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提出女婿不赡养岳父岳母不违法,那么只有一个女儿怎么办?

女婿可以不赡养岳父母,儿媳同样可以不赡养公婆,但这都是丧偶后,一个完整的家庭大多都是齐心协力的,即然财产属共有,一方不养可以自己养!




特殊时代背景下,不少家庭都是单女户或者双女户,倘若“女婿不赡养岳父母不违法”,那么对养老确实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或弊端,不排除有些女婿以此为借口堂而皇之的不给岳父母养老。

01,《民法典》是否确有“女婿不赡养岳父母不违法”的规定?

《民法典》第26条中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由此条规定可见,虽然《民法典》并未直接规定女婿不赡养岳父母不违法,但规定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的是“成年子女”,又鉴于“子女”的法定范畴仅限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继子女,女婿或者儿媳并不在法定子女范围之内,鉴于与岳父母或公婆因不存在直接的亲属关系,所以法律层面上女婿不养老并不违法。

02,这一间接的规定是否完全将女婿排除在赡养义务人范围了呢?

其实并不是,虽然说女婿或儿媳对对方父母不赡养不违法,但从其他其他角度而言,对其赡养义务又有约束:

比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中明文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由此可见女婿对岳父母有“协助”赡养的义务;其实这一点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特定情况下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赡养义务的规定如出一辙,并非子女是老人的唯一赡养义务人,只是首要赡养人罢了;

再比如,在女婿对岳父母不赡养不违法的同时,女婿也不是岳父母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除非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才可能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从遗产继承的角度讲,这是一个约束,在妻子已去世的情况下,只有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女婿才有继承权,否则就无从谈起。

第三,从对等的角度讲,既然女婿不赡养岳父母不违法,那么儿媳不赡养公婆也不违法。这个时候女婿恐怕就要“三思”了,毕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倘若不赡养岳父母,那么儿媳会怎样对待公婆?答案一目了然。

最后,从公序良俗的角度讲,中华传统美德提倡、引导以家庭为单位对己方和对方父母进行赡养,这是几千年来不变的传统美德。有时候对于有些问题,道德层面的约束比法律层面的约束还要强一些,女婿一味对岳父母不管不顾是要遭受道德谴责的,这一点要想清楚。

综上四个方面,尽管法律层面上女婿对岳父母确实不负赡养义务,不赡养岳父母也不会承担法律责任。但现实中几乎不可行,除非他完全不考虑以上4个层面的问题。

03,即便女婿不养老,作为独生子女的女儿,其赡养义务也责无旁贷

我们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是“养儿防老”,似乎只有儿子才应该承担父母的养老问题。其实不然,这纯粹是一种误读,无论是“子”还是“女”,在养老问题上负有的义务都是对等的。

正如上文所说的“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一样,在养老问题上不应该在性别上予以区分,女儿同样负有赡养义务。

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不具有任何前置条件的, 都应当依法履行,这是《宪法》层面的基本规定。

由此可见,即便个别女婿可能真以“不赡养,不违法”为借口拒绝养老,但他是否养老是他的事。但作为女儿,应当承担起赡养父母的义务,不因自己是女性就规避赡养义务,子、女在赡养义务上充当的角色其实一样的,不存在任何差别。

在此基础上也就不存在“只有一个女儿的家庭,父母如何养老”的问题了,倘若女儿也拒绝赡养,那么父母完全可以依据《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追究女儿的责任。

综上所述,鉴于女婿与岳父母直接不存在直接的亲属关系,也不属于“法定子女”范畴中的一员,他不养老确实不存在违法的情况,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从道德层面而言,恐怕要自己衡量一下不赡养岳父母会引发的道德谴责。

再就是无论老人有多少子女,所有子女在赡养义务方面的责任和地位都是等同的,不存在性别上区分和差异;即便女婿不养老,女儿也应依法尽到赡养义务,这是法律法规层面的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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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好,国家来养老。生一个女儿因为女婿不赡养老人不违法,所以岳父母只能找政府来养老,不知道那个部门负责接待。




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和女婿没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这两项内容是新法典中最落伍、最不科学、最影响家庭和谐,同时也是最不得民心的条款。




这种问题其实就是企图割裂了家庭。

女婿自然没有义务赡养岳父岳母,同样,儿媳也没有义务赡养公婆。这是公俗良序。

但这并不影响儿女各自赡养父母。

提出这种问题的人或者有这种想法的人,企图割裂家庭,责任“外包”。但这不现实,也违背公俗良序。

家庭关系本就有四条线:

夫妻、婆媳(公公)、翁婿(含丈母娘)、亲家。

法律的意境是,不能把赡养义务,外延到非血脉之外的非直系亲属身上。但法律同时规定夫妻双方不能阻碍对方尽赡养义务。

说得直白点:夫妻双方赡养各自的父母属于家庭正常开销,不得纳入夫妻财产分配范畴。

这无论在伦理为主的帝王朝代,还是现代生活中,都属于共识。根本不存在讨论的必要。

人们之所以这样讨论,无非“计划生育”造就的“责任外包”心理,由于担心“独生子女早于父母死亡”总想找一个人担当责任而已。

答案是,这个问题无解。

法律和公俗良序能够做的就是”夫妻双方无权阻止对方赡养父母,并规定赡养费不能成为夫妻财产分配范畴”。

但人生无常,企图把责任“外包”却是不可能的。

我们唯一可以做的就是祈祷不要“白发人送黑发人”。和每个人都要保留自己后半生的“生活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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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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