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会把全国的中介不论黑白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然后全国通缉他们的父母和孩子,让他们死不瞑目[泪奔]
如果我是法官首先判中介返还杀人者4000元,另罚款50万责令停业整改,二判工厂培尝杀人者三个月工资12000元。三判杀人者因工厂及中介有错在先而防卫过当致三人伤重而死亡考虑到被告有主动投案自首的表现故判被告无期徙刑。
所有克扣工资的人,罚到它家产全清,该退还的退还该充工的充工,死者及有连带责任的关系的全部追责,杀人者工资加百倍退还其家人,用于抚养小孩及老人,因为都是被他们逼成杀人的,所以理应把死者的黑心钱,拿出来给被逼杀人者后人用来维持生计,杀人者判无期,此判决为终审判决。即时执行。。。[呲牙][呲牙][呲牙]
东莞杀人案,如果我是法官,会判殷某某无期徒刑。我认为本案中殷某某属于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对其免死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和法治意义,可以震慑某些黑中介、黑主管等不法之徒。
1、殷某某杀人后原地束手待擒,属于自首;死者不但克扣殷某某的血汗钱,还威胁恐吓于他,犯有特别重大过错;殷某某一怒之下失去理智,以暴制暴先后杀了3人,有正当防卫情节。我觉得此案中杀人者介于过失杀人与故意杀人之间。
2、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换位思考一下,站在打工人的立场上看,殷某某是个敢做敢当,嫉恶如仇的英雄。而黑中介之所以有恃无恐,正是觉得反正你身后有妻儿老小,克扣你的工资你也不敢把我怎么样?
虽说法不容情,但是我们不能只看案件的本身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而要深挖引发本案的根源在哪里?劳务派遣中介的存在就像一颗长在身上的毒瘤,本身并不创造社会价值,只是为了方便某些公司规避社保、合同纠纷、工伤事故纠纷等。如此的劳务派遣中介真有存在的意义吗?
在此也奉劝一句那些克扣他人的黑心管理人员,同是打工者,何必为难他人?所谓做人留一线,日后好相见。真要把人逼上了绝路,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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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无罪释放,他不伤害无辜,主动等警察来,足以说明他不是一个十恶不赦的人
页面更新: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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