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住房由公家出钱翻修,死后侄子占有,所有权到底应该归谁?

我是一名乡镇民政办主任,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农村五保户与城市三无人员现在统称为特困供养人员。

简单的说,五保户中的这个“五保”具体是指,吃、穿、住、医疗、丧葬等五各方面,现在的特困供养政策又加了“照料护理”的内容。

由此也可以看出来,这个五保以及照料护理完全已经涵盖和满足了生活的所有需求。

那么,正如题主说的那样,五保户去世后由国家出资翻修,尤其是在本次脱贫攻坚中完全由国家出资供五保户居住的房子应该归谁呢?

正确答案是:由五保户的继承人依法继承。

法律依据有两个:

1.房子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是可以依法继承的。同时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了房子的同时也就继承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可能有人问了,这样说的话那不成了可以永远世袭拥有了吗?

还真不是,进城落户子女虽然可以继承房子,但父母去世后子女不能再对继承的房子进行任何的翻修或者重建,待房子不能居住时由村集体收回。

有人可能又会问了,说的是五保户你怎么拉到正常人了?五保户都是无儿无女哪来的继承人?

2.五保户有没有继承人?

首先明确一点,五保户并不都是无儿无女的,只是说子女没有赡养老人的能力。

其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很明显,五保户即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还有兄弟姐妹等第二继承人,而第二继承人的子女也就是五保户的侄子侄女和外甥外甥女。

房子可以继承,但无儿无女五保户的承包地是不能继承的,这个属于整户消亡,村集体依法予以收回。




五保户住房由公家岀钱翻修,死后侄子占一,所有权到底应该归谁?

这种情况,我在农村工作时,亲手处理过多起。来说说具体情况。

农村五保户的房子,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五保户原来有房子,另一种情况是五保户的房子是公家岀钱翻建的。第一种情况,原则上是谁赡养归谁,如果没有亲属赡养,完全依靠公家来赡养,这样的房子最后也应归集体所有;第二种情况,原则上是谁投资归谁所有。

农村五保户,有的人自己原来有房子,虽然被列为五保户,但自己有亲属赡养,这种情况,五保户的房子就应当归赡养者。

有些五保户因为房子年久失修,继续居住就会有危险,这样公家或者是村委会就要给他重新翻建。

我就经历过这种情况,村里有几个五保户的房子多年失修,成为了危房,他自己又没有能力翻建。为了确保居住安全,村里和民政两家岀钱,为五保户翻建了房子。

在翻建当时,就已经和当事说好了,这个房子只有居住权,没有处置权,财产归集体所有。

可农村的情况非常复杂,村干部几年就要更换一茬,原来制定的问题,到后来也许没有人来执行,这样就让五保户一些亲属钻了空子。有些亲属在五保户没死之前,就偷偷地把房子卖给了别人。等五保户死后,什么都成了现实,集体又不愿意得罪人,也就不了了之。

有的五保户亲属见集体没有人来管,也就把房子占为己有。

总之,不管什么事情,原则是有的,但要有人来执行,不执行也就没有了原则。




这问题很难处理,

一,看什么地方,如果是老户原旧住房,应该归侄子所有。

二,如果侄子在五保户活着时,对其照顾,和侍候这种情况也应归侄子所有。

三,如果五保户去世后,房子又靠近侄子,而且已很小,很破旧,既使国家收回谁要,侄子又得安排老人后事等,我想也应让侄子占用合适,必定处理给外人矛盾很多。

四,妃果五保户在世时,侄子不闻不问,没有侍侯,去世后又没任何付出,那就应收回所有房产,及一切用品,进行拍卖处理,钱归当地财政。




生前他有没立遗嘱给谁的,如没立下那房产权应归他的家人所有,至于政府出资维修之费用可向继承者索回其费用。




谢谢邀请。

讲占有不太好听,应该说继承,如果侄子尽到了义务,房屋的所有权就该由侄子继承。

身边有两个例子,看过你就明白我为什么这么说了。

远房的五叔一生无儿无女,年轻时在学校里做勤杂工,一人吃饱全家不饿,日子过得倒也快活,前些年,五叔听说当五保户每月有零用钱,就同几个哥哥,侄儿商量想当五保户,既然想当就申请呗,但五保户也不是那么好当的,必须要向村里申请,村里再向上边报批,最重要的一点还要有赡养人,经过赡养人,本人,村里同意,赡养人按了手印,这才算申请成功。

五叔也必须要找个赡养人,经过大家族商议,三叔的大儿子愿意当这个赡养人,于是五叔便按照该有的程序申请成功,当上了大家族里的第一个五保户。

去年五叔不幸患上了顽疾,眼看时日不多,大家族便商议怎样给五叔办的体面些,干脆,把三叔的大儿子过继给五叔当儿子,这样五叔便可入祖坟,也让五叔走的体面,送走了五叔,继子理所当然的继承了五叔的全部家业,房屋的所有权也归了侄子。


还有一户,村里的刘爷爷也是一生未婚,平常就和侄儿家走的很近,侄媳妇待他就如父亲一样的孝顺。

刘爷爷也勤快能干,侄儿家的农活就当自己的在干,时间长了,将心比心,就成了彼此离不开的一家人,刘爷爷逢人便说,自己以后的养老就靠侄儿一家,哪儿也不去了。

但家族里人多,有人担心刘爷爷老了干不动怕侄儿嫌弃他,现在讲的好,怕老了就不是那个事了。


有不同的声音出现,侄儿侄媳妇就说那就大家商议,再决定刘爷爷的养老问题,于是家族商量的结果出来了,让刘爷爷申请五保户,这样即可以保障刘爷爷的晚年生活,又减轻了侄儿一家照顾刘爷爷的负担,于是还是按正常的程序给刘爷爷申请了五保户,至于刘爷爷百年以后的房子就由侄儿继承了,房屋的所有权也归侄儿所有。

题主说的五保户的房屋由公家翻修,死后侄子占有,所有权应该归谁?

我觉得如果其侄儿如以上两例一样,是五保户的法定赡养人,那么其侄儿就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如果其侄儿不是五保户的法定赡养人,却在其死后占有该房屋,按理说其并没资格这样做,但农村自有农村的某些不成文的规矩,父母的房子传给儿子,无儿子的便传给侄子,本家族的也轮不到别人。


但这传也有说道的,生前关系相处的好,叫给,生前关系不好的,叫硬占,估计题主纠结的就是这个了,多少年根深蒂固传下来的规矩,想改变也不容易,我也只能用存在即合理来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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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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