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职空缺,提拔一名且仅有一名副职,下文时要不要注明“主持工作”?

这个问题确实很纠结。我们单位也有副职主持全面工作的情况,但是要不要发文明确,这个确实很疑惑。于是,我特地找了以往的文件,发现确实发文明确了副职主持全面工作。

我想,是基于以下几点来考虑的:

1.下属单位或者内设机构都是责任制,如果不予以明确,在负责人长期缺位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了什么事情责任很难界定。特别是下属单位又是独立法人单位的那种,必须明确一名副职主持全面工作,这样才可以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法人证书,财务签批才能持续,单位才能正常运转。

2.对于有两名副职的情况,更需要明确谁来主持全面工作了,这样有利于工作分工和责任界定,虽然都是副职,级别都一样,但是分管的工作不一样,谁为主谁为辅,决定权在谁手上就应当由谁来承担主要责任。

3.有利于稳定军心,带好队伍。如果不明确临时的负责人,队伍就会变成一盘散沙,工作效率会持续下降,缺了主心骨那肯定是军心不稳的,这样又怎么能够凝聚合力做好工作呢?

举个例子,我知道的某个正科级行政执法单位,但是高配了副处,主管局的一名四级调研员来这里担任暂时的负责人,不占编制不任职,也同样发文明确其作为负责人主持单位全面工作。





提拔的一名副职仍然是副职,关于是否在下文时注明“主持工作”,并没有硬性规定,关键是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实际上,单位正职空缺,副职应该自觉的担当责任,特别是仅有一名副职的单位,这种担当精神是一名领导者的基本素质,而不是要求。




注明不注明对于副职开展工作有很大的影响,注明主持工作,就很明确,副职仅是过渡期,他对于该部门的各项工作都有决定权,员工也明白。不注明主持工作,就不好界定这个副职是临时管理,还是将来另有主持工作的人员空降,首先副职心里没数,其次,员工也不会把这个副职太当回事,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我就干过副职,但没有注明主持工作,各项工作很难开展。




有的时候正职由当地党委或政府相关领导兼任,这样提拔的副职下文时要注明“主持日常工作”




一般来说,下文如果注明主持工作就是组织有意愿将其转正提拔,否则就不用,口头上明确主持工作即可,这种组织部门应该没有明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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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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