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会构成强奸罪吗?

这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强奸罪是一种涉及性侵犯的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是男性犯罪者针对女性受害者的行为。但实际上,女性也有可能构成强奸罪。

故事中,小张和小丽是一对夫妻,一天晚上,小张因为酒后过度兴奋,采取了暴力手段强迫小丽发生性关系。尽管小丽在过程中表达了反对和不愿意,但由于小张的行为过于强势,她无法反抗,最终遭受了性侵犯。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只要采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对方发生性行为,都可以构成强奸罪。尽管女性作为强奸犯的情况相对较少,但仍然存在这种可能性,特别是在家庭暴力等情况下。

当然,强奸罪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性教育,提高公众的意识和认知,让每一个人都能够意识到强奸罪的严重性,切勿对性侵行为视而不见或者轻视。




2014年3月~8月期间,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女老师借口留作业、家庭辅导期间,多次胁迫男同学王某在其家中、宾馆等地发生关系,该女教师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男学生的生理、身体健康,但你知道这个女教师最终是怎么判的吗?

在很多人的主观印象里,“强 奸”的特指对象就是“妇女”,男性属于“妇女”吗?根据《刑法》第236条所规定,“强 奸”是指在妇女不同意的情况下,以威胁、暴力或其他手段侵犯妇女,并没有指代男性。

既然男性不属于“妇女”之列,那这“强 奸罪”自然就落不到女性头上,所以女性“强 奸”男性是不构成强 奸罪的,以“强 奸罪”来给侵犯男性的女性定罪,并无此依据。

可能会有些人想,哎!这对女性来说不是“重大利好”吗?

既然没有法律法规可以约束,那就算“猥亵侵犯”了男性是不是也可以不用负责任,没有了责任,这岂不是说女性在“强 奸男性”之后可以不用受法律管辖?因为《刑法》中没有有关于此的相关条例。

如果你有这种“思想”,那你就大错特错了!

这是非常错误的想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会因为一些特殊案例而摆脱责任,该受到的惩罚,它永远不会缺席。

女性“强 奸男性”听起来似乎是天方夜谭的事情,受大众普遍的思维影响,认为“强奸罪”只会发生在男性身上,这也是很多人的心里共识,甚至它已经成为了一个烙印,只要提到“强 奸罪”,那绝对是男性没错了。

女性“强 奸男性”的事情那是听都没听说过,听起来不可思议,但这种事情发生的概率并不会为零,这种事情也是有可能发生的,下面列举几个关于女性“强 奸男性”的相关案例!以作示例

案件一:江苏省常州市女教师“猥亵学生案”

之所以说“猥亵”,主要是这个男学生还没有达到14周岁,在2013年3月~8月期间,在江苏省常州市一所中学内,黄某在刚刚成为新班主任时,发现斑上有一男同学王某长得那叫眉清目秀。

这让黄某悄悄留了意,刚刚上初中的王某也正出于青春期,身体各方面都在发育期,看着高高大大的王某,黄某不知道怎么滴就对王某起了其他的心思,借着班主任的便利,黄某很快就与王某相熟悉,甚至还主动要求给王某补课、辅导课后作业,借口自然是王某天赋不错,可根基薄弱,需要辅导才行。

黄某作为班主任,在课后经常给王某留课,时间长了王某与其家人也没有多想。

2013年3月起,也正是新学期开学后不久,黄某再也按耐不住自己的歪心思,借口辅导作业多次让王某早出晚归,据事后黄某交代,她是带着王某去了宾馆、甚至在多次家访期间,趁其父母未归,也暗自与王某发生了关系。

事情败露后,女教师黄某被起诉到法院,其起诉理由为“猥亵儿童罪”,其实这里是王某未足14周岁的原因,只能以此罪名起诉,加上对于女性也无“强奸罪”的条例,在“猥亵儿童罪”之后,也只能加上一个“故意伤害罪”。

经过法院判决,黄某对此事供认不讳,在审讯过程中主动认罪,态度较好,量刑从轻处罚,最终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如果王某年满18周岁,且黄某犯罪事实属实,虽然黄某并不会被判以“强奸罪”,但她依旧可以背上“猥亵罪”与“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这两个罪名叠加,也是足够判刑的。

别以为法律上没有女性“强 奸罪”就可以逍遥法外,一样有法律法规可以替受害者讨回公道。

案例二:美国亚利桑那州一位女教师“性侵”班上男同学事件

这个女教师叫“撒莫拉”,人长得漂亮文静,并且在2015年已经结婚,当事情败露之后,认识她的所有人都难以置信,平时撒莫拉虽然话少,但为人处事都得到了许多同事的赞誉,甚至还听说与丈夫非常的恩爱有加。

但大家都没想到她竟然会出轨自己的学生,与自己的学生多次在教室、车内发生关系,并且还主动给男同学发送自己的照片,如果不是学生家长检查手机,或许这件事永远不会被发现。

同样也是女教师“性 侵男同学”,只不过位于美国拉斯布里萨斯学院一个女老师言行举止让人费解,并且也无主动认罪,在学院任教期间,她多次“诱导”班上男同学外出发生关系,在男孩家长起诉至法院后,撒莫拉坚持不承认自己的罪名。

最后还是在男孩家长的询问下,受侵犯男孩才说出了实情,并交代撒莫拉的“性 侵”对象并不只有自己,其余还有多名其他男同学,在收集到充足证据后,撒莫拉终于认罪,并交代了十余项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过法院判决,最终该女教师以“两项猥亵儿童罪”与“两项提供相关照片内容的罪名”,最终撒莫拉被判有期徒刑20年。

案例三:河南永年县三女子“强制性 侵”16岁男孩事件

在前几年,河南的永年县临铭关镇的“周晓勇”接了一个电话,此电话是他在校外认识的一个“大姐姐”,此人年纪在三十岁上下,打电话邀约周晓勇去县城吃饭,周晓勇应约从乡镇坐车去了县城,但他没想到的是,饭店除了他认识的“大姐姐”之外,还有两个不相识的女人。

在“中间人”女子的介绍下,周晓勇得知另外两个女子都是其朋友,既然人都到了,也没有半路离开的理由,周晓勇也没多想,想着就是陪着吃一顿饭而已,席间、趁周晓勇上厕所的空档,另外两名女子孙某、赵某悄悄在其酒杯里放了“药”。

周晓勇丝毫没有察觉,酒过三巡、菜过五味之后,药力发作的粥晓勇感觉到身体有些不舒服,他把这一切归结于酒喝多了,并没有多想。

反而是其他三个女子发现周晓勇的情况异常的兴奋,欣然提出一起去找个地方“打牌”。

周晓勇一听连忙表示自己身上没钱,而孙某则表示如果她们输了照给,但周晓勇输了就要陪她们三人睡觉,周晓勇此时也是酒劲上头,这一听合着自己无论输赢都不亏(在男人心目中就算与女性休息睡觉,感觉是赚了,殊不知谁亏谁赚还未知呢!)

孙某三人带着周晓勇开了一间“麻将房”,周晓勇此时已经是迷迷糊糊的了,在酒精与药物的作用下,其实周晓勇是完全被孙某三人牵着走,想要赢自然不可能。

对于孙某三人的要求也是来者不拒,就这样,周晓琳勇以孙某三人都发生了关系。

孙某三人没想到,在长时间劳累透支,在加上酒精药物的作用,对其“索取无度”,周晓勇竟然休克昏迷了过去,甚至一段时间内竟然没有了呼吸。

这可把孙某三人吓了一跳,担心出人命的孙某三人赶紧把周晓勇送到医院抢救。

虽然周晓勇最后也抢救过来了,但经过这件事后,周晓勇身体受到严重损伤,身体机能再也难以恢复,严重点说周晓勇的生育能力算是彻底废了,这情况与“清朝末代皇帝溥仪”一样,也出现了生育能力障碍。

周晓勇并没有满18岁,孙某三人不仅给其“下药”,甚至还都与其发生了关系,此举已经涉及到“强制猥亵罪”,甚至周晓勇还因此落下了身体损伤,这是“故意伤害罪”,根据周晓勇的情况来判定,孙某三人不仅要给周晓勇赔付一定的医疗费用,甚至还将面临着法律的判决。

“强制猥亵罪”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根据情节轻重从三年到十年不等,孙某三人虽然主动送医,但情节恶劣,最终判决结果是需要从重处罚的。

根据以上三个案例可见,女性在这方面是不会以“强 奸罪”定案的,大部分情况下都是以“猥亵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虽然没有“强 奸罪名”,但“猥亵罪”与“故意伤害罪”是逃不掉的。

遵纪守法、人人有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刑法》第236条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强奸男性”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是……。

这个“但是……”很重要,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来解读,这其中的意义就不一样了。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我们现在看到的猥亵罪“对象”已经由妇女儿童修改成为了“他人”,以前“强 奸案”犯罪对象有两类,一是妇女,二是儿童,妇女的指标很明确,但儿童就稍微“模糊”一点了,他既代表了女孩,也代表了男孩,只要未满14周岁,都属于儿童之列。

虽然“强制猥亵罪”与“强 奸罪”稍微有些区别,但既然已经由“妇女儿童”变成了他人,这是不是意味着女性对男性的猥亵也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呢?

“他人”所涉及到的范围就很广阔了,男性、女性都在列,在细分点就是男女老少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法律面前都没有区别对待。

既然《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 奸罪”是男性,且无女性构成“强奸罪”的条例,那么我们可以换另外一种方式,以“猥亵罪”作为立案标准,这是可以实现的。

最后:

虽然女性并无“强 奸罪名”,也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这并不是说“法不禁止皆可为”,一旦触犯了,也是会受到惩罚的。

未满14周岁的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年满18周岁的以“故意伤害罪”与“猥亵罪”判处,这两种罪名受到的惩罚与“强 奸罪”并没有太大的差别,不要以为“没有”就没有逃避责任,现实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虽然“没有”,但并不是“无罪”,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都要洁身自好,出门在外,也一定要保护自己,坏人不会把名字写在脸上,实施犯罪的也可能会是你想象不到的人。

踏踏实实做人,千万不要走上歧途,这个世界没有后悔药。




2007年,在河北发生过一起三名女性强 奸男性的事件,而男性在被性侵的过程中还产生了严重的休克,事后其家人以强 奸罪到法院提起诉讼,但最终却因为《刑法》没有相关规定,而不能给予定罪。



2007年,居住在河北永年县的周某,年仅16岁,初中没有毕业的他,早早地就开始在社会上混迹了,一来二去就认识了很多的女性,当时的他经过自己的打扮从外表看上去像一个24-25岁的男人,那自然也会有很多的女性去跟着他。

随着混迹的时间越久,周某在一个酒吧认识了小丽(化名)两个人很快就在一起了,此时小丽已经30岁了。但周某并不知道。

在接触的过程中,小丽把自己的男朋友介绍了给自己的闺蜜认识,当时她的闺蜜都说小丽这个男朋友找得到好。随后说了句,有福我们应该同享,男朋友是不是也需要共享,当时这句话说出去的时候大家都当作是一个玩笑话。但却不知道这个时候就已经留下伏笔了。

有一天小丽过生日,为了给小丽庆祝,周某定了一个比较好餐厅,同时小丽也叫上了自己的两个闺蜜,这两个闺蜜的年龄也在30岁左右。

到了地方之后,大家就开始吃吃喝喝,小丽的闺蜜提议说这么重要的日子需要喝点酒,所以就让服务员上了几瓶红酒。


几杯下肚之后,周某就想要去上厕所,就在此时小丽两个的闺蜜从包中拿出一种类似“催情类药物”,放到周某的杯中,一旁的小丽就问,你们这放的是什么,不会出事吧。

她的两名闺蜜说,没事的,你放心,一会我们带你体验一下不一样的刺激。当周某回来之后,她们三个人联合起来让周某把那杯酒喝下去了。

没过一会,周某就醉了,此时她们三个就把周某到房间去了。

在酒精作用下,她们三个开始对周某实施性侵,而后在药物的作用下,周某出现了身体问题,发生了休克。直到这一刻她们才意识到出现了问题。

幸好送医院及时,周某抢救过来,但也对身体造成了非常大的伤害。

最后家人知道消息了,忍无可忍,提起诉讼,三名女子对这件事情均表示认罪,虽然自己也承认了,但最终在起诉的时候还是没有以强奸罪来定罪。


理由就是根据《刑法》规定,并没有那一条相关的规定显示强 奸罪包含女性对男性(男童)的性侵犯行为而定义为强 奸罪,最终也只能是被定性为猥亵罪或故意伤害罪

无独有偶,除了这件事情之外,在很多年以年同样也发生过一件类似这种案例的事故:

在某个城市,有三个富婆为了寻求刺激,就找了一个男子来了他们服务,整个过程也相处得比较愉快,而后在酒精的作用下,三个富婆把他给睡了,一个男子服侍三个女子自然是服务不过来。

所以为了他能一直的坚持下去,这三名富婆让他大量的服用伟哥,最终三名富婆是高兴了,但这名男子却不幸死亡了,因为操劳过度了,最终精尽人亡。

当其家属知道这一切之后,到法院提起诉讼,而最终的处理的结果却是不以强 奸罪论处,只能是以故意伤害罪来处理。

家属不服,提起上诉,而得到的结果同样是一样的,根据当时的判决书来看,上面是这样写的:

根据《刑法》规定,强 奸罪是指男性以暴力、威胁、伤害的手段对女性发出性侵犯的行为,也就是说这个对象是女性,并不能是男性,


同时也没有一条相关的规定显示:强 奸罪包含女性对男性(男童)的性侵犯行为而定义为强 奸罪的

虽然这件案例事故中确实是发生了性行为,但是被侵犯的对象是男性,也就是说只要男性主观上不愿意,女性是不可能会有机会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所以法院为什么说女性强 奸细罪名不成立,就是这个原因。

所以通过这两个案例就可以证明了,如果是女性对男性发生关系,很难以强 奸罪去判处。

强 奸罪的定义是什么

强 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相关的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其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这种行为就叫做强 奸罪。

而这里的被害人是指女性,他的行为对象是“妇女”,换句话说只有男性强制与女性发生关系的时候才可以称作为强 奸罪。如果是女性去与男性发生关系,那就不能叫做强 奸罪,只能是叫做猥亵罪或故意伤害罪。

强 奸罪有两个非常重要的特点:

1、违背被害人(妇女)的意愿,也就是说没有得到被害人的同意,

2、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

这里反复提出的被害人都是女性,并没有强调出男性,


女性“强 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

根据现行刑法对于强 奸罪的定义来说,他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没有把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进行一定的法律规范。

所以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的原则,女性强 奸男性并不能以强 奸罪去定义,只能是以猥亵罪或故意伤害罪去定刑。

猥亵罪或故意伤害罪的原理:(这里就是以14岁为界限的)

如果是对不满14岁的男童进行性侵犯,那就非常有可能以“猥亵儿童罪”最高将面临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对于年满14岁的的男子,如果女性强行与其发生关系,那就很有可能以“强制猥亵”或者故意伤害罪来进行处罚。

但有一种情况是可以定义女性为强 奸罪的,就是协助他人进行强奸。

这种情况其实就是强 奸的定义,只不过女性是其帮凶。虽然她并不是主犯,但同样也要面临强 奸罪的处罚。

举一个例子:有一对夫妇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见到了自己老婆的闺蜜,从那一天之后,男的就天天思念,就怂恿自己老婆再约一次她闺蜜出来吃饭。老婆非常的听话,就照做了。

见完之后男的就更加欲罢不能,所以过了一周之后,就让老婆再约到家里来吃饭,同样老婆再次照做了,在吃饭的时候男子一直给这个女子敬酒,可以说是一杯又一杯,



直接这个女子喝醉了,此时男子就开始对他实施性侵,但女子还是有一点意识,发现有人在动自己,在脱自己的衣服,所以就立马缓过来了,就要拒绝。

这个时候男子一看不对,就叫他老婆过来帮忙了,两个人压住这名女子,最终在自己老婆面前,这名男子成功了性侵了这名女子。

事后这名女子选择了报警,根据相关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这夫妇均以强 奸罪论处。

从这个事情中就可以看出来,虽然这名女子并不是主犯,但她同样需要承担强 奸罪惩罚,在这个过程中她就是一个帮凶。再明知识自己老公会出现这种行为的时候,不加以制止,还帮助其老公达到目的,可以说这种行为是非常可耻的。

所以这种情况,女性才会被强 奸罪论处,这也是目前刑法上唯一一种情况对女性以强 奸罪处罚的情形。


最后:

希望在外工作的朋友,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都需要保护好自己,一定要走正道,千万不要走向一条不归路,不要为了一时的刺激,而去葬送自己大好的青春。

虽然对于女性来说并不会构成强奸罪,但有其他的刑法可以给她们定刑,所以千万不要走歪门邪道,一定要走正道。




可以明确的给出答案,目前,在我国,正常情况下女性一般不会构成这种罪刑,只有男性才会构成此项罪刑。

任何罪行的构成都是由法律来确定的,所以,我们首先从法律的层面来解读一下,为什么女性不会构成强奸罪。

从强奸罪的定义找答案

先看强奸罪是如何定义的,从其中我们便可以寻找到一部分答案。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的行为。

可以看出,在此项罪刑中,被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只有女性。

友过来言之,实施侵害行为的对象无疑便是男性。

也就是说,女性是此项罪刑中被保护的对象。

这也就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结论,只有男性才有可能触犯或者构成强奸罪,女性一般不会构成强奸罪。



以例说法

24岁小伙李某网上认识了40岁女子孙某,二人聊熟后,孙某邀请李某来自己家帮忙修电脑。李某一下班便直奔孙某家,穿着暴露的孙某将李某领进卧室修电脑。修好后李某要回家,孙某再三挽留其吃饭,李某无奈留下。席间,孙某将李某灌醉,后将其抱上床,与李某发生了两次关系。已有女朋友的李某醒来后愤而报警,但女子孙某的行为并构不成强奸罪。


那么,孙某强行与李某发生关系,就不是犯罪行为吗?

可以肯定的讲,孙某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女性会构成什么罪

那属于什么样的犯罪行为呢?或者是触犯了哪项罪刑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构成猥亵罪。

这里面的他人,同样也包括了男性。

结合到上面的案例中,李某是在被孙某故意灌醉后,在无力反抗的情况下,被孙某强制发生了关系。

孙某用酒灌醉李某的行为,属于猥亵罪中的其他方法。

李某在醒来后愤然报警,说明他自己并不情愿与孙某发生关系,孙某是在违背李某自身意志的情况下与李某发生了关系。

所以,孙某的行为符合猥亵罪的标准,构成了猥亵罪。


特例

另外,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假如是女性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是否会构成强奸罪。

如果按照强奸罪的定义来讲,只是强调了受侵害的对象是女性,并没有指出实施侵害行为的对象是男性还是女性。

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实施侵害行为的女性也可能构成强奸罪,但并不能准确认定。

小结

总的来讲,如果按照正常的情况,只考虑男性与女性之间,女性不会构成强奸罪,最多构成猥亵罪或者其他罪刑。

大家觉得呢?

【谢谢朋友们耐心阅读,欢迎关注、评论等,发表看法,一起互动交流!】




我用屁股一算就知道很多人有这样的想法:啊!还有女的强奸男的呀?我愿意当受害者,绝对配合,求推荐......。可现实却没有那么美好,甚至让人不寒而栗,一定让你后悔。

答案:女人有可能构成强奸罪。

知道你们爱听一些劲爆的故事,本人工作8年以来,接触过很多女性参与的强奸案件,她们既可能是高光的主角,也可能是最佳配角,最终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好了,玩归玩,闹归闹,不要拿法律来开玩笑。法律人说说法律事,先来哔哔下什么是强奸罪?

一、女人不同意,男人强行与其发生关系

有关于强奸罪的定义,其实不用我说,大家也都能分辨出来。这是一种高发的常见罪名,听说越是到年中的时候案发率越高。我也不知道什么原因,有知道的老铁下面评论指导下。简单来说就是女孩不同意,男人强行与其发生关系。但是要和霸道总裁式的求爱区别开来,别问我怎么知道的,否则咱们狱中作舍友。

大家发现没有?强奸罪里保护的是女性,也就是说如果男的被女的强奸了,女的是不构成强奸罪的。貌似潘安的男士要注意了,请不要走夜路,至于咱这种颜值的就随意了。可女的真的不构成强奸罪吗?虽然咱颜值不高,可是贞操不低呀,法律真的放弃我们了吗?当然不是。

二、女人构成强奸罪的类型

女人一人是不会构成强奸罪的。正如前面所说,如果她是大力金刚芭比娃娃,将男人摁在地上摩擦,事后挥一挥衣袖,不留下一片云彩,不承担强奸罪。可是很多女性力量单薄,想实现对其他女性性侵犯,该怎么办呢?当然是摇人了,找一个男人当帮手,这种情况下属于刑法上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包含很多类型,例如教唆犯和帮助犯等等。这里避免大家懵哔,不展开叙述。下面用几个真实例子来说明,这样更生动形象一些。在生活中再遇到此类的情形能用律师的思维一下子辨别出来。

1、母亲帮助脑瘫儿子强奸妻子

2019年,山西北部的一个小村庄,儿子小的时候因为难产落下脑瘫的疾病。一转眼30年过去了,母亲为了孩子成家,四处托人说媒。经过媒人介绍,儿子与邻县的一位瘫痪女孩办了婚礼,但是女孩内心并情愿,所以也一直没有行夫妻之实。着急抱孙子的母亲急坏了,竟然在汤里下药,趁着女孩昏睡过去,指示儿子强奸了女孩。这位母亲构成强奸罪。

2、女孩为了还债,教唆债主强奸同学

2020年,贵州某大学生小李,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和高消费,向社会人周某贷款购买名牌化妆品和苹果手机。贷款到期后,周某多次骚扰性催收。小李迫于压力之下,提出可以将同学小雪介绍给周某认识,目的是抵消掉债务。小李伙同小雪和周某一起晚上吃烧烤,多次让小雪喝酒直至醉酒不省人事,饭后将小雪送至周某所在的酒店,小雪被周某强奸。小李构成强奸罪。

3、为了泄愤,强迫他人强奸情敌

2021年,广东东莞,女孩小梅和一同在工厂上班的女孩小何是情敌关系,对小何抢了自己的男朋友之事一直怀恨在心。一天,小梅发现前男友与小何在宿舍里过生日,非常生气。伙同多名民社会人到宿舍里对其打骂,言语羞辱。甚至逼迫前男友强奸小何,并拍下视频。小梅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了解这3个例子后,相信大家对女性构成强奸罪有了一定的认知了吧。现在谁还敢说求推荐,绝对配合的呢?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3-10年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三、女的强奸男的构成什么罪呢?

正如前面所说,咱们男的也是有贞操的,可不能随意承认凌辱,至少给个说法。女的强奸行为不构成强奸罪,那构成什么罪名呢?

或许是立法机关听到了广大男同胞的呼唤。将男人纳入到了强制猥亵罪保护范畴,强奸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甚至还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实强奸的行为,本质上就是伤害。

很多老阿姨喜欢小鲜肉,甚至喜欢不满14岁周岁的小鲜肉。小鲜肉表示:阿姨,我不想努力了。注意咯,与不满14周岁的男生发生关系,构成猥亵儿童罪,是一种加重处罚的罪行。严格意义来说,人家可不是男生,而是男童,幼童,宝宝。

但愿我的分析对您有帮助,也欢迎大家说说遇到的此类真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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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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