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能力越来越强势,普通的医药行业怎么办?

“2020年,是反垄断工作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一年;2021年,是反垄断工作的‘大年’。”这是2021年4月22日召开的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反垄断工作会议给出的定位。

从“标志性意义”这一维度看,2020年12月11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要求;2020年12月16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此再次确认,并将之作为2021年经济工作的八项重点任务之一。

至于两个年份的定位差异,可以直观地从数字中反映——2020年全年办结垄断案件109件、罚没金额4.5亿元,经营者集中案件立案485件、审结473件,附条件批准4件;2021年,仅针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行政处罚金额就已达182.28亿元。

反垄断能力越来越强势,普通的医药行业怎么办?

具体到医药行业来看,进入2021年以来,已经有多家企业因违法而受到处罚,包括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太平洋化学制药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海通医药有限公司、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先声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等。

上游

反对滥用市场地位

从《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医药行业便一直是被监管的重点领域,特别是针对原辅料药生产企业的监管,可以说是重磅案例不断。

2015年10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重庆青阳药业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交易行为作出行政处罚,2013年度销售收入3%的罚款439,308.53元。

资料显示,从2012年7月起,青阳药业已是全国唯一生产、销售别嘌醇原料药的生产企业,占据100%的市场份额。2014年,别嘌醇原料药的销售均价为535/公斤,较2013年240元/公斤上涨108%,增加了其他别嘌醇制剂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而当事人自用原料生产别嘌醇制剂的成本并未增加,进而获得垄断利润。

2016年12月12日,重庆西南制药二厂有限责任公司因存在垄断行为被没收违法所得482,883.9元、并处2015年度销售收入1%的罚款17,240.00元,案由与青阳药业相同,占据市场(指苯酚原料药市场——编者注)支配地位却拒绝交易。

2017年1月,武汉新兴精英医药有限公司被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没220.9221万元,同样是折在原料药的市场垄断上。2015年之前,当时市场共有4家企业取得了生产药用水杨酸甲酯原料药的批文,但由于安全和污染等原因,只有陕西省华阴市锦前程药业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市南海中南药化厂实际生产,相关产品的价格基本稳定在2万元/吨左右。

2015年,精英医药实际取得前述两家生产企业的产品全国总代理权后,实际占据了水杨酸甲酯原料药市场100%的市场份额。在此之后,该原料药的价格快速上涨到6万元/吨,最高价甚至曾达到50万元/吨。

2018年12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两家扑尔敏原料药供应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湖南尔康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被处没收违法所得239.47万元、罚款847.94万元,河南九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被处以155.73万元的罚款。

2020年4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再次出手,对3家注射用葡萄糖酸钙原料药供应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做出处罚:山东康惠医药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089亿元,并处2018年销售额10%的顶格罚款计1.438亿元,合计2.527亿元;

潍坊普云惠医药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605万元,并处2018年销售额9%的罚款计4,830万元,合计5,435万元;

潍坊太阳神医药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605万元,并处2018年销售额7%的罚款计1,240万元,合计1,845万元。

除此之外,还对3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拒绝、阻碍反垄断调查的违法行为做出程度不同的处罚。

进入2021年,国市监处〔2021〕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了先声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当头一棒。

至于违法事实,则是其滥用在中国巴曲酶浓缩液原料药销售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了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相关方进行交易的行为。

因此,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当事人在调查期间主动进行整改且尚未取得违法所得,故对之做了如下处理:(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处2019年度销售额50.367亿元人民币2%的罚款,共计1.007亿元人民币。

合作

避免签署垄断协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资料显示,最新的针对医药行业反垄断的行政处罚是由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于2021年4月作出的,受罚的3家企业分别为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太平洋化学制药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海通医药有限公司,他们共同实施了针对醋酸氟轻松原料药市场的垄断行为,但违法形式则是在合作过程中签订了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从前述3家企业的主营业务来看,他们之间其实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前两家企业是国内唯二能够生产醋酸氟轻松原料药的药品生产企业,而深圳富海通则是进口醋酸氟轻松原料药的经销商,三者均可向全国醋酸氟轻松制剂客户进行销售。但在竞争的过程中,这3家企业开始参与达成并实施划分市场、固定醋酸氟轻松原料药价格的垄断协议:

2008年,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太平洋化学制药有限公司通过《关于醋酸氟轻松市场划分及价格调整会谈备忘录》的形式对市场进行划分,并约定醋酸氟轻松原料价格不得低于9万元/公斤,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13年。

2014—2016年间,迫于进口醋酸氟轻松原料药的价格竞争,国内醋酸氟轻松原料药价格出现大幅下降,价格同盟濒于瓦解。2017年4月20日,天津两家企业通过会谈,商定以独家总经销的形式共同包销广州安信医药有限公司的进口醋酸氟轻松原料药货源,并将价格提到高到15万元/公斤。

同年5月份,各方签订《醋酸氟轻松总经销协议》,随后又形成了《关于<醋酸氟轻松总经销协议>中相关问题备忘录》,约定将该原料药的价格提高到2017年15万元/公斤、2018年20万元/公斤、2019年20万元/公斤。

2018年,深圳市富海通医药有限公司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进口醋酸氟轻松原料药经销权,成为新的竞争者。为了继续控制市场,维持垄断价格,三方于当年11月5日通过会谈划分了各自的市场份额,约定暂停对外销售,并将价格提高到18万元/公斤(含软膏、酊水客户)……

12月6日,三方在河南新乡再次召开会议,约定将产品对外报价提高至20万元/公斤。而为了确保履行垄断协议,三方曾共组协查小组,于2019年7月、10月、11月实地核查库存和出库情况,并形成三期三方协查报告……

基于这三家企业用连续、多次的横向垄断协议分割销售市场、固定商品价格,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且在明知违反《反垄断法》的情况下仍然持续参与,持续时间较长,故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责令这三家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金。

其中,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8,897,850.00元,并处2019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35,124,711.20元;天津太平洋化学制药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743,000.00元,并处2019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2,470,538.13元;

深圳市富海通医药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51,200.00元,并处2019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1,390,890.49元。

同样在4月份,另一宗医药行业反垄断案件也曾被多方关注——4月15日,扬子江药业集团被市场监管总局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实施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8年销售额254.67亿元3%的罚款,合计7.64亿元。

实际上,针对扬子江药业的调查早在2019年11月便已开始。经查,发现该企业2015—2019年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与药品批发商、零售药店等下游企业达成固定药品转售价格和限定药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并通过各类措施保证该协议实施。

这一行为直接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规定。

终端

兼并收购渐成关注重点

除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是反垄断的重点之外,经营者集中也是近几年特别受市场监管总局关注的事项。

前文也曾提到,经营者集中如果达到法定标准,必须提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否则不得实施集中,而且还可能受到相应的处罚。相关的案例并不鲜见:

4月28日,美团实际控制的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领到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政处罚书。案由是其于2018年8月7日与相关方签署协议,通过增资方式获得上海领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6.67%的股权,并取得对后者的控制权。

这一股权收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者集中,而且达到了申报标准,但上海汉涛并未向有关机构申报。

尽管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市场监管总局还是依法给予上海汉涛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小惩大诫。

此案之前,江西济民可信医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也是因此而被立案调查,最终于2020年6月25收到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行政处罚书: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处以3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近年来,随着连锁化、集中化、规模化、资本化进程的持续推进,药品零售行业的兼并收购案例频繁出现,很多项目都达到了《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过程中,也有一些企业因为前期对法条不知晓、了解不深而被监管机构“抓了现行”。

近年来,经营者集中案例越来越多。为了进一步提高审查效率,减轻申报人负担,反垄断执法机构曾于2014年2月11日公布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建立了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制度。而在2020年10月23日公布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2020年12月1日施行)中,简易案件的定义再次体现集中于第二章第十七条:

(一)在同一相关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百分之十五;在上下游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百分之二十五;

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

(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者资产,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

(四)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的。

具体到国内药品零售市场,申报企业基本是按第一款的要求进行申报的,走的多是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程序,最后基本都会成为无限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典型的案例比如老百姓大药房收购赤峰人川大药房股权案、高济医药收购先声再康股权案、KKR收购全亿健康股权案、熙维资本合伙企业收购西安怡康股权案……(参看图表)

反垄断能力越来越强势,普通的医药行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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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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