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陕西省药监局公布了《陕西省药品流通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对外征求意见。
陕西省药监局谈到,该局在历经两年执业药师远程服务试点工作基础上,对原《陕西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新的《意见稿》。原《意见》将在《指导意见》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需要注意的是,和原《意见》相比,新的《指导意见》加强了对开展远程药学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管,对于企业开展远程药学服务的条件和要求有了很大变化。
不能通过远程药事替代门店配备执业药师
原《意见》指出,陕西省辖区内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自愿设置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对于开展执业药师远程服务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其所属门店的执业药师统一注册在总部的,在营业时间内开展远程审方,其门店视同已配置执业药师并在岗履职。
《指导意见》则要求,在药品零售门店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前提下,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药学服务,作为零售门店执业药师不在岗时的补充,解决执业药师数量与实际需要不匹配的问题。
此外,原《意见》指出,开展远程执业药师服务中心的门店数不少于30家,100家以下连锁门店远程服务执业药师按门店数30%配备,超过100家门店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每增加10个门店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其中执业中药药师配备数量不少于执业药师总数的20%。远程服务执业药师专职从事远程门店处方审核及指导用药服务。
新的《指导意见》则要求,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配备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匹配数量的远程审方执业药师队伍,原则上远程服务30家(含)以内门店的,应至少配备3名执业药师;
超过30家门店的,每增加15家门店(不足15家的按15家计算),应增配1名执业药师。门店经营中药饮片的,中药类执业药师配备须保持一定比例。远程服务执业药师应专职从事远程零售门店处方审核及指导用药服务。
“远程审方”变化多
陕西省并不是第一个对远程审方政策发生变化的省份,目前来看,从远程审方在全国推进的现状上讲,最直观、最显而易见的差异便是各省市及地区对“远程审方”的认可程度。
据统计,2019年“3·15”以后,为缓解执业药师紧缺问题,全国明确表态支持远程审方的省份有:吉林、福建、湖南、云南、黑龙江、山东、陕西、江西、河北、山西等省份,加之在“3·15”之前就明确可以远程审方的省份,如青海、西藏、海南等,推广远程审方的省份几乎已布满全国。
但也还有部分省份尚未对“远程审方”表态,原因或是当地执业药师充足,不需要开展“远程审方”;
或是仍在观望,看实际情况再做打算;或是不认可“远程审方”,正在研究其他的解决方法。
2019年9月份,四川药监局就已经发声,在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表明远程审方是辅助手段,执业药师不可替代;
2021年1月4日,又发布《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管理的通知》,再次明确了药店必须配执业药师,且远程审方不替代执业药师,并不得作为零售企业的许可依据和准入条件。
2020年5月7日近日,云南省药品流通行业协会发布消息称,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印发《昆明市药品零售企业换证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要求:
第一,在昆明市主城区(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及呈贡区、晋宁区、五个开发区的药品零售企业,无论是否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师服务,均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非临床医疗)以上人员,指导合理用药;
第二,其他县(市)区,在主城区以内药品零售企业,无论是否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均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非临床医疗)以上人员,指导合理用药;
第三,不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又不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的药品零售企业,如需继续经营药品,经营类别只能核定为乙类非处方药。
也就是说,即使药品零售企业有了远程审方,也必须配备执业药师/主管药师。
接下来,随着执业药师数量的不断增多,是否会有更多的省份对“远程审方”态度采取变化呢?
实际上“远程审方”最开始只是为了解决全国药店执业药师的配备不足问题而进行的辅助方法,虽然“远程审方”的出现解决了药店的燃眉之急,但足够的执业药师在店进行面对面药事服务才是国家最终想达到的目标。
*本文来源于中国药店原创,若有侵权,联系删除
页面更新:2024-03-13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