对死刑的宽宥,但在后来的实际执行中,范围日益扩大。宋真宗时,刺配之罪共46条,到孝宗时,已增加到了570多条。实际上对许多死刑以外的犯罪也大量适用刺配,以至出现了州郡鸦全境承牢城营中刺配体故犯人额满甚至超额的现象。地方的司法官吏也滥施刺配之刑。

北宋末年,金兵南下,草莽群雄奋起抗金,他们中不少人是罪犯。

南宋建立后,他们接受了朝廷的封号,先后入朝。但在朝觐皇帝时遇到难处,他们大多脸上刺有金印,按法律规定,罪犯不得入朝。为此,宋高宗于1144年发布诏命:"今后臣僚有面刺大字纸拒影墓或灸烧之人,许入见。"

滥用刺配之刑,实际上是加重了对罪犯的处罚,因而遭到不少有识之士的反对。有人主张应减少刺配刑的使用;有人主张完全废除,但均未被朝廷采用。

至于讲究仁政的宋代,为何会采用侮辱罪犯人格的刺配?

我认为,主要由于宋代兵役制度的不健全,没有常备军,都是以囚犯和破产农民以及招安的强盗为主的兵力来源。所以,在当时,刺配其实不是去坐牢,而是强制去军队当兵或者是苦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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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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