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债权人围堵在厕所后,被执行人跳楼身亡,债权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严惩债权人!债权人应被判死刑!这是社会主义的共产党的领导下的新中国,决不允许资本社会的残暴事件发生!当今,中国是经济发达了,但也是强调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不是资本主义社会,把钱当作可以超越生命的重要性!生命一定钱更重要!欠债还钱,欠债人不可能被判了赔偿还款,还要被债主侮辱欺凌到死亡也无所谓!那是不可能的!




既然通过了判决,一切就应该走合法程序。债权人藐视法律,无知无畏,围追堵截致使债务人身亡,应当追究刑责,如果情节恶劣,特别严重的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长期以来,许多债权人手持胜诉判决,肆意对债务人跟踪、上门骚扰、辱骂、武力恐吓及拳脚相加,给债务人家庭生活造成了极大危害,当债务人被逼到墙角忍无可忍时,会激起愤怒不顾一切做出反制,最后造成流血互伤事件,近年来履见不鲜。应当引起立法者们的重视。




债权人已经触犯了刑法 ::债权人已经走了法律途径,也保护了你自己的合法权益 。 所以债权人对债务人没有围追堵截的权利。债务人处犯民法有法院处理 。债权人也无权干涉债务人的一切行动 。所以这起事故 债权人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




需要承担责任,而且已经违法了,




债权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家属想要追究债权人的责任,会以什么法定理由?一定是侵权责任了。定侵权责任的前提是要有侵权行为,并因此产生侵权后果,即有因有果才可以。

结合本案事实来看:若事实确如题主描述这样,债权人一没有动用暴力手段,二没有以死相逼。即没有产生任何肢体冲突、言语羞辱,单纯是要求他一块儿去法院,并没有威胁到他的生命安全。

反观债务人如何表现的,他为了逃避债权人追讨,在“逃脱”时不慎坠亡。

即债权人的讨债行为与债务人的坠亡之前并没有很强的因果联系,坠亡完全是债务人自己的责任。

何况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债务人都全程未露面,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主观恶意也比较大。

综上,死亡后果自负,家属就算起诉,大概率被驳回。




需要承担责任的!

①法院已经执行过,且已终本,债权人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联系执行局,而不是用私力控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即使要拘留也是有对公权的拒执行为,而非对债权人私力的拒绝行为。如果法院都判决了,债权人还用软暴力到办公场所,住所,去吵去闹,侮辱债务人的人格,那么我们维护公权的意义何在?

②从文中描述细节分析:“5分钟后,乙说想上厕所,甲同意乙去上厕所”,说明债权人已经控制了债务人的人身自由,期间有可能有拖拽行为,语言刺激行为,公共场所债务人为减小影响,不得不隐忍配合。正常情况债权人应到僻静处,沟通解决,而不是故意围堵在办公楼,让其难堪,很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③债务人是跳楼行为,还是逃跑行为,目前无法定性,但是:也只有公权行使权利时,犯罪人拒绝配合才不构成侵权行为,显然,个体与个体之间在人权上都是对等的,无执法权力而限制他人自由,就是“侵权行为”。

既然选择了公权维护自身权益,原则上就不能动用私力手段,掌握财产线索,人员活动轨迹可以提供给执法人员,这也是对双方人身安全的有效保障。

另外,对于被执行人而言,不必躲,不必逃,正面应对,反而不会构成拒执罪,债务纠纷始终是民事范畴,不会坐牢,法律也允许债务人东山再起后再还债,有什么好怕的,做人都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欠债就还,只是时间问题,债权人等不了也得等,明明没钱,别把自己搞得像隐藏几百万样的,反而不利于自身。




完全要承担刑事责任,欠钱不是欠命,在楼上进行围堵,就有发生安全危險的可能,这是间接故意杀人,判以重刑!




为什么就不能立法规定主动履行法院判决书法律义务呢?让老赖们积极主动履行法院判决书法律义务!应尽快立法规定二年内不主动完全履行法院判决书法律义务的老赖一律入刑劳动履行法院判决书法律义务才是正道!全国90%的老赖都会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完全履行法院判决书法律义务了!何至于发生如此惨事?尽快立法吧!




债权人在借债的时候就应该有血本无归的意识,因为这也是投资理财。投资有风险,




第一,已是围堵在侧所,要看时间和手段,是否有威逼 ,辱骂,恐吓等非法行为,是否够成限制人身自由。第二,债务人是否存在恶意,不积极协商的情况。综上由司法机关来判定债权人的担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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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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