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紧急避险”,女子假意配合,男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曾经有过这样一个案例,说是一个女孩子在求助无果也无法逃脱的情况下,即将被暴徒强奸的时候,掏出一个气球,要求对方在气球中进行下一步动作。最后闹到法院的时候,暴徒以女孩子主动提出使用气球后方可进行为由,说明是自愿行为,而不是强奸行为。辩护到了这里,我相信在座的各位都会觉得这个人是人渣,骂他是禽兽那都是侮辱了禽兽,女受害者当场也是气愤不已,最后呢,法律还是公正的,判决了强奸成立,并且依法进行了判刑以及赔偿。我记得当时的司法解释好像是,在某种极端情况下的自我保护行为,并不能改变强奸的这个已存在的事实,就是说,为了保护自己所作的行为,是不能改变施暴者的违法行为的,在这个气球的案件中,女孩子的行为是自我防卫的行为之一,是将对自己的伤害降低,而不是认可对方的犯罪行为合法,所以,法律这方面的漏洞是没有的,同样的在你的问题当中,也是会构成强奸的,所以,朋友,我劝你,不要想着钻法律的漏洞,否则你将会万劫不复。




笔者先讲述一个真实案例,希望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有所启发。

案情简介:

一天晚上八点多,阿丙与女友阿媚及朋友等人在市郊一个生态饭庄就餐后,阿丙驾车载带阿媚一起回去。在车内,阿媚与阿丙因为阿丙向其前女友借钱的事情发生争执,阿媚一气之下就下了车,阿丙叫她上车,阿媚置之不理,阿丙径直驾车离开,他想阿媚会打车自己回去的。

天公不作美,偏偏下起了毛毛细雨。阿媚等待好长时间也未见出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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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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