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法院上述判决不合理!理由:
一,妻子想吃火锅被丈夫拒绝就跳车,这妻子的行为未免太冲动太不理智了,并且这女的是成年人,她应懂得此行为的危险性而故意为之,虽然对她感到惋惜,但理智是想:她应该为本事故负全责!
二,丈夫不属于过失致人死之罪
过失致人死之罪其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①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
②过于自信的过失。
丈夫也不知妻子要跳车,而且也不是他让妻子跳车并认为没事,那么丈夫哪来的疏忽大意和自信的过失?!
三,即使丈夫可能由于言语上激怒了妻子,造成妻子情绪失控以致于造成家庭悲剧,那只能说明丈夫不理解和认同妻子的想法而已。而真正造成妻子死之的是她失控的情绪毁了自己,同时也毁了整个家庭!
这个悲惨故意告诫人们:
情绪决定命运,情绪也决定生死
谁把控住情绪,谁就是人生的赢家!
与朋友,与同事,与领导,与家人均是如此!
(本人认为此案对丈夫判决有失公正,大家有何看法呢?)
如果妻子因吃不上火锅,就去跳车而亡,这女的也把自己的命,太不当回事了。也太不理智了,妻子已是成年人了,有这么冲动,不可思议。你想吃什么,可以自己去吃,何必以命相博。象个娇气不懂事的的孩子。
丈夫应该在她既将跳车前拉住她,只再说一句同意的话,也可救她一命。这丈夫也是犟脾气,相互赌狠,结果自己也判二年缓刑,家也散了,两败俱伤。后悔莫及。教训呀。
丈夫也是有责任的,属于当事人,该判二缓三。让做丈夫也知道怎样做好当家的主人,和对家庭每个成员的责任。
2020年9月,李姓女子坐在丈夫所驾车的后排,原本是去看望3岁的女儿。行驶途中,李姓女子提出她现在只想吃火锅,不想去看望女儿。
丈夫说先去看望女儿,于是夫妻二人发生争执。后李姓女子在车子行驶过程中,打开车门跳下,由于颅内出血而死亡。
最终法院以“过于自信致人死亡的过失杀人罪”判处李姓女子丈夫二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即“判二缓三”。
对此判决,我肯定相信法律的公正。从罪名就可以知道,在双方争执的过程中,李姓女子肯定威胁了丈夫,如果不立即去吃火锅,她就会跳车。
而丈夫以为妻子只是威胁自己而已,绝对不会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结果导致悲剧的发生。
试想如果当时丈夫听到妻子的跳车威胁后,停车冷静处理,或者是把妻子先送到火锅店,自己去看望女儿后再来。都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
也就是说,丈夫的“过于自信”与妻子的跳车悲剧是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罪名定性恰当。
至于量刑环节,由于李姓女子是具有完全民事责任的成年人,发生这样的悲剧,其本人肯定是负有主要责任。
法院在充分考虑到事发后,丈夫能主动投案自首,并且获得了岳父的谅解,最终“判二缓三”并无不当。
这件事再说明冲动是魔鬼。特别是夫妻发生争执,一方的情绪有失控可能时,另一方一定要采取稳定对方情绪的措施,哪怕是自己当时受点委屈,也不要任由对方情绪失控。
毕竟夫妻双方是在共同经营一个家庭,家和万事兴,为了家庭和孩子,夫妻理应同心,但当一方出现情绪波动时,另一方有义务宽容理解,哪怕事后再明理也不迟。
生命是自己的,理应得到珍惜!如果连自己的生命都不珍惜的人,何以去珍惜家庭与亲情啊!只为一口吃的就轻易的抛弃了生命,这种行为方式不值得同情。记得仓央嘉措说过:这世上与生死比起来,什么都是小事。可见对生命的认识上真的需要有更深刻的审视。要懂得自爱、自尊、自重,试问不能自爱者,焉能爱人!最后奉劝那些自私任性,一闹,二跳,三上吊的人们,要懂得生命的关连性,别因为你的自私给亲人、家庭留下无尽的伤痛。逝者以已矣!生者当猛醒!
真的是太冤了,为了这么点小事情,把自己的生命丢掉,任性又不理智,怎么对得起生你养你的父母,爱你的亲人。
做人要有大气度,宽容大度是有福气的人,能容大事,才是做大事情的人,你这不是害了父母又害丈夫吗?老公不好可以离婚,跳车这么危险的事情,千万都不能做,何况是为了吃一顿火锅,隔天自己去吃呗,用得着大动肝火,怎么轻易的把自己的生命丢掉,太任性也太不珍惜自己了。
这真的是家门不幸,相信法院的判决是对的,是公正的,支持法院的判决。
页面更新: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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