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不认可高院再审裁定意见,怎么办?

本人与某建筑公司购房合同纠纷官司打了8年了,一审我胜诉,对方上诉,发回重审,法院以合同可能盖有假公章对方分公司负责人涉嫌诈骗,属于分公司负责人个人行为的刑事犯罪为由驳回了我的起诉,我又上诉,又维持驳回我的起诉,我又申请重审,高院支持了,重审后还是维持驳回我的起诉,我又去检察院抗诉成功,高院又提审了,可最后结果却又维持驳回了我的起诉,让去公安机关报案,可公安机关认为这是经济纠纷不予立案,让去法院,没办法又去法院起诉分公司负责人个人,可法院又让去公安机关,可是前面有7家类似的同案法院检察院都是胜诉的,为什么我们后边几家就是这样踢来踢去,司法程序已走完,我们到底应该怎么办,跪求法律界专家给于指教,




如果真是冤假错案,就说明中院法官办了人情案或金钱案。需要二手准备,一是举报当事法院和法官,举报信和网络同时进行,必须要真实否则就是违法。中央看到你的真实情况肯定管,会让高院纪检委交办中院公正办理,这时候中院有领导会找你了解情况,然后院务会会监督办理,也会另换法官办理。再就是找到法官贪污受贿的证据,直接交给省级以上的纪检委,结果一下就有了。说不定你还会立大功,铲除了一帮腐败分子。如今,中央正在对政法系统腐败分子进行靶向清理,你也算为中央工作作出贡献了。




中院不认可高院再审裁定意见怎么办?

对于二审终结的案件,不服二审法院对裁判,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依法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如果中院不认可高院裁定再审的意见,不予再审,这是违反法定程序的。中院应该按照上级法院的指令进行再审。如果再审继续维持原审判决,和不认可高院的再审裁定是两码事。所以,中院是不会存在不认可高院再审裁定的情形的。(案件有问题关注、私信我)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清楚几个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这种监督关系集中体现在再审程序中。比如"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再审、发回重审″ ;"应当在裁定书中阐明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

我国的诉讼制度设定了二审终审制,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时,上下级法院是审级关系,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关系,而非其他司法机关的派出代理关系或命令服从关系。下级法院重审案件时要重视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事由,但不是重复这个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该两条严格限定了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范围,而且"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事实证据方面的审理认定必须由下级法院重审时做起,而下级法院重审做出裁判之前的基本案情是不确定的,换言之,上级法院并未限定案情,也不能越俎代庖。

第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应当在裁定书中阐明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发回重审案件要符合法定事由,避免任意性;重审的法院要圈定和重视这个事由,避免盲目性,更不能回避问题。

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了当事人认为的下级法院不服从上级法院意见的,可以提起上诉程序,通过二审达到诉讼目的。




高院裁定再审,也并不意味着案件最后必然改判。高院决定再审后,有的案件还是回到原来法院审理,有的案件则由高院提审。总体来说,提审的案件还是相对较少。高院裁定再审,一般也会说明原审判决存在的问题,这也是再审时重点审查的内容。确实,也并不是说高院再审裁定的理由就一定被原审法院所接受。原审法院再审后仍然作出一样的判决结果,这也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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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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