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只要钱给到位,就能接受“715工作制”,你是怎么看?

伪命题,钱到位为啥不找两个人??疲劳工作效率受影响的。




钱到位 我住公司都行 公司就是我家 不到位就别想那么多




钱到位,这样的企业能钱到位吗?看看那些好的企业,哪一个是这样的?基本都没有?




715工作制如果是党制定的政策,需要人们按政策去做的话,党和国家会合理安排的。不过这个政策要实行也有一定的困难。终究是白天劳动,夜晚加班,人民的精力是有点儿吃不消的。党和国家也不会把大家累死累活的,肯定要合理安排。就是私企也要考虑这个问题,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如果没有了精力,你给再多的钱也是无济于事的。










1、得癌症之前,我同意这种说法。

2、当时年轻,觉得钱到位,是可以拼命的。

3、其实每个人都是在用自己的时间、体力、智力等各种价值换钱。

4、但得了癌症后,亲身经历了生死,就知道这样做是不对的。

5、赚钱,是不可能到位的,因为人的欲望无止境。

6、人的身体承受度有极限,天天715这种强度工作,风险很大。

7、很多优秀的拼命三郎,都年纪轻轻,累倒了,赚再多钱也没用。

8、人生最重要的意义,是体验美好,天天无休的工作,累倒了,没有美好可言。

9、金钱,只是游戏,赚再多,也是为了花,没时间花钱,生活没有乐趣。

10、拼命三郎,只有老板和资本喜欢,因为员工越努力,老板赚钱越快。

11、到了医院、得了大病,才知道钱到位是什么概念。

12、当然,如果银行里没钱,欠一屁股债,那只有卖命赚钱,别无选择。

13、人生苦短,有钱的时候,就要学会放慢脚步,享受生活。

14、最重要的是,凡事要懂得量力而行,千万不要透支债务和身体健康。

15、人这一生,健康和钱,是一切幸福的基础。




生活不能只有眼前的苟且,更要有诗和远方!

反映出的事实细节不充分、不全面。因此,仅针对“自愿每天工作15小时,一周工作7天”这种模式发表一般性看法,不涉及事实问题。

一、8小时工作制是怎么来的?18世纪,随着工业革命在西方的快速推进,社会生产力得到了蓬勃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被卷入了资本主义工业化的浪潮之中。当时美国工人的艰苦状况也不遑多让,以至于马萨诸塞州一个鞋厂的监工说:“让一个身强力壮体格健全的18岁小伙子,在这里的任何一架机器旁边工作,我能够使他在22岁时头发变成灰白。”劳动者的恶劣处境和非人道的遭遇引起了很多人的同情。1817年,罗伯特.欧文提出8小时工作制,并付诸实施;1866年的第一国际工人代表大会,根据马克思的倡议,再次提出“8小时工作制”;十月革命之后,苏联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工农兵代表苏维埃政府于1917年11月11日主动颁布了《8小时工作制》的法令。1919年,由第一次世界大战战胜国即协约国主导的巴黎和会上通过了《凡尔赛条约》,其中第十三章“国际劳动宪章”包括了国际劳工组织草案和一项包括9项原则的宣言,这其中就包括八小时工作制。同年10月,在美国华盛顿举行了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宣布正式成立国际劳工组织。但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公平劳动标准法案(Fair Labour Standard Act)规定每周44小时工作,后于1940年改为每周40小时。1918年,德国将8小时工作制写入法律中。1919年,法国颁布法律确定了8小时工作制。1924年9月9日,比利时宣布实行8小时工作制。而日本直到1947年通过《劳动基准法》,才规定全国实行八小时劳动制。.。。。。。。

二、”自愿每天工作15小时,一周工作7天 “是否属于劳动法律上规定的”加班“?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以及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况。根据提问者问题的描述,个人倾向认为,每天工作15小时,一周工作7天属于”加班“;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因此,除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外,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也有权同意加班。

三、每天工作15小时,一周工作7天是否超过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长的规定?这个需要分类讨论。对于劳动时间,我国劳动法律上规定了几种模式。一是标准工时制度。也就是每天8小时工作制度,双休。一是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只有经过政府审批,企业才能实行非标准工作时间。

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假如企业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可以实行非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在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等情况下,每天工作15小时,一周工作7天后如果安排员工休息,在一个周期内平均每天和每周的工作时间或延长的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律规定,那么就是合法的。否则就是不合法的。

假如企业没有通过关于实行非标准工作时间的审批,那么企业只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每天工作15小时,一周工作7天,显然违反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

生活是什么?生活不能只有眼前的苟且,更要有诗和远方!




不怕苦不怕累,就怕没钱!之前看过一个事件,好像是富士康或者之类的加工企业。公司因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定,取消加班,使得员工没有加班费,每月只能领取基本工资。有的员工为此还提出劳动仲裁,认为公司这是变相降薪。套用大家所说的,我出来打工不是为了赚钱,那是为了什么?所以只要能够足额支付加班费,这些其实都不是什么事。只是现实往往是公司基本都是要员工无偿加班,那职工自然难免有所怨言。更何况,现在就是没有加班费,并且每天工作达到12小时的也是常见情况。




这一说法看起来是有些道理,但实际上是难以做到的。可以先不考虑一个人的身体能不能承担这么长时间的工作,先认为这个人的身体很棒,不会出现劳累过度的问题,然后再看看在报酬上是不是得到了自己应得的报酬。

一、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也明确,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1997年9月《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有这么一段问答的话: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不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可否认定其违法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九十一条和劳部发[1994]489、532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是硬性规定,只要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就要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就是要支付加班费的。

二、关于加班报酬的规定

《劳动法》对加班费是这样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三)种情形暂且不算,就算第(一)(二)两种情形。按照715工作制,每天工作15小时,第一种情形每天就有7小时的加班,按每月22个工作日计算,每个月就有154小时的加班。第(二)种情形按每月8天计算,每月就有120小时的加班。

三、715工作制需支付多少加班费

为了便于更直观的比较,设定一个数例来分析。假设有名员工的月工资为4400元,每月法定工作时间为22天。那么这名员工的日工资为200元,每小时工资为25元。

上面已提到第(一)种加班的情形的加班时间为154小时,需支付150%的工资报酬,即5775元。第(二)种情形的加班时间为120小时,需支付200%的工资,即6000元。两项合计11775元。这是其原有工资的2.676倍了。加上该员工原来的每月4400元的工资,他每月的收入应该达到16175元。 如果当月有法定节假日的话,加班费还要高一些。

身体好的话,每月有这么一笔可观的收入,相比于每月4400元的工资应该是很高了,员工会乐意做的,这就是前面说的看起来是有道理的。下面就分析下企业乐不乐意的问题。

四、企业支付这样的报酬是否划算

再假设一下企业除了支付员工的工资外,还要负担五险一金,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16%,医疗8%,失业2%,工伤1%,公积金12%,总共是39%,可能企业还有其他福利,暂按6%来计算,企业需承担的费用总共就是工资的45%。也说是说每月除了支付每名劳动者4400元工资外,还要承担1980元的社保及其他费用。加起来是6380元,这是聘用一名劳动者的用工成本了。

如果企业不让前面的员工加班,而是新聘用劳动者来承担此项工作,需要支出多少费用呢?那名员工每月总的加班时间为276小时,需要新聘1.568人来完成(假设新聘人员也不加班)。新聘人员的成本是多少呢?按前面的测算每人是6380元,1.568人就是10004元。比起企业支付给那么加班的员工还要省1771元。对于企业来说,这是不划算的。如果加班的人群众多,例如1000人加班,就要多支付177万元,5000人加班就要多支付将近900万元了。

五、员工的加班费能全额到位吗

如果企业测算后,新聘人员还划算些,明知是吃亏的事,为什么还要让员工这样加班?那就是员工加班能让企业盈利。其中最好的办法就是,加班费不发那么多。例如前面说的11775元加班费。企业另外弄出一套加班费的计算办法来,比如规定什么时间算加班,什么时间不算加班,加班一天多少元等等。总之想办法让加班费降下来,比如降到5000元左右的加班费。员工看到,我的工资才4400元,加班费就到了5000元,总收入有1万元左右了,高兴了。这就是奋斗了,有喜悦了。

其实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被少掉了很多。企业也从劳动者少掉的加班费中获取了几千元的利润(按上面的例子是6000元左右)。

因此,企业的加班费会到位,但不会全额到位。员工的加班费很有可能成为了企业的利润。为什么让你加班,因为你还有剩余价值。

六、是否接受715工作制

法律法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同时,法律法规还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从以上的规定来看,715工作制是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的,是不应当提倡或者说是应当制止的。

作为劳动者来说,如果你觉得你的身体还可以,愿意接受那样的加班费(不是全额),看在钱的份上,你去做了,可能没人拦你,但是你的身体吃不吃得消,得了钱能不能很好地去享受,是你需要考虑的问题。作为我来说,是不提倡715工作制的。

作为企业来说,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宜在企业实行或推行715工作制。事多人少的话,可以多招点人来做,而不是让员工过量的加班来完成任务。 即使要阶段性的加班,实行综合工时制,也要按规定让员工有轮休的机会。员工加班的话,加班r费也要按规定的标准发放。这样才能树立起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形象,更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使员工有更旺盛的精力投入到工作中。

期望社会能少一些715工作制之类的违反规定的事情,也期望劳动者远离715工作制,尽可能到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企业去工作。

以上如有不当,请批评指正。




这问题具体要看什么城市,如果是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劳动法落实到位,监管严厉。工人想加班多挣、老板也可能不敢让加。如果是三线及以下城市打工,什么六一,七一,八一等等,国家节假日都与你无缘,虽然没715那么夸张,但712你别想跑。




对我上有老下有小也不接受,我可不想家杏出墙,子女不识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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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6

标签:国际劳工组织   工作制   加班费   工时   劳动法   劳动者   报酬   情形   职工   工资   员工   小时   标准   工作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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