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儿子婚前全款买房并且写儿子的名字,儿子离婚时女方有权利分房子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中对夫妻财产进行了详细的界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该问题中,父母在儿子婚前全款买房,而且房子一直登记在儿子名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房产应该是婚前法定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有婚姻关系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所以,如果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婚前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在离婚时女方可以分割婚前的财产,因为婚前财产已经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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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儿子婚前全款帮儿子买房,在房产证上写的是儿子的名字,儿子离婚,女方能不能得到房产的利益,就要看儿子在得到房产权利以后,是怎么操作的了,才能得出准确的回答。

父母全款买的房子,依法这个房子的主人就属于父母。但是,父母却把对该房产的拥有权无偿的转让给了自己的儿子,就丧失了对该房屋的拥有权。儿子对该房产就拥有了使用权,买卖权,赠予权和处置权。这是法律认可,得到法律保护的。

这个房产就完全属于儿子个人婚前的财产,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姻中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因为双方离婚而改变个人拥有的性质。所以,儿子和儿媳妇离婚,完全不用担心,儿媳妇分不到一粒瓦片。只有在如下两种情况,儿媳妇才能够得到该房产的继承权和分割权。

第一种情况是,儿子不幸发生事故,造成死亡,这该房产就变成了儿子的遗产。作为妻子对该房产就拥有了继承权,和公婆,子女共同平等分割该房产。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儿子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妻子的名字 ( 没有特殊约定,有字为证 ),就属于儿子在婚内无偿的将房产一半的拥有权赠予给了儿媳,依法可以把该房产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儿子要和媳妇离婚的话,儿媳就能拿走该房产一半的拥有权,也就是说,该房产由离婚双方平分,各占二分之一。




父母在儿子婚前全款帮儿子买房,在房产证上写的是儿子的名字,儿子离婚,女方能不能得到房产的利益,就要看儿子在得到房产权利以后,是怎么操作的了,才能得出准确的回答。

父母全款买的房子,依法这个房子的主人就属于父母。但是,父母却把对该房产的拥有权无偿的转让给了自己的儿子,就丧失了对该房屋的拥有权。儿子对该房产就拥有了使用权,买卖权,赠予权和处置权。这是法律认可,得到法律保护的。

这个房产就完全属于儿子个人婚前的财产,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姻中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因为双方离婚而改变个人拥有的性质。所以,儿子和儿媳妇离婚,完全不用担心,儿媳妇分不到一粒瓦片。只有在如下两种情况,儿媳妇才能够得到该房产的继承权和分割权。

第一种情况是,儿子不幸发生事故,造成死亡,这该房产就变成了儿子的遗产。作为妻子对该房产就拥有了继承权,和公婆,子女共同平等分割该房产。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儿子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妻子的名字 ( 没有特殊约定,有字为证 ),就属于儿子在婚内无偿的将房产一半的拥有权赠予给了儿媳,依法可以把该房产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儿子要和媳妇离婚的话,儿媳就能拿走该房产一半的拥有权,也就是说,该房产由离婚双方平分,各占二分之一。




依我之见:该房属于‘’夫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之女方无权分割其夫的婚前财产。

一,我国現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丶奖金丶生产经营收益所得丶知识产权所得丶遗产继承或赠予所得财产…;该法还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实行均分。

二,可能有的网友会提出一一既然法律规定夫妻所得的‘’赠予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比如本案例中夫所得其父母赠予的这套房产不正是夫妻所得赠予财产吗?又怎么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呢?离婚时妻怎么就不能分割该房产呢?

那么,本案例夫的房产系父母在其‘’婚前‘’以父母之名将该房产赠予其子,这种在‘’婚前赠予‘’其子的房屋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吗?依我之见一一从法律上对夫所得这套赠予房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定性的关健就两个字是‘’婚前‘’,还是‘’婚后‘’所得赠予的该房产是定性的关健,根据案例情况介绍夫所获赠予该房产发生时间在‘’结婚前‘’,自然也就不是法律规定的夫妻婚后获得的赠予房产属共同财产的定性;另一方面,该房屋的‘’房产土地两证‘’夫在结婚前由其父母单一赠予给了夫的该房产并在房产管理部门以‘’夫‘’一人为唯一‘’房屋所有人‘’而无‘’共有人‘’,其登记注册领取‘’房屋产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也进一步证明依法该房屋只能是‘’夫‘’婚前的个人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之规定一一婚前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不得将婚前个人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所以,本案例‘’夫‘’婚前的个人房产,在离婚时‘’妻‘’是无权分割该房产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时下房产已经成为夫妻最为重要的家庭财产,也是离婚时财产处理的矛盾集中点。为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特对上述的两种情形作出规定。

婚前全款买房,并且只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根据婚姻法规定,这种情况属于父母对于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夫妻个人的婚前财产。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离婚时,另一方是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附带提一下父母出资购房的另一种情形,即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但产权仅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处理。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附法律依据: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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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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