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男大学生领证才一小时就要求离婚,女方索赔30万合理吗?

真是把婚姻当儿戏了!

这事儿就发生在最近,昆明。

男方是一名95年的在校大学生,女方是一名97年的护士。起诉离婚的是男方,他认为和女方在结婚前已经分手,因女方分手期间多次发短信骚扰和刺激他,才做出草率决定,向父母谎称学校需要户口本。女方认为男方存在故意骗婚行为,应该赔偿自己30万元。不过,最终法院没有判决二人离婚,而是认为两人经过恋爱,有一定感情基础,感情没有破裂,驳回了男方的离婚请求。

这个案子里,虽然离婚请求被驳回了,但是有几个很有意思的法律问题,可以谈谈:

一、婚姻是否可以因欺诈而撤销?

女方提出男方是骗婚,意思是两人的婚姻是受欺诈而订立的。

在法律上,如果两个人结婚以后在离婚,那么婚姻状况就变成了离异。而如果是撤销婚姻登记,那么就属于从未结过婚,婚姻状况记载为未婚。

我们知道,合同如果是受这欺诈订立的,是可以要求法院撤销的。婚姻从本质上看,也是男女双方都约定,类似于合同。那么,如果一方受欺诈与另一方结婚,能不能要求法院撤销呢?

这在以前是不可能的。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法律并没有规定一方被骗婚后,可以要求撤销婚姻登记。

因为结婚最重要的是感情的事,感情是否达到了可以结婚的程度,是一种非常主观的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可以导致一方决定与另一方结婚,也是非常主观的,其他人难以判断。


因此,法律一般不认为婚姻可以因受欺诈而撤销。如果婚后发现一方婚前有欺诈行为,导致两个人感情破裂,可以要求离婚,一般不允许撤销婚姻。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法律只规定了受胁迫结婚的,可以起诉撤销婚姻。但对于受欺诈结婚的,并没有规定可以起诉撤销婚姻。

不过《民法典》中,规定了一种情况下,受欺诈结婚的,可以要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婚前患有重大疾病,隐瞒了,当然属于欺诈。因此,这一规定,也算是欺诈婚姻可以撤销的一个规定。但这一规定,有着特殊的背景,因为《民法典》之前的《婚姻法》规定,有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是禁止结婚的,如果结婚了,婚姻也是无效的。但是,现在《民法典》取消了这个限制,作为补充,新增了这一规定。

也就是说,根据现在的规定,患有重大疾病,只要告知了,就允许结婚。比如艾滋病患者,以前是禁止结婚了。现在允许结婚,但要求对方必须知情,你情我愿才可以。如果一方婚前隐瞒了,婚后另一方知道了,可以以此为由,要求撤销。

不过,除了这种法定情形以外,法律仍然不允许以骗婚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比如说,张三与小丽交往期间,伪装自己是富二代,之后两人结婚。结婚后,小丽才发现上当受骗,张三一穷二白,婚前送给自己的珠宝首饰都是假的,房子也是租的。这种情况下,小丽是不能以张三是骗婚为由,起诉撤销婚姻,只能离婚。

二、骗婚是否可以索赔?

对于骗婚,我们之前说了,只有隐瞒重大疾病这一项可以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其他情况是不允许的,只能离婚。

那么,对于隐瞒重大疾病,导致婚姻被撤销的,目前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索赔,但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侵权的一般规定。

一方婚前故意隐瞒自己患有重大疾病,违反了法律规定,显然存在过错,如果因此导致婚姻被撤销,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另一方当然可以要求他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精神损失等。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撤销婚姻,那么一般不认为给另一方造成了实际损失,要求赔偿将无法得到支持。

那么,如果因为骗婚,导致离婚,被骗婚一方可以索赔吗?

不能!

因为,法院准许离婚的理由是双方感情破裂,而不是一方婚前骗婚。

法律虽然规定在一些情况下,离婚后或者离婚时,一方向另一方可以索赔,但骗婚并不在这些情形里。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这五种允许索赔的情形,都要求是婚内出现的,骗婚并不包括在内。

因此,只能说,结婚还是尽量婚前擦亮眼,多相处,不要在婚后发现与婚前的想象不同,再后悔。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小常识。




“你这个大骗子,才领证一小时就要离婚,把我从未婚姑娘无故变成了已婚妇女,不行,你必须赔偿我30万!”

刚出民政局结婚登记大厅的一对小夫妻,领证结婚才一小时,便闹起了离婚。

这不是电视剧狗血剧情,而是现实中真实的案例。


【案情简介】

1995年生的男子项某,系昆明一职业学院的在校学生,1997年生的女子陈某,是一名护士,二人认识后,互生好感,几个月后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在领取结婚证一个小时后,男子项某反悔了,他认为此前双方已分手,提出离婚。女子陈某不同意离婚,她认为项某骗婚,让自己从一个未婚姑娘,变成了“已婚”,要求项某赔偿30万元,双方还闹上了法庭。

最后,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

结婚,本来是人生大喜事,自古以来被喻为人生三大喜事“洞房花烛夜、金榜题名时,他乡遇故知”之首,为什么却变得如此草率了呢?


一、爱情不纯,婚姻难长久。

“想你想你又想你,让我最后一次想你,因为明天,我将成为别人的新娘……”。

民法典有规定,男女结婚,婚姻应该以感情为基础,以上是曾经风靡一时的一首歌词,也正是许多不负责任、草率婚姻的真实写照。

离婚率居高不下,正是各种结婚目的不纯所致。

或许,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被“棒打鸳鸯”,不得已和不爱的人结婚,令人同情,但是,早已婚姻自由的今天,如此草率,受害的,不止是自己。


二、变味的高价“彩礼”,是压垮婚姻的最后一根稻草。

如今,很多人选择不婚,不是不愿意结婚,而是结婚的成本太高,结不起。

先不说房子、车子等,仅是结婚彩礼,便让人望“婚”生畏。

对此,我国民法典是旗帜鲜明地反对的,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三、问题中,刚领证一小时就要离婚的男子,起诉离婚,法律为什么不会支持他?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结婚不易,离婚更非儿戏。

婚姻不是过家家,不能儿戏,结婚不能草率,离婚更须谨慎。

婚姻,应该以感情为基础,不能儿戏,不能草率,婚姻意味着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是有着严格的程序和条件的。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应当准予离婚。

因此,如果草率结婚,领取了结婚证书,那将会结婚容易离婚难。

因此,问题中的这个男子的离婚请求,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四、该女子以“被变成已婚妇女”为由索赔30万,能否获得法律支持?

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该女子主张赔偿的理由是“被变成已婚妇女”,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总结

婚姻是大事,结婚不能草率,离婚更须谨慎。

对此,你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义务解答,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不合理。我说的不合理倒不是嫌赔偿的30万数额巨大,而残酷的现实是法院判决后,女子连一分钱也拿不到。



为什么不合理,我们先来看他们从恋爱到结婚的过程。

这件事情发生在昆明,男的出生时间为1995年,为昆明一职业学院的在校大学生。女的则出生于1993年,为一诊所的护士。据说俩人是通过男方的父亲介绍认识的(男方父亲去诊所看病认识的),一开始男的对这女的还算满意,女方也对这名学生男朋友感觉不错。但慢慢的男生却发现自己不再爱这个女朋友了,而女朋友却每天不依不饶,发短信、打电话缠着自己的男朋友。

不堪其扰的男朋友,竟然做出了一个奇葩的决定,就是要跟这个女孩领证结婚,而且是偷偷摸摸进行,并未告知自己的父母和亲朋好友。期间,由于害怕自己的父母不同意,还编造了一个理由,以学校要用户口本为由,骗取了家里的户口本,然后跟女孩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更奇葩的是领证后才一个小时,男方既然提出了离婚的请求。说起闪婚闪离的理由,男孩的说法显得过于荒唐。一句话就是,为了报复女孩!因为他本来是不想结婚的,是不堪忍受女朋友的骚扰才同意领的结婚证,现在女朋友的目的已达到,那么自然就要申请离婚了。

看到这里,我真的很想替这个女孩打这男的几巴掌,因为太欺负人了。既然你不爱这个女孩又何必要跟她结婚,既然结了就应该善待女孩。婚姻岂是儿戏,哪能说结就结,说离就离,这种极端任性、草率、不负责任的行为,可以说是伤害性大、侮辱性更大。

女方不同意就此离婚,于是双方对簿公堂。法庭中,女方以自己被欺骗,认为男朋友涉嫌婚姻欺诈为由,提出了30万的赔偿金作为离婚的补偿,对此法院并未予以支持。因为法院的判决就是双方的婚姻有效,不支持离婚。

这里再来说30万的赔偿不合理,有两点理由:

首先,男孩的做法虽然很过分,但并不符合婚姻欺诈的情形。婚姻欺诈是男的在结婚前隐瞒了自己的疾病、债务及其它不适合结婚的情形,才能构成欺诈,显然该男子并不满足。他的行为顶多属于冲动性结婚,是一种不理智、不成熟的表现,故而法院不支持女孩的赔偿请求。

其次,我觉得不管赔偿多少钱都无法弥补一个女孩被伤害的心灵。在这起事件中,男的草率、不负责任,女孩何尝不是如此。为了挽留这个男孩,女方在没有亲朋好友的见证和祝福下,就瞒着父母匆匆地领取了结婚证,将自己的一生交付给了这个不负责任的男孩。女孩要的不应该是钱,而是男孩的一份责任。

既然法院不支持离婚,双方就还属于夫妻关系。希望男孩能成熟起来,能够理解婚姻带来的这份意义和责任,不要辜负这个女孩。女孩则尽量放宽心,对这份感情能维系就尽量维系,若不能,请擦亮自己的眼睛,我相信你会找到更好的,更适合自己的男人!






结婚是一件人生大事儿,不是儿戏,领证之前应该经过了慎重考虑。这一个小时内发生了什么,外人不得而知。但是离婚的决定过于草率了!

女方要三十万是为了钱吗?可能是通过要钱,让男方知难而退,撤销离婚的决定。

吃瓜群众们,让他们冷静一下,等一等再做决定。但是我还是希望他们幸福!




昆明一男大学生领证才一小时就要求离婚,女方索赔30万合理吗?

这个问题,昨天看了新闻。这其案件是男的在校学生,女的是护士,男女在一起交往也不是一天两天了,双方为什么发展到领取结婚证一小是就要求离婚呢?目的是什么?难到是为了结婚,就办离婚这对双方今后婚姻都没好处,在婚姻一栏上都是二婚。草率的决定要给今后的婚姻留下后疑症。法院不判决离婚也是对的。如果男的说,结婚前都感情不好,那么为什么还要拿户口本去民政局办结婚证呢?不是自找没事干,拿婚姻当儿戏。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领证一小时反悔闹离婚,也是创造了一个记录。不过,记录都是用来打破的,估计以后会有领证当场把结婚证撕了闹离婚的。但是,对待感情、对待婚姻如此儿戏,既会伤害对方,也会伤害自己,还浪费了国家的行政资源、司法资源。

如此短暂的婚姻关系闹到法院,而且双方都有自己的诉求,那么法院在判决前就要理清这个婚姻到底是无效的?还是可撤销的?是判离还是不离呢?咱们往下看:

首先,领证1小时就闹离婚,算不算无效婚姻?看我国《民法典》对无效婚姻的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可见,这个事情中的当事人不符合以上条件,他们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如此短的婚姻关系是不是属于可撤销呢?《民法典》对可撤销婚姻也作出了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根据新闻报道内容,没有胁迫和重大疾病的存在,所以也不属于可撤销的婚姻。现在男方要离婚,就只能走离婚程序了,那么法院为什么判决不准离婚呢?我们再看《民法典》对离婚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现在看明白了吧,这小两口没有符合应当准予离婚的条件(时间太短,还没有时间产生这些问题),所以法院才没有判决准予离婚。

还没完呢,女方还提出索赔30万元,这个事儿怎么办?《民法典》对婚姻损害赔偿也有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刚才已经说过的,这个婚姻不属于无效和可撤销,也就不存在因此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现在法院没有判决准予离婚,不会产生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请求。所以,女方提出的30万元赔偿,法院一定是不会支持的。

其实事情还没完。目前看这个事情是告一段落了,法院没有判决离婚,小两口可以回家继续过日子了。但是,经过这么一折腾,一个闹离婚,一个要赔偿,还成了新闻上了热搜,这小日子还能过的下去吗?所以,这里也要思考法院的判决,虽然不符合应当判决离婚的条件,虽然现在司法实践中首次诉讼一般不判决离婚,但是这场恋爱时间不长,结婚时间极短,没有一天共同生活的婚姻关系,是否还有延续的必要呢。老话儿讲:强扭的瓜不甜。这段所谓的婚姻是继续维持,期待培养出甜蜜的夫妻关系,还是快刀斩乱麻,引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他们一拍两散,各自寻找真正的幸福,到底哪种方式更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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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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