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评估价与预期相差太多,还有救吗?

拆迁中,评估往往决定最终的补偿价格,如果评估不满意,要及时的鉴定、复核。然而实践中,往往鉴定和复核也不会改变评估的结果。作为被拆迁人,还有没有维权的途径呢?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万典律师认为,评估价格不满意,可以通过诉讼维权。

2011年4月6日,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泗政发[2011]15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房价;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m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原告孔庆丰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其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由本所(原亿嘉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律师代理。


拆迁中,评估价与预期相差太多,还有救吗?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该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违反了《条例》的相关规定。故判决:撤销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一般拆迁中评估有哪些违法行为?

1.该评估公司不具有相应资质,不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是3年,超过这个有效期后,评估机构要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延续,没有申请或者没有获批许可的,当然也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评估机构非由被拆迁人选定,而是征收方指定。

3.补偿方式应该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而不是指定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4.估价师没有签字,按照规定估价师

5.评估机构工作人员没有实际调查,估价师通常是结合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等书面材料,以及实地查勘测量登记的信息,来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的。估价师如果要对咱们的房子做全面的价值评估,就必然要对房子进行实地考察测量,而不能仅凭调取的书面登记材料。

6.评估时点不对。《评估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就明确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7.评估报告应当送达被征收人而没有送达。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5-28

标签:泗水县   济宁市   时点   估价师   市场价格   优惠价   资质   货币   测量   条例   产权   面积   方式   房屋   价格   财经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