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楼加装电梯,从人性和道德角度说,你支持低层住户的诉求吗?

从法侓来说,底层住户也是实施主体,有权否决这个动议!动议否决了何来的表决?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之实施主体(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

在既有住宅增设中经常听到实施主体、利害关系人、权利人等等相关字眼。今天我们就来深究一下它们的关系和含义。

实施主体:很明显就是本单元全体业主,包含反对方和同意方。也就是之前我说过电梯是以单元为单位进行建设,所以本单元所有业主都是实施主体。不要在被忽悠什么你不出去跟你没关系。已有1楼网友不使用电梯却每个月逼着交电费的例子。

权利人:权利主体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指依法享有某物品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权利人具有在法律范围内实施某种行为的积极行为的权利,也有请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请求权,在义务人违反法律要求其承担的义务时,还具有诉诸国家,要求协助保护其权利的要求保护权。简单直白就是:我拥有法定某项权利,但是我可以自愿选择行驶或者不行驶。已经多次说果增设的电梯是单元所属。所以,本单元业主既是实施主体也是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权利人的权益受到了行政行为icon侵害就变成利害关系人(具体可以翻阅百度百科)。感觉和权利人成对出现,有点不知道两者的区别。

细究一下:权利人就是享有该项权利的人,拥有某项权利可以作为或不作为者。比如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就是房屋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

是不是觉得为什么增设电梯要2个不同概念?利害关系人是【异议】,权利人是【反对】!!!上篇已经说果异议和反对的区别,大家可以在回顾回顾。异议是同意加梯,只是方案费用等有不同意见;反对则是反对加梯这件事情。所以,如果有人把你往利害关系人上带节奏,立刻马上粗暴的打断:我不是利害关系人!我是权利人,是实施主体!!!

这也是很多部门告诉你公示期在来交反对意见书。公示期你就是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交的反对意见书。不管你写的什么,他们都很默契的认为你是异议,同意加梯,只是方案费用等其他有不同意见。还是那句话,既然同意加梯就好办,异议嘛。在协商调解嘛,我们先盖章备案走抚优嘛!所以大家除了分清楚【异议】【反对】,更要分清楚【权利人/实施主体】【利害关系人】!!












实际上,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业主买房子时,房屋周围现状已经固定化,买房者是按现有格局买的房子。

改变房屋周围现状需要每个业主同意,才能加装电梯。任何人无权强迫业主同意加装电梯。

我们有时看问题,总是从道德层面看问题。这样背离法律精神。

至于底层住户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同意加装电梯,如果满足底层用户的诉求,全体业主同意,就无可非议。

依法治国,要从小事做起。无规矩不成方圆。




即使強迫,我也不会同意加梯,我没有义务牺牲自己的利益为他人奉献。自私的人不是底层业主,而是高层业主。底层业主只是为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而高层要求加梯的业主是在侵害他人权益的基础上扩张自己的利益。




老旧楼加装电梯,如果是从纯人性和道德角度从发,那就应该把加装电梯后一楼房屋的价格损失给人家补上,同时把加装电梯后对一楼造成的各种噪音骚扰等精神损失给人家补上,这才符合人性和道德。因为人人都明白,加装电梯前和加装电梯后一楼的房屋价格严重缩水,而且一楼从此被噪音骚扰永无宁日,还有加装电梯后对楼房的地基和建筑结构到底有没有影响,至今也没有科学权威的结论。




首先明确一下题目的用词,底层住户反对加梯是一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体现,并不是“诉求”。诉求是加梯人为了索取自身的利益的一种请求行为。这种加梯形式暂不从法律问题分析合法不合法。咱先从安全上的消防、防空、地震、自然产生的次生灾害、紧急疏散避险上讲,这种加梯方式是很不严谨,不负责任的行为。平时、楼道口停车就会涉及占用门洞消防通道的问题,何况永久矗立在门洞口的加装电梯井体基本都是铁架子钢结构,其墙体围护结构基本都是用保温板、玻璃幕墙的铁架子电梯井架呢?如果有火灾、地震、飓风等自然现象发生、造成铁架子位移过大甚至扭曲变形,产生玻璃碎片的次生灾害、拉裂房屋怎么办?是不是逃生通道上的拦路虎?这样的加梯行为合乎规定吗?

从法律上讲,既有商品多层步梯房本身就是一个产权明晰的、是经政府确认的私有物权房,同时通过买卖形成的一种有秩序的房产,所以擅自加梯是破坏公序良俗的不良行为!加梯是加梯人的一种毗邻关系请求权,毗邻请求权一般是以自然、与习惯为由,请求毗邻关系人要求相邻物权人通过“容忍”让权让利来实现其物权权益的延伸。商品步梯房的通行方式是法定的,是依法建造的事实,是加梯人自愿明知购买的事实,显然不是由于自然习惯毗邻关系造成的加梯人的生活困难,是加梯人自己通过买卖、自愿认可的居住生活环境,所以加梯人请求正当加梯理由显然是不成立的。

在商品多层住房加梯要尊重的四个法律事实:一是依法建造的事实;二是依法登记确权的事实;三是通过自愿买卖合法取得财产标的物的事实;四是业主之间的管理关系是以步梯房的共同物业事项建立起来的物业管理基础法律关系的事实;所以商品多层住房是有约定的法定事实。

综上所述,商品多层住房是依法建造出售的一种私有化不动产、具有居住规则的物权房,业主的管理关系是以物权范围内的共有管理事项建立起来的物业管理关系。加梯是一种物权设置行为,其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擅自加梯是违背原始商品多层住房建造销售规则的行为,是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是破坏以步梯房方式建立起来的公序良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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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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