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助和专项资金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为什么?

这一点的税收政策规定很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具体条件是:(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里面要注意后面加黑的文字。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同时,相关资金产生的费用也不能扣除,相应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也不能扣除。

税务上的处理规定,很明显是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角度考虑。毕竟,财政性资金体现了国家的扶持态度,再去征税会导致扶持效果的削弱,是自相矛盾。

但是,如果企业不按照70号文件的要求处理,则必须作为征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再往深思考一下,这种不征税收入的处理方式,是真的不需要征税吗?

要解决这个问题,还要结合一下会计处理来看: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举个例子。某企业2013年取得财政专项资金100万,全部用于购买资产,资产使用寿命是20年。那么,每年应当按5万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折旧也是5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5万收入和折旧都应当从中剔除。

假设该资产每年可创造10万元收入,按照2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话,一年要交的企业所得税是:((10+5-5)- (5-5))*25%=2.5万元。20年加起来就是50万。

问题来了,如果这100万是企业自己的钱,同样购买该资产,情况就是:

  • 之前创造100万收入的过程中,一共缴纳25万企业所得税。

  • 之后20年中,每年要交的企业所得税是:((10)- (5))*25%=1.25万元。20年加起来就是25万。

  • 两项加起来,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是50万元。

什么情况,不是说好不征税的吗?怎么这么神奇呢!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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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深圳国税答疑,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要看企业是否取得财政局的资金拨付文件,最好还能取得财政部门出具的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等资料来支撑,满足条件的财政补助和专项资金,可以按照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

政策依据:

1.《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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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满足上面三个条件,是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你好:

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几种情况:

一、国债利息收入

这里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按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即: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二、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里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机构场所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具体如下: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五、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

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七、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相关收入

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

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特别提醒: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

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九、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其实是征所得税的。

按所得税法,它属于不征税收入,但要清楚,它不是免税收入。免税收入一定不交所得税,但财政补贴收入还对应着另一个概念,即这个财政补贴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给你补贴是要用的,比如维修改造补贴,费用补贴。企业所得税把这个收入定义为“不征税收入”,但同时规定,这个收入对应的支出形成的成本费用要从正常的利润核算费用中剔除掉,明白了吗?相当于把这财政收入对应的会计核算从企业正常经营中剔除了,相当于没发生。

举个例子:企业收到10万元财政补贴收入用于提高人员技能培训,当用这10万元去培训人员时,企业会将这10万元的费用记入管理费用。假定企业当年盈利5万元,所得税法规定这10万元为不征税收入,则所得税汇算时,企业会在5万盈利的所得额上调减10万元,那么企业变成亏损5万元了(盈利5万减去调减的10万收入),但这汇算清缴没结束,还有一步,就是你把这10万的管理费用也要剔除出去(相当于盈利增加),那么第一次调减后亏损5万元加上第二次调增的10万元,又变回原来的盈利5万元了。

唯一会影响的只是所得税交纳的时间,即递延收入的概念(即这个财政补贴收入对应的支出是跨年度的,或许几年才用完),这个大家自己去分析。




一、按照所得税法规定,财政补助和专项资金是不征税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需要注意的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税前扣除或者就算折旧、摊销进行税前扣除。

三,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三项: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四,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最大的区别就是:以后无论政策怎么变化都是不会征税的。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但是免税收入不同,只是现行政策下暂时免税,以后有可能会因政策的变更随时变成应税收入。

五、财政补助和专项资金要想不征企业所得税,还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行: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撰文:税务小灵通,肩扛税徽的小战士,与你分享最新最全税收知识,欢迎关注!






无论是哪家行政单位给的,如经济小区、科委、商委、文创,都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只有一种资金可以不征,在专门项目开始时,给予的专项资金,是有专门的用途且使用受发放部门监督,最终形成企业的资产或资本公积的才是不交企业所得税的政府补助。




我们还是通过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原理来解答这个问题,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会计利润加上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交纳。先从会计上说,财政补助和专项资金在会计上收到后一般计入专项应付款,然后随着这部分资金支出计入递延收益,最后通过递延收益计入其他收益,那么会计上最终是交计入损益的,也就是说在会计上这部分财政补助和专项资金是要计入会计利润中的。

那么税法上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只有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点,一是这部分资金是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二是符合上述的三个条件,也就是说条件较为严格,在实务中,很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并不符合这三个条件,也就意味着需要交税。

那么如果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上述不征税收入条件应当怎么办呢?

我们刚才说了,这部分资金企业是计入了会计利润中,现在这部分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那么就要进行纳税调整,这项优惠政策是企业汇算清缴时享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进行调整。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这就是不征税的收入,理论上说这些收入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的,在申报的时候把这部分收入调整出来,同时,也要调减这部分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




这个应该属于营业外收入,可以不交增值税,但是所得税要交的。

比如园区的财政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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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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