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39岁男子,在车内强行抚摸妻子闺蜜下身,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不构成强奸罪,但是构成猥亵罪,强奸指的是强行发生性关系,而他只是摸了对方的下身,所以最多只能算猥亵。但这不是在公共场合,私家车内一般也没有监控,找不到证据,我想连他的妻子也无可奈何吧!




贵州的这个案件构成了强奸罪。

单从这种抚摸女性下体的行为来看,是构不成强奸罪的,这种行为,只构成猥亵妇女罪。强奸罪的犯罪特征是性侵害,即要有双方性器官的接触,如果单是一种抚摸女性的下体或胸部,只构成猥亵。

但是,如果起心是与妇女发生关系,有这种想法和动机,就构成强奸罪。

此事的具体发生情况是这样的

贵州一名39岁的男子孙某,自己老婆与他人合伙开了一家养生会所,生意特别好。

有一个女子谢某,36岁,经常去这里消费养生,便成了孙某老婆的朋友,而且关系发展成了闺蜜。

谢某经常到孙某家吃饭,因谢某家条件好,保养好,就显得严轻漂亮。时间一久,二人都加了微信,不过平时不如何联系和聊天,不过,孙某对谢某有了不轨之心。

一天,孙某说发现他老婆有什么秘密瞒着他,想找谢某了解些情况,谢某想,孙某老婆与自己关系好,根本没啥秘密事,为防二人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想给谢某说明些情况,于是就答应了孙某。

当天下午6时,孙某开车把谢某接到一个地下停车场,他简单说了两句老婆的事,就开始摸谢某的胸和下身,并提出要与谢某发生关系。

谢某当即拒绝。孙某骑在了谢某身上,眼看就要得逞,谢某急中生智说这样做她要告诉孙某的老婆。

孙某一听见老婆二字,有些畏惧,就停了下来。

这事谢某同闺蜜讲了,但没报警,孙某老婆就质问丈夫,可他不但不承认,还说对方勾引他。

妻子想如果丈夫认账了,给闺蜜道个歉,此事就算了,可丈夫死不承认。而谢某把丈夫与她联系的聊天记录发给了闺蜜。妻子检查丈夫手机,聊天记录删了,一句都没有。

愤怒的老婆就报了警,让警方查证。而孙某见此事大了,主动投案。

经查明后,法院认为孙某强奸罪构成,只是中途终止,未造成重大后果,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没收了车子。

贵州这名39岁的男子为什么构成了强奸罪

从这名孙某男子的行为来看,他构成了强奸罪。

因为,无论什么案件的发生,都有一个动机在里面,作案动机这是评判犯罪与否的关键,更是对量刑轻重起重大作用。

比如,某人砍了某人一刀。如果这两人是在发生口角引起斗殴,一方顺手拿到一把刀砍了过去,把另一方砍伤,最多就是一个伤害罪。

但是,如果砍人者未先在就想把对方杀了,砍对方一刀的动机就是故意杀人,就算没杀死对方,但杀人罪名成立。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构成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犯杀人罪,哪怕对方未构成轻伤,都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动机的区别。

而本案中,孙某只摸了对方的朐和下身,并没有性的接触,为什么就构成了强奸罪呢?

这就是一个动机问题,他找借要了解妻子的事为由,约谢某出来见面,动机与目的就是想与谢某发生关系。在遭到谢某的拒绝后,又强行骑在了谢某身上,这有强行要与谢某发生关系的行为。

中途因谢某搬出了他老婆,这让他有所顾忌而停止,犯罪终止而未得逞,未达到目的,伤害较较。

而且还有一个地点的选择,选在停车场,和私密的车上,这也是动机的行为证据。

假如这个男子孙某当初没起要与谢某发生关系之心,只是他与谢们在某一天不特定的时间地点,见谢某漂亮,一时心血来潮,摸了她的胸或下身,这种情况,就是猥亵。

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是指对他人身体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

强奸处罚重,猥亵处罚轻

刑法规定,犯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就是说,一旦罪行成立,就是判刑。但贵州这名男子,只判了十个月,未判三年,这是有从轻情节,比如犯罪终止,投案自首等。

司法实践中,并不是一概的三年起刑,会根据案情灵活量刑。但无怎么,都是刑事犯罪。

而猥亵在法律中处罚较较,如果是第一次犯猥亵行为而性质不恶劣的,可以按冶安处罚进行拘留。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这两种行为的轻重。一个犯了触犯刑法必判刑,一个犯了可以行政处罚。

结束语:贵州39岁的男子,抚摸妻子闺蜜的下身,犯了强奸罪,因为本题表述不准,不是“抚摸”,从抚摸字义去讲,是犯不了强奸罪的。他是摸妻子闺蜜的胸和下身,动机和目的是要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并有强行行为,符合强奸罪构成主体。

这个案件,给我们两点启示,一是男人别邪想,否则会害了自已。二是犯错要及时改正,别死撑。如果孙某事后听老婆的话,把所犯的事认了,向谢们赔礼认错,这事就过了,死要面子一定会受活罪。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一定要共同遵守。




这是一种流氓下流行为,没有经过女人同意强行抚摸女人下身,女人报警公安机关处理,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罚款处理。也不够成行政拘留处理。




不构成,只是猥亵。强奸罪是有犯罪要件的,必须全部符合才能构成强奸罪。

刑法中的强奸罪定义及犯罪要件:

一、定义: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二、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有:

1、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2、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是妇女的人身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3、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4、客观要件:

(1)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须违背妇女意志。




对于上面这个问题,我说一下个人看法。在谈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定义“性骚扰”,“猥亵”,“强奸”这几个概念。我在国外上班的时候,上班第一周我的同事就因为性骚扰女士员工被公司开除了。我还在特意问了下老外公司是如何定义员工性骚扰事件的。

从上面的描述,该男子对妻子的闺蜜进行抚摸行为。只是涉嫌构成性骚扰,猥亵等罪名。单纯就是抚摸不会涉及到强奸罪。

性侵和猥亵的区别主要在哪里呢?比如就上面的描述,该男子对车内妻子闺密抚摸,如果第一下抚摸,该女子有立刻反抗或者言语表示反对等行为。该男子就停止,那么一般是定性骚扰。如果是女子表示反对,该男子还是继续甚至强行继续。那么就是猥亵。也就是说第一次触碰,(被害人不分男女)受害方表示反对后,没有继续进行的行为,通常是性骚扰。如果表示反对后继续。那就涉嫌猥亵。有武器,暴力等威胁行为情节将加重。

强奸是需要暴力,胁迫等威胁手段前提,男子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强奸”主要施暴方必是男性,受害方必是女性。

所以上面的描述,该男子大概率涉嫌猥亵。这前提还是妻子闺蜜反对。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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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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