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做不做伤残鉴定?

你好,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做不做伤残鉴定,需要先了解做伤残鉴定有什么意义,再自己权衡。

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案件中,对被害人身体所作的鉴定包括伤情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各有不同的意义

伤情鉴定,主要是作为刑事追诉的依据,分轻微伤、轻伤、重伤等级别,其中,达到轻伤是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即是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分水岭,是定罪的依据,同时也是量刑的依据之一。

伤残等级鉴定则主要是作为民事索赔的依据,一共分十个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如果构成伤残的,在普通民事侵权类案件中,根据不同的等级可以计算残疾赔偿金的具体金额。

除此之外,刑事中被害人做伤残鉴定对于量刑也可能有一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被害人重伤的情况,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一般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是如果被害人的伤情达到重伤,同时被告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至被害人的伤残等级在五级以上(四、三、二、一级)的,则可能会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量刑,极端的可判死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除交通肇事罪案件外,审判实践中判决不支持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项目

根据法规定,刑事案件造成被害人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只赔偿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而最高法司法解释则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不属于实际损失,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时,除了道路交通肇事罪案件外,其他类型的案件,判决的时候不支持这些赔偿项目,而且,当事人另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不予以支持。

虽然最高法的这个规定在实践中一直广受诟病,但这个作法已经在审判实践中执行了多年。至于最高法为什么要这么规定,我也表示完全不懂。

小结

在刑事上,如果是故意伤害罪致重伤并且可能达到五级甚至重于五级,做伤残等级对被告人量刑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可能是量刑十年以上还是十年以下的差别;在民事上,如果是交通肇事罪案件,做伤残等级可以作为民事索赔的依据,完全有必要,但如果是其他类型的刑事案件,可以作为与对方协商时作为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但如果协商不成时,在现有的审判实践下,做伤残鉴定的意义并不是很大。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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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不做都行,反正也不赔伤残赔偿金(交通事故罪除外)




除了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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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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